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ubhub是美国第三大的饮食外送平台。2021年,荷兰的JET公司收购Grubhub后,将JET的房屋刀叉商标结合Grubhub名称,推出新的商标。但是,美国的食材宅配公司Home Chef的商标图也使用房屋内有刀、叉的图案,因此二者互相提告。2023年9月,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判决认为[1],二商标不存在混淆误认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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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宅配Home Chef房屋商标
Relish Labs公司和Kroger Company公司拥有「Home Chef」这个商标,他们公司的服务乃是食材宅配,也就是将客人订购的烹饪食材分配装在料理包中,冷藏运送到客人家中,让客人可以在家中用料理包中的食材进行烹饪。他们在2014年时开始使用「HC房屋商标」这个商标,并注册了五个联邦商标。他们投入了超过4500万美元在广告上,并在2021年10月达到10亿美元的年营业额[2]。
图1:HC房屋商标和Home Chef房屋Logo
图片来源:Grubhub Inc. v. Relish Labs LLC, No. 22-1950, 2023 WL 5919301, at *1 (7th Cir. Sept. 12, 2023).
外送平台Grubhub的新商标
Grubhub是美国在线食物订购和外送平台服务,提供随选的订单管理、排程、采购。2021年6月,荷兰的国际食物运送公司Just Eat Takeaway (JET)收购Grubhub公司。JET公司在荷兰本来的商标如下图,商标的图形是房子内有一个叉子和刀子[3]。
图2:JET房屋商标
数据源:Grubhub Inc. v. Relish Labs LLC, No. 22-1950, 2023 WL 5919301, at *2 (7th Cir. Sept. 12, 2023).
在JET公司完成收购Grubhub之前,其对JET主商标申请了国际商标申请案,指定美国为保护国。但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官初步审查认为,其与「Home Chef房屋商标」有混淆误认之虞,不得注册。JET公司对审查官初步意见没有响应,而撤回该申请案[4]。
JET公司完成收购Grubhub后,其设计了「Grubhub 房屋Logo」,是将Grubhub的Logo与JET房屋商标结合。另外,Grubhub也开始使用「Seamless房屋Logo」。Grubhub在2021年7月推出此新商标,并花了数百万美元重新打造品牌[5]。
图3:Grubhub房屋Logo和Seamless房屋Logo
数据源:Grubhub Inc. v. Relish Labs LLC, No. 22-1950, 2023 WL 5919301, at *2 (7th Cir. Sept. 12, 2023).
一审法院驳回初步禁令裁定
Home Chef得知后,向Grubhub公司寄出了警告信。Grubhub收到信后,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新Logo没有侵害Home Chef的商标。Home Chef因而提出反诉,要求法院核发初步禁令,禁止Grubhub使用该新Logo。案件由一治安法官初审。该治安法官建议法院应给予Home Chef初步禁令,但地区法院未接受该建议,裁定驳回了Home Chef之请求。地区法院认为Home Chef没有初步证明,此二商标有混淆误认之虞[6]。因而,Home Chef公司向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系争商标是「Grubhub房屋Logo」
首先,第七巡回法院讨论,本案要处理的是哪一个Grubhub商标:是单纯的「JET房屋商标」?还是新设计的「Grubhub房屋Logo」? 法院指出,Grubhub在美国并没有使用JET房屋商标,只有使用后者,因此认为本案要讨论的是「Grubhub房屋Logo」[7]。
图4:本案系争的Grubhub房屋Logo和原告的商标
数据源:Grubhub Inc. v. Relish Labs LLC, No. 22-1950, 2023 WL 5919301, at *4 (7th Cir. Sept. 12, 2023).
接着,第七巡回法院讨论混淆误认之虞。根据2017年的Uncommon v. Spigen案,第七巡回法院对混淆采取7项因素检测法,而本案中较有关系的是其中4项因素:(1)商标图样的近似程度;(2)Grubhub商标的识别性强度;(3)实际混淆误认情事;(4)Grubhub的意图[8]。
第一,二商标的近似程度,Home Chef 指出,地区法院将二商标采取并排观察,并仔细区分二者不同。但这是不对的方法。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模仿消费者实际购物情境,采取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法。而且,地区法院也忽略了专利商标局的初审意见。但地区法院认为,Grubhub的文字商标是系争商标最醒目的部分,因而能突显该二商标之不同[9]。
第七巡回法院同意,Grubhub商标中出现品牌名称,在逆向混淆误认的情境下较不重要,因为消费者在接触Home Chef 产品时并不会看到Grubhub的名称。但是,法院认为也不能完全忽视Grubhub的品牌名称存在的影响,因为二者的房屋商标和所提供的产品并非完全相同[10]。
此外,第七巡回法院指出,专利商标局的初审意见,思考的是JET房屋商标,而非本案涉及的「Grubhub房屋Logo」。因此,第七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在认定「Home Chef未能初步证明二商标的近似程度有助于认定混淆误认」,并没有明显错误[11]。
Grubhub商标的识别性强度
第二,则是比较Grubhub房屋Logo在商业上和概念上的识别性强度,与Home Chef受保护商标的识别性强度。第七巡回法院指出,本案并不是典型的逆向混淆误认的情况,因为二公司都投入了非常多的资源在广告上,二者也都很著名。因此,地区法院认定「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Grubhub的识别性会压过Home Chef商标的识别性」,第七法院认为此认定没有明显错误[12]。
实际混淆误认情事
第三,是讨论有无出现实际混淆误认情事。Home Chef提出的证据之一,是一篇匿名的Tweet贴文截图,里面含有双方APP程序的icon图标;证据之二,是一个脸书的讯息,询问Home Chef和Grubhub是否合并。地区法院认为这二则证据太过微弱。反之,地区法院采纳Grubhub提供了二份消费者意见调查,显示并没有误认二者的情况。因此,第七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之认定并无明显错误[13]。
Grubhub的意图
第四,则是讨论Grubhub采用该商标的意图。地区法院认为,此点不利于(against)认定混淆误认。第七巡回法院指出,在逆向混淆误认案件中,意图因素是最不重要的,恶意并非证明侵权所必要。不过,如果可以证明,后使用者乃故意或过失不在乎先使用者的已知权利,确实可以推论有混淆误认。不管如何,存在恶意可能会有利于推论会有混淆误认,或没有影响,但不可能「不利于」认定混淆误认。因此,第七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认为「此因素不利于认定混淆误认」是错误的[14]。
尽管地区法院在第四个因素上认定有问题。但整体来看,第七巡回法院支持地区法院的认定,亦即Home Chef 未能初步证明,二商标会构成混淆误认之虞。因而维持地区法院裁定,亦即不核发Home Chef初步禁令[1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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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ubhub Inc. v. Relish Labs LLC, Case No. 22-1950 (7th Cir. Sept. 12, 2023) (Lee, Jackson-Akiwumi, Wood,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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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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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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