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应具有识别性,即「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识别性」分为先天与后天。对无法具先天识别性之商标,必须依赖后天的使用才得取得识别性。本文在介绍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概念与基准,并举两个案例讨论后天识别性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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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先天识别性」之商标
在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1]中,其定义三类「不具先天识别性」之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相关说明的描述性标识、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章或名称,以及其他无法指示及区别来源的标识。此乃对应台湾地区商标法(下同)第29条第1项所列三款「不具识别性情形」:(1)「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之说明所构成者」;(2)「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通用标章或名称所构成者」;(3)「仅由其他不具识别性之标识所构成者」。
「描述性标识」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用或其他有关的成分、产地等特性,作直接、明显描述的标识」,以致「消费者容易将之视为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而非识别来源的标识」,例如「烧烤」(指定于餐厅服务)、「霜降」(指定于肉类商品)。被认定为「描述性」的标识须「证明取得后天识别性,否则不得注册」。此外,「描述性」和「暗示性」有不易区分的问题,而基准有列出四项参考因素以供评断:「消费者需要运用想象力的程度」、「辞典定义」、「报纸、杂志或网络的使用」、和「竞争者可能需要使用的程度」。
针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章或名称」,该基准定义「通用标章是业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所共同使用之标志」,例如「红、蓝、白三色旋转霓虹灯」为理容院的通用标章;另「通用名称则为业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务之名称」,其涵盖「简称、缩写及俗称」,例如「雪花石」为因属石材名称,故若其指定于人造石、天然材商品时,将成为通用名称。
针对「其他无法指示及区别来源的标识」,该基准列举一些案例,包括单一字母;单一数字或长串数字;简单线条或基本几何图形;装饰性或附属性的图形;流行性的图形;纯粹信息性的图形;姓氏;称谓与姓氏结合;宗教有关图像、用语与民俗文化标识;标语;习见祝贺语、吉祥语、流行用语或成语等。
后天识别性
「后天识别性」指「标识原不具有识别性,但经由在市场上之使用,其结果使相关消费者得以认识其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即具有商标识别性」。具体而言,「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该标识于市场使用后,相关消费者已经将其视为指示及区别一定来源的标识,此时,该标识具有商标功能,故可以核准注册」。
关于「识别性」的判断,该基准指出「应考虑个案的事实及证据,就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系、竞争同业使用情形、及申请人使用方式与实际交易情况等客观参酌因素,综合判断之」。至于若「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但商标图样中包含不具有识别性及功能性部分,且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者」,该基准指出可「依商标法第29条第3项规定,得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而「核准其注册」。
案例一:少女时代
「少女时代」(Girls’ Generation,又称「SNSD」)于2007年8月5日正式在韩国SBS电视台的节目「Inkigayo」以《Into the New World》单曲出道[2];两个月后在10月11日于Mnet电视台的节目「M! Countdown」以该首单曲拿下排行榜冠军[3]。
值得注意者,「少女时代」的经纪公司韩商SM娱乐股份有限公司(SM Entertainment Co., Ltd.,称「SM娱乐」)早于出道日前的2007年7月6日即于台湾地区申请「少女时代」商标(申请案号为096032091),并于2008年3月1日取得商标,其注册号为01303712,且指定商品有两类:(1)第009类:「录有声音及/或影像之光盘,卡通影片,音乐光盘,录音带,电影光盘,录像带,电子书(可下载)」;(2)第016类:「书籍,杂志,原子笔,日历,明信片」。另SM娱乐有申请英文商标「GIRLS’ GENERATION」(申请号096037431,申请日为2007年8月6日;注册号01311865,注册日为2008年5月15日),并指定同样商品。
「少女时代」之识别性问题在于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1款规定商标若「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 … 相关特性之说明所构成者」(即「描述性商标」),其「不得注册」。「少女时代」用来标识年轻女子所组成的表演团体,因其指定为「录有声音及/或影像之光盘」、或「音乐光盘」等商品,故不免属于描述该商品乃收录由年轻女子所演唱的歌曲,而有不具识别性之疑虑。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41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知识产权有应撤销、废止之原因者,法院应就其主张或抗辩有无理由自为判断」;且同条第2项要求当「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知识产权人于该民事诉讼中不得对于他造主张权利」。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虽规定「商标之注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时「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得申请或提请商标专责机关评定其注册」,而第60条指出「评定案件经评定成立者,应撤销其注册」,但第58条第1项却规定若「商标之注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自注册公告日后满五年者,不得申请或提请评定」。
「少女时代」商标之注册日为2008年3月1日。即使「少女时代」属描述性商标,2013年3月1日起即不可因描述性为由而提起评定以撤销之。然而,回到2011年时,「少女时代」可能因SM娱乐使用于专辑等商品而取得「后天识别性」。亦即,透过「少女时代」标识的使用而能使系争标识能做为指示或区别商品之来源,并据以获得「识别性」(属后天识别性)的性质。因此,依照商标法第60条之但书,即「但不得注册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经斟酌公益及当事人利益之衡平,得为不成立之评定」,「少女时代」商标于指定「录有声音及/或影像之光盘」、或「音乐光盘」等商品时会具有识别性,而不会遭撤销。
案例二:MISS WU
过去曾发生美国籍但来自台湾地区的服装设计师吴季刚,欲将其副品牌「MISS WU」申请商标(商标申请案第100011158号,申请日为2011年3月9日),却遭智财局核驳[4]。后经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于101年度行商诉字第115号行政判决(裁判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维持原处分,其理由为「整体商标图样『MISS WU』为吴小姐之意,系一般国人习用对于未婚或年轻之吴姓女性之英文称谓,为既有常见词汇,并非新创之词汇,且整体商标图样未经任何特殊设计,仅为单纯之外文文字『MISS WU』」,因而「以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手提包、肩背包、钱包、衣服、鞋子』等商品」时,「尚不足使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之识别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自不具先天识别性」。
不过,或许是因媒体大幅报导「MISS WU」未获商标事件与批评台湾地区智财局的处分[5],当吴季刚于2013年2月5日再度以「MISS WU」(申请案号102006986)申请商标时,台湾地区智财局官员于媒体访问中暗示「MISS WU」可透过「后天识别性」取得商标[6]。事实上,该申请案已让吴季刚于2015年9月1日取得商标(注册号01727001);但值得注意者为,台湾地区智财局曾于2013年8月5日要求申请人补正(可能是要求提供后天识别性之证据),而直到2015年7月16日才做出核准审定书[7]。
「MISS WU」目前指定使用于二类商品:(1)第018类:「皮夹、皮包、钱包、手提包、背包、钥匙包、行李箱、… 伞、皮革制带、宠物背袋、皮制行李吊牌套、皮制帽带」;(2)第025类:「衣服、礼服、洋装、T恤、裤子、裙子、夹克、… 鞋、靴、袜子、… 皮带、帽子、御寒用耳罩、服饰用手套、围巾、头巾」。
「使用」为王道
从「MISS WU」商标取得的经验显示「使用」的重要性。对营运上所必须使用的标识,尽管未获得台湾地区智财局核准商标,也应持续使用。另从台湾地区《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所示之核准案例(像是「今晚,我想来点」、「台湾PAY」),营销、广告等标识使用证据应保留,以左证「后天识别性」的成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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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秉训 |
现任: |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
经历: |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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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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