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期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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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判决申请中商标应撤销?
2024年第九巡回法院BBK v. Central Coast Agriculture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一般来说,美国法院有权在商标侵权争议中,判决注册商标应该撤销。但申请中的商标能否也判决该撤销?2024年4月,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BBK Tobacco & Foods LLP诉Central Coast Agriculture, Inc.案判决认为,法院对于申请中的商标,也有权命令撤销。而且,法院可以基于申请人缺乏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而撤销申请案。但不同意见法官认为,法院无权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商标前,就撤销商标申请案。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案件事实

BBK Tobacco & Foods LLP公司(简称BBK公司)拥有「RAW」商标,用于销售吸烟配件。

图1. BBK公司拥有「RAW」商标

图片来源:RAW Wobbler • RAWthentic

BBK公司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起诉Central Coast Agriculture(简称CCA公司),指控CCA的「Raw Garden」大麻产品的商标侵犯了BBK Tobacco的「RAW」商标。BBK 公司的起诉书还包括要求撤销取消CCA公司目前申请中的多项商标申请案,理由是CCA缺乏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bona fide intent)[1]

图2. CCA公司的Raw Garden商标

图片来源:Raw Garden™ | California’s Best Selling Cannabis Extracts

地方法院做出简易判决,认为被告用于大麻产品的「Raw Garden」商标,与原告用于卷烟纸和吸烟配件的「RAW」商标,没有混淆误认之虞,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但是,地区法院却认为,被告CCA申请中的四件商标申请案,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应被撤销[2]

本案上诉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3]

法院有权撤销与案件有关的申请中商标

本案具有参考价值的问题点在于,被告CCA的四件商标申请案正在申请中,还没有被核准,只因为CCA使用中的商标被告侵权,法院就有权同时撤销CCA申请中的商标?

第九巡回法院指出,其过去从未处理过:(1)地方法院是否有权,撤销或修改在专利商标局审查中的商标申请案;(2)缺乏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是否是此类撤销判决的有效依据。第九巡回法院多数意见法官认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4]

《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9条规定:「在任何涉及注册商标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决定是否有权注册商标(the right to registration)、命为全部或一部撤销注册之处分(order the cancelation of registrations),恢复已经撤销之注册,以及对任何诉讼当事人于注册簿上的数据为其他更正。...」

第九巡回法院多数法官认为,根据上述条文,当BBK公司用注册商标控告CCA商标时,对于CCA正在申请注册商标中的同一个商标图样,法院对被告申请中的商标,也有管辖权。因为,在第1119条中,法院能判断商标是否有权注册,当然包括商标「申请案」是否有权注册[5]。且条文也没有规定只能判断原告的商标是否有权注册,还是被告的商标是否有权注册。

多数法官认为,这个解释有一个好处,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解决所有商标注册争议[6]

商标申请时欠缺未来使用的真实意图

美国原本只允许使用中的商标申请注册联邦商标。1988年后开放,对于还没有使用的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联邦商标,但仍必须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7]。因此,若申请时就欠缺未来使用的真实意图,仍然会被撤销商标。

缺乏使用商标之真实意图,是否可作为撤销商标的依据?第九巡回法院多数法官指出,其他三个巡回法院和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TTAB)都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答案。第九巡回法院引用1982年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CCPA,联邦巡回法院的前身)的判决的一段话,同意反对方有权基于任何法条所定理由,质疑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权利[8]

不同意见法官Bumatay:应先等USPTO决定

第九巡回法院的Bumatay法官则对本案提出不同意见。其认为,一般而言,只有在USPTO注册了某个商标之后,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要撤销该商标。若专利商标局还没有决定是否注册一商标,法院不可提前决定撤销该申请案。其认为,联邦商标法的文本、结构和背景都确认联邦法院无权干涉商标申请审查程序[9]

Bumatay法官指出,根据联邦商标法,USPTO拥有专属权力对商标申请案进行全面审查程序。等到USPTO作成决定后,不服者可向TTAB上诉,之后才可向美国地方法院上诉[10]

Bumatay法官认为,第1119条赋予联邦法院的任何权力,都未赋予撤销商标申请的权利。这些明确的权力都仅限于「商标注册」(registration),而不是「申请」(application)。其指出,从过去一世纪以来的判决先来来看,法院只会决定商标「有无权利注册」,但不会干涉商标申请案[11]

第九巡回法院多数法官响应了Bumatay法官不同意见书的一些论点。多数法官认为,第1119条提到的「注册权利」虽然包括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当然也包括商标「申请」的有效性。甚至,Bumatay法官所引用的案例中,有的是在商标申请异议时提到「注册权利」的案例[12]

结语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这个判决,创造了一个先例,对于商标侵权诉讼中,美国法院不但可以撤销已注册商标,甚至可以提前撤销相关的商标申请案。好处是多个纷争一次性解决。但也产生法院过早提前指导专利商标局的争议。这个判决意见是否会被其他法院接受,值得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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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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