029期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北美智权官网 历期电子报   电子报订阅管理  
 
EPO新版审查基准谈AI及ML专利适格性审查标准
黄兰闵/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EPO发布2018年新版审查基准,新增子项目说明AI人工智能、ML机器学习相关发明能否准予专利,是首度有主要专利局单独讨论AI、ML相关发明的专利适格性问题。尽管新版基准准驳标准实际并未变动,但有欧洲专利律师认为,未来EPO对工业4.0新技术发明有可能采更开放的审查态度。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3/3e/Europ%C3%A4isches_Patentamt_in_M%C3%BCnchen.jpg/1280px-Europ%C3%A4isches_Patentamt_in_M%C3%BCnchen.jpg
EPO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照片来源:Oliver Kurmis - https://www.flickr.com/photos/kurmis/101721548/

EPO每年定期修订审查基准(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最新的2018年7月版本[1]已在日前公告,包括计算机实施发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CII)、发明单一性、请求项明确性等议题,多个章节都有改写。有趣的是,许多欧洲专利律师不约而同聚焦新增的Part G, Chapter II, 3.3.1,这个子项目讨论AI人工智能、ML机器学习相关发明能否准予专利,是首度有主要专利局单独点名厘清AI、ML相关发明的专利适格性问题[2]。尽管新版基准只是把EPO目前审查政策文字化,准驳标准实际并未收紧或放宽,但有欧洲专利律师从中看到了风向转变,认为未来EPO对工业4.0新技术发明有可能采更开放的审查态度。

如请求项写入CII相关文字 EPO审查官脑中立时警铃大作

或许有人会好奇,现在EPO是怎么审AI、ML这类CII申请案的?EPO行动机电领域主管Régis Quélavoine月前出席美国知识产权人协会IPO第46届年会发表谈话,有报导引述他当天说法[3]:EPO审查官只要看到请求项写入CII相关文字,脑中会立时警铃大作,五分钟内就能把所请发明打成商业方法(而非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想着接下来该怎么「打掉」它。即使进入诉愿程序,也多从严把关,相对其他技术领域的案件,CII发明案的审查程序甚至要花更长时间[4]。事实上,CII发明申请案在EPO的核准率仅约15%[5],Quélavoiner建议CII发明案申请人可在Claim里多写How,会比光写What,更有机会为EPO审查官所接受。

不过这建议似乎还是太玄奥了些。第四次工业革命(4IR)来势汹汹,2017年底EPO先是发布首份4IR研究报告,统计2011至2016年相关申请案件量共约4.8万件,过去三年EPO受理的4IR相关申请案件量成长54%[6],继而又在2018年5月举办该局首场AI人工智能专利申请会议;很快,在2018年年底前,EPO还将举行区块链相关发明的专利研讨会。EPO官员5月时即于AI会议上承诺修订审查基准,准备依既有判例及现行CII发明案审查政策,对AI等新科技应用发明案进一步说明其审查标准[7]。2018年11月新版EPO审查基准,就是EPO对此一趋势及先前承诺的具体响应。

简单说,依EPC第52条第2项及EPO审查基准Part G, Chapter II, 3.3,数学方式本身为法定不予专利事项,而AI、ML两个新增子项目就加挂在这个条目下,所以也代表AI、ML这类利用运算模型及算法从事分类、聚类、回归、降维的发明,诸如神经网络、遗传算法、支持向量机SVM、K-Means算法、核回归、判别分析,不论是否能加以「训练」,运算模型及算法本身不具专利适格性。

依EPO既有通则,发明具技术性(Technical Character),能提供技术面解决方法处理技术问题,带技术目的、有技术用途、具技术贡献,才有机会准予专利,而且只有技术特征能用以评估一发明是否具进步性。只不过,一发明是否具技术性,一直属EPO审查的模糊地带,故有人戏称,EPO把技术性说清楚的那天,美国最高法院大概也能明确界定何谓抽象概念。

新版审查基准显然在这方面下了功夫,明文指出,SVM、推理引擎、神经网络之类,通常都是不具技术性的抽象模型,更指示EPO审查官慎重审查写入这类词汇的请求项。但因AI、ML可应用于多种的技术领域,新版审查基准同时提供了正反例,供审查官和申请人参考,如表1所示。

表1: AI及ML可应用于多种技术领域,EPO新版审查基准提供了正反例

(可能)具技术性

(可能)不具技术性

  • 心脏监测仪器运用神经网络判别异常心跳(具技术贡献)
  • 利用影像边缘、像素数值或其他低阶特征为数字影像、影片、音文件、语音讯号分类(分类算法的技术应用)
  • 分类方式带有技术用途,则产生训练集和训练分类器的步骤若有助于达成该技术目的,也可能被视为具技术贡献

(更多「技术应用」/「技术目的」范例、「技术实施」的说明,请见新版基准Part G, Chapter II, 3.3)



  • 依文本内容帮文本文件分类(语文用途,本身不具技术目的)
  • 数据价值高(例:精准度或效率可大幅提升),但未提示技术目的的抽象数据记录或电信网络数据记录分类

制表:黄兰闵

EPO审查基准并不是法条,然而,审查基准既反映了EPO审查及诉愿部门对EPC相关法条的认知,透过解读EPO审查基准的阐释,申请人更有机会准确预估官方可能的判断结果。

尽管CII发明的EPO授证比率偏低,但有欧洲律师表示[8],EPO首场AI会议其中一项焦点关注议题,正是EPO应否对AI发明广开授证大门,以鼓励更多人揭露AI发明,让相关技术的研发应用更加透明。观察EPO近年一连串的动作施为,EPO既愿意顺应潮流,投入资源与产业学界及外国官方交流4IR新技术专利概念,并采取预应措施改写审查基准,对众多CII发明申请人来说,毋宁是好的发展。

 

备注: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感谢您阅读「北美智权报」,欢迎分享智权报连结。如果您对北美智权电子报内容有任何建议或欲获得授权,请洽:Editorial@naipo.com
本电子报所登载之文章皆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本公司授权, 请勿转载!
© 北美智权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联合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34 台湾地区新北市永和区福和路389号五楼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