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202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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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士柏摩托车造型取得立体商标?
欧盟普通法院2023年Piaggio & C. v EUIPO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意大利比亚乔公司(Piaggio & C. SpA)将其经典的韦士柏(Vespa)摩托车造型,于2013年起在意大利和欧盟申请立体商标。由于比亚乔用该商标控告浙江中能工业集团进口之轻型摩托车,因而,浙江中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对该立体商标提出异议。双方一路缠讼,2023年11月底欧盟普通法院判决[1],韦士柏摩托车造型具有后天识别性,故商标有效。

韦士柏摩托车造型之立体商标

比亚乔公司是一家意大利的摩托车与汽车制造大厂,旗下拥有七个品牌,其中包括韦士柏摩托车。比亚乔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人向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将韦士柏摩托车的外型,申请欧盟立体商标[2]

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以下图形所示的立体标志,对应于韦士柏摩托车的形状,其呈现包括五个正交视图和一个透视视图[3],请见下图一。

图一、韦士柏摩托车的注册商标

数据源:    T-19/22 - Piaggio & C. v EUIPO - Zhejiang Zhongneng Industry Group
(Forme d'un scooter), Judgment - 29/11/2023, ECLI:EU:T:2023:763.

比亚乔注册立体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乃尼斯公约中的第12类的「轻型摩托车」类和第28类的「轻型摩托车模型」[4]

2013年4月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官发出了初步审查结果,认为该立体造型欠缺识别性[5]。8月2日,申请人比亚乔对该初步审查结果响应,主张该立体造型已透过在欧洲广泛使用而获得后天识别性[6]

2013年10月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公开该商标申请案,并于2014年1月16日注册,明确指出其「透过广泛使用获得后天识别性」[7]。此外,比亚乔同时也获得意大利立体商标的注册[8]

控告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所贩卖的三款轻型摩托车

期间,浙江中能工业集团和台州中能进出口公司,在欧洲贩卖类似造型的轻型摩托车。其所贩卖三款摩托车外型 Cityzen、Revival和Ves请见下图二。2013年11月,比亚乔在米兰EICMA国际摩托车和自行车展览期间,开始执行其在意大利的商标注册。该公司成功扣押了由浙江中能工业集团展出的三款摩托车。但是,浙江中能对前二款摩托车外型,曾经申请设计权保护[9]

图二、浙江中能工业集团在欧洲贩卖的三款摩托车

数据源:IAM, Vespa crosses the finish line first, 05 June 2019,
Vespa crosses the finish line first - IAM (iam-media.com)

2014年4月29日,浙江中能针对该立体商标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无效。一方面主张该商标不具天先识别性,二方面也主张该商标不具后天识别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撤销分部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决定,认为该异议无理由而驳回。浙江中能对该异议决定提出上诉,由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处理。

第五上诉委员会推翻该异议决定,认为该立体造型欠缺识别性。其认为,本案相关领土为整个欧盟,相关公众则是一般公众,他们在购买第12类轻型摩托车时的注意程度较高,在购买第28类的轻型摩托车模型时的注意程度为一般。委员会认为,系争立体造型不具有先天识别性,比亚乔也未能证明该商标已在整个欧盟领土内由于广泛使用而获得后天识别性[10]

比亚乔不服,因而向欧洲法院普通法院提出上诉。普通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推翻了第五救济委员会的决定。

韦士柏摩托车造型不具先天识别性

第五救济委员会之所以认为该立体造型不具先天识别性,是认为该摩托车造型的所有特征,都与一般摩托车的通常形状没有显著区别,因此该造型仅被视为摩托车特征形状的变体。此外,它评估了申请人所强调的箭头形状的护板、坐垫和脚踏板之间的「倒置的Ω」形状,以及侧曲线和坐垫之间的「X」形状,认为这些特征不够独特,不能赋予有系争商标最低程度的识别性,而仅被视为装饰的一种原创形式[11]

普通法院对于系争商标不具先天识别性的认定,表示同意,并没有意见。

韦士柏摩托车造型是否取得后天识别性?

比亚乔提出三点主张,认为韦士柏摩托车造型具有后天识别性。

1.意见调查结果显示,代表欧洲83.43%人口的12个成员国消费者,都能认出韦士柏摩托车的造型,这构成了相关公众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样本。此外,对证据的整体分析显示,系争商标透过广泛使用,在整个欧盟领土内已经获得了后天识别性[12]

2.比亚乔提出长期使用的证据,直接与系争商标相关,因为它代表了韦士柏摩托车的形状,其基本特征从未改变,并再现于所有韦士柏的摩托车型号中[13]

3.比亚乔主张,他们提供的数据是客观的,是由明确识别的独立第三方所提供[14]

欧盟知识产权局和异议者浙江中能主张,只有12个欧盟成员国的消费者意见调查,不足以代表整个欧盟的一般公众[15]。但普通法院认为,并不需要提供每一个成员国的证据。只需要证明在欧盟境内对大部分地区的公众,系争商标已经取得后天识别性,就已经足够[16]

进而,普通法院支持比亚乔的讲法,亦即,系争立体商标的三个特征,即箭头形状的护板、坐垫和脚踏板之间的「倒置的Ω」形状,以及侧胀和坐垫之间的「X」形状,都出现在比亚乔提供证据中的所有其他韦士柏摩托车,和在比亚乔于2014年4月3日响应审查官时提交的所有市场上销售的韦士柏摩托车中,包括1945年至2008年间销售的车型[17]。这一发现,也得到了意大利杜林上诉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判决的支持。该法院认定系争商标所代表的「Vespa LX」摩托车形状中的三个特征以及车体的泪滴形状,在1945年至今所有韦士柏摩托车车型中都是常见的。而且,韦士柏摩托车的各种车型之间几乎没有变化[18]

法院也认为比亚乔所提出的销售数字、广告数量的数据并没有问题[19]

因此,最后普通法院撤销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救济委员会的决定。亦即,其支持比亚乔的韦士柏立体形状商标,应该具有后天识别性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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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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