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期
202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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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的多个类别提出异议,但只对一个类别提出理由可以吗?
2023年ULC Monastery v. American Marriage Ministries 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一个商标可指定使用于多个商标服务的类别。过去美国联邦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TTAB)认为,一个商标注册于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时,倘若第三人对该商标的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提出异议,却只针对其中一个商品服务类别提出异议理由,则视为放弃对其他商品服务类别之异议。2023年11月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Universal Life Church Monastery v. American Marriage Ministries案中提出,如果TTAB要改变过去的看法,应该提供「合理的解释」。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GET ORDAINED」商标指定使用于神职服务和在线零售商店服务

环球生命教堂修道院(Universal Life Church Monastery,简称ULC Monastery)在提供神职服务的网站上使用「GET ORDAINED」这个标志,以供个人成为牧师,以及在在线零售店服务网站上,销售服装、涂抹油和其他神职产品[1]。之后,ULC Monastery向美国联邦申请「GET ORDAINED」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5类的「神职服务」和第35类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两个类别。

GET ORDAINED(获得任命)这个词的意思本身就是获得神职授权的意思。因此,美国婚礼事工组织(American Marriage Ministries)对「GET ORDAINED」商标指定用于教会服务和零售商店服务,提出异议。其主张,「GET ORDAINED」对于教会服务领域,仅是一种描述性描述,并未发挥商标来源指示的功能[2]。但是,美国婚礼事工组织并未对「GET ORDAINED」用于「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类别的异议,提出任何具体论点。

对商标的多类别提出异议却只针对一类别提出异议理由

根据TTAB自己的程序手册(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Manual of Procedure)的说明, TTAB对于单方异议程序的既定惯例是:「针对指定使用于多类别的商标提出异议,如果一方在其异议书中未提及已陈述的主张或正面抗辩,委员会将会对该主张或正面抗辩视为已放弃。[3]」TTAB过去的异议案例中曾指出:「每个国际分类在实质上独立,几乎就像是一个独立的申请,TTAB必须对每个独立的商品服务类别做出决定。」[4]

ULC Monastery主张,美国婚礼事工组织对第35类和第45类都提出异议,可是在异议书中只说明对45类的教职服务提出理由,但对第35类的「在线零售服务」的异议并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故ULC Monastery主张,根据TTAB程序手册§ 801.01.的说明,则其对第35类的异议应该被视为放弃(waived)。

但TTAB在两个服务类别中都认为异议成立,认为「GET ORDAINED」只具有描述性功能,故撤销该商标在这二个类别的注册[5]

由于ULC Monastery的上述主张在TTAB的决定中被忽视,故ULC Monastery对TTAB之异议决定提起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TTAB偏离惯例却没给理由

本案上诉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23年11月底撤销了TTAB的决定。

上诉法院认为,TTAB过去已建立的实务惯例,包括TTAB程序手册§ 801.01.的说明,以及2011年的General Mills v. Fage Dairy Processing Industry案都认为,如果对商标的多个类别提出异议时,却只针对某一类别提出异议理由,则其他未提出异议理由的类别视为放弃[6]

上诉法院认为,TTAB在做本案决定时,未解释为何美国婚礼事工组织对零售商店服务的注册保持沉默不构成「放弃」;或者,TTAB对于「偏离TTAB将未提出论点的主张视为已放弃的已建立惯例」未「提供合理的解释」。这将构成行政决定上的「恣意独断」(arbitrarily and capriciously)[7]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后指出,本案发回后,TTAB在重新审理时重新考虑 ULC Monastery 的第35类特定服务时,应确保其判决理由有根据。因为先前TTAB的决定中,尽管这些证据与 ULC Monastery 的神职服务有关,但TTAB未解释其与在线零售店服务的相关性。此外,TTAB对在线零售店服务的特定认定,缺乏对证据的任何引用[8]

启发

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如果一商标指定使用于多个类别,若要对多个指定之商品服务类别都提出异议,必须对每一个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都想好异议理由。倘若只针对某个类别想好理由,但对其他类别没提出具体理由,反而会被视为放弃对其他类别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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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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