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期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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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动支付专利之方法请求项及其复数执行者问题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金融科技在行动支付的应用产生许多专利申请案。以台湾发明专利第I 625684号「行动支付方法及行动支付设备」为例(称「本件专利」),其有两组目标物:「一种行动支付设备」和「一种行动支付方法」。「一种行动支付设备」其实是「行动装置」包含的组件有:处理器、内存单元、信息取得单元、及通讯单元。因而,侵权行为人会是手机使用者,即终端消费者,其是否为适当的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不无疑问。

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方法请求项。「一种行动支付方法」涉及复数单位一同执行该方法内的步骤。因而,侵权行为人会是数个单位,则在专利侵权的主张上是否有疑问,值得讨论。

本件专利技术

本件专利针对缺乏认证机制的储值卡做为支付工具时的交易风险,提出利用手机为支付工具之方法专利。支付机制涉及行动支付设备(即手机,其内含支付卡或SD卡、与支付软件)、交易计算机装置(即商店端的结账机器,其内含支付软件)、以及支付机构(其内含交易平台、且其执行支付所需信息储存在支付卡内)等三方单位。

支付机制由商店端启动。商店端开启支付软件以联机至支付机构的交易平台,以下载空白支付清单。商店端透过支付软件之支付列表输入相关交易信息,并经消费者端按下「确认」后,由消费者将行动支付设备接近交易计算机装置而联机交易。接着,商店端将确认之支付列表传输至交易平台。商店端亦将支付清单传给行动支付设备,而经消费者端确认后,行动支付设备将该支付列表传输给交易平台。

之后,交易平台确认支付列表的信息与原商店端所提供者是否相同;若是,则交易平台会送出启动支付卡之要求给行动支付设备。行动支付设备启动支付卡的验证机制,例如支付卡密码之输入,以确认消费者端的支付意图。一旦支付卡的启动密码正确,行动支付设备会产生支付请求,并将该请求传输至交易平台。最后,支付机构根据该请求而将所请金额从消费者端之账号移至商店端之账号,而完成支付。支付机构并传输支付结果通知给商店端及消费者端。

本件方法请求项

本件专利之请求项1「一种行动支付方法」,其前言的内容为「适于一交易计算机装置执行,该交易计算机装置能与一行动支付设备互动,该交易计算机装置及该行动支付设备能与一支付机构服务器通讯」,亦即该支付方法的执行过程需依赖商店端(交易计算机装置)、消费者端(行动支付设备)及银行端(支付机构服务器)等参与。

该行动支付方法有四个步骤,其顺序与解释如下:

(A)「接收一支付列表,该支付列表相关于一交易,及一对于该交易的支付」。
本步骤涉及商店端于结账时联机至银行端而下载支付清单,以填写相关的购物信息,故接受支付列表的一方为商店端。因此,既然本步骤起使用词为「接收」,则该步骤由商店端(即交易计算机装置)来执行。

(B)「传送该支付清单给该支付机构服务器,该支付清单使该支付机构服务器当接收到该支付列表时依据该支付列表产生一条形码,及传送该条形码给该交易计算机装置」。
本步骤涉及商店端寄出支付清单(已填入相关交易信息)给银行端。虽该支付清单启动银行端产生条形码与传递该条形码至商店端,但因本步骤的用语以「传送」为起始,故商店端(即交易计算机装置)必为本步骤之执行者。至于银行端部分,假设银行端的作业描述仅是陈述支付列表的功能,即启动银行端的条形码产生与传送,故银行端(即支付机构服务器)并不执行本步骤。

(C)「当该交易计算机装置及该行动支付设备相互邻近时,提供该支付清单给该行动支付设备,该支付清单使该行动支付设备将该支付清单传送给该支付机构服务器,且当该支付机构服务器判断接收自该行动支付设备之该支付列表与接收自该交易计算机装置之该支付列表相同时,该支付清单使该行动支付设备基于至少该支付清单产生一支付请求,该支付请求用于使该支付机构服务器依据该支付请求所包括之该支付清单处理该支付」。
本步骤涉及商店端将支付清单传输给消费者端。虽本步骤起始用语设定步骤的执行条件(即「当 … 邻近时」),但条件后随即出现「提供」用语,故本步骤必须有商店端(即交易计算机装置)之参与。至于消费者端或银行端,假设支付清单从消费者端传输至银行端、银行端的判断作业、消费者端产生支付请求、和银行端的支付作业等仅在陈述支付列表的功能时,则消费者端(即行动支付设备)或银行端(即支付机构服务器)未参与本步骤的执行。

(D)「自该支付机构服务器接收一支付结果,该支付结果是在完成该支付之后由该支付机构服务器产生」。
最后的步骤是商店端收到银行端的支付结果通知。因为本步骤重点在「自 … 接收」而起始动作应是「接收」,故本步骤由商店端(即交易计算机装置)执行。当然,支付结果也会送至行动支付设备,不过,从步骤(A)至(C)所显示之该些步骤的动作系由商店端执行,则步骤(D)应亦为商店端所执行,才符合动作词与用法的一致性。

复数侵权行为人之可能性

假设步骤(D)不考虑消费者端对支付结果信息的接收行为,则本件请求项1是商店端所执行,因而潜在的侵权行为人是提供行动支付选择的店家,单一侵权行为人。反之,若本件请求项1是由商店端和消费者端一同执行、或由消费者端单独执行,则此乃产生复数侵权行为人。

另如果步骤(B)和步骤(C)的支付列表的功能叙述被解释为银行端或消费者端在该些步骤中执行部分的程序,则步骤(B)即由商店端及银行端等二者一起执行,而步骤(C)则由商店端、消费者端、及银行端三者一同执行。此亦属复数侵权行为人之状况。

共同侵权行为之理论与分析

根据台湾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1号民事判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须以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其成立要件」。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后,「认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条件存在,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不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假设以银行端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之被告。在步骤(B)中,虽银行端完成条形码并传送给商店端,但不代表步骤(C)必然会发生。在条形码产生后,消费者端可能没有义务完成行动支付的流程;亦即,消费者事实上可随时变更支付方式,例如以现金、信用卡、悠游卡等方式支付。一旦消费者不利用条形码来执行支付,则步骤(C)不会发生。

此外,在步骤(C)中,虽然消费者端有支付请求,但不表示银行端一定执行支付。例如若支付是依赖消费者端在银行端的存款,消费者端可能没有足够的存款来支付;或若支付是依赖消费者端从银行端所取得的信用卡,消费者端的信用额度上限可能低于支付所需的价金。因此,既然未完成支付,也不会发生步骤(D)。

因此,银行端的行为未必造成其他步骤的发生。银行端的行为和本案方法请求项未经同意实施之间无相当之因果关系。

另假设以消费者端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之被告。如同银行端在步骤(C)中的分析,虽消费者端发出支付请求,但不代表银行端必然执行支付。因此,步骤(D)未必发生。本案方法请求项之未经同意的实施和消费者端之行为间不具相当因果关系。

请求项解释的重要性

假设本件请求项1被解释为由商店端(交易计算机装置)、消费者端(行动支付设备)及银行端(支付机构服务器)三者一同完成。因为消费者端和银行端无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则专利权人无法证明共同侵权行为之存在。因此,本件专利虽有效,但专利权人却无法实质行使其专利权。

为让本件专利有维权之机会,对本件请求项1最适当的方案是将银行端(支付机构服务器)或消费者端(行动支付设备)之行动解释为支付列表的功能。亦即,本件请求项1的实施者主要是商店端(交易计算机装置),单一侵权行为人。如此,专利权人才有潜在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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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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