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制度下,专利审查官属于公务人员,聘用必须要考虑法定编制、政府预算、及公务员保障法等种种因素,在聘雇制度上欠缺弹性;若是将专利审查业务外包给财团法人执行,更能应付变化快速的技术发展。有人会担心,「财团法人化」会让专利审查工作的稳定度的下降,这个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案应经审查而得授予专利权,因而智慧财产局负有专利审查的任务。专利法进一步规定,审查工作应由专利审查人员执行,而审查人员资格应「以法律定之」,因而有《专利审查官资格条例》之制定。
约聘专利审查人员规定 存在法制缺陷
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法》」对专利审查官的总人数有限制,但却授权智慧财产局聘任约聘专利审查人员,以补充审查人力。矛盾的是《专利审查官资格条例》并未处理约聘审查人员的资格,而组织法又无规定。组织法仅规定约聘审查人员的资格「由行政院定之」,此明显违反专利法的「以法律定之」的规定。此法律间的冲突,造成智慧财产局的「任期制约聘专利审查委员」在专利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性问题,进而影响由该些委员审查核准的专利其合法性。
专利法虽经多次修正,但皆无处理此法制缺陷。不过,约聘专利审查委员的存在凸显正式专利审查官编制是否应维持的问题,也提供思考专利审查业务财团法人化的基础。
专利审查业务早已财团法人化
事实上,专利审查业务已经财团法人化。在约聘专利审查委员制度建立时,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同时设立了「财团法人专利检索中心」,并将引证案的检索工作外包给该中心执行。检索引证案是专利审查工作的核心。如果找到适当的引证案,才能决定是否核驳专利申请案。为进行检索,了解申请案的技术内容是必要的。引证案的检索其实是专利审查工作的一部份,执行检索者已经对申请案的技术事实进行判断。因此,专利检索中心的人员本质上可说是在执行专利审查工作。
由此看来,约聘专利审查委员制度与专利检索中心已为专利审查业务财团法人化奠定扎实的基础。「财团法人化」可让审查委员的聘任更弹性,以因应科技技术发展的多元与变化。例如最近二年开始鼓吹的金融科技专利申请,但智慧财产局却无招考具备软件工程和金融知识等双专长的专利审查官。可能的原因是现有的专利审查官无转任他职的意愿,而致无空缺招募新人;另可能是金融科技专利申请案可能是短时间的风潮,而无必要以长期聘任的专利审查官来因应此类技术的申请案;否则将使特定技能的专利审查官在未来成为多余人力。
专利审查官因属于公务人员,在聘雇制度上欠缺弹性,必须考虑法定编制、政府预算、及公务员保障法等等因素;甚至专利审查官的考试竟无要求应试人员应有相关产业工作经验;但在财团法人制度下则无此问题。面对多元的技术类别,财团法人的人员聘用可因申请案技术类型的变化而调整。此外,如果申请量增加,则规费收入会增加,而可增聘审查人员;反之,则以合乎劳动基准法及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的方式遣散多余的人力,而资遣费用应由智慧财产局编列预算来补贴。
「财团法人化」不等于专利审查工作稳定度的「必然下降」。关键问题是专利审查人员本身的学识是否足以承担审查工作。财团法人单位应提供审查人员完善的在职教育机制,包括至大学进修相关课程或学位。此外,为吸引人才,薪资的标准或奖金的核发可跳脱公务机关的上限。友善的工作环境亦重要,「避免加班」应严格执行。「加班」的需求代表人力资源缺乏,财团法人单位应以此为管理上的警讯,而以增加人员的方式来解除营运危机。进一步,托育中心更是必要设施,以让家庭与工作可兼顾。
重新省思专利审查官的角色
至于智慧财产局的「专利审查官」,其角色应重新调整。高级审查官可定位为行政救济程序的诉愿委员,而一般审查官则承担举发的审查工作。甚至,专利审查官应有政策幕僚的地位,并致力于专利申请量提升的执行工作。
专利审查业务财团法人化是专利行政可发展的方向,以实时响应不同技术类型申请量差异的状态,亦可跳离公务员任用的僵化模式,以让审查人力可反应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发展。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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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秉训 |
现任: |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助理教授 |
经历: |
台北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项目副理。 |
学历: |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毕)。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毕)。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2007年毕)、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1999年毕)、台湾大学化工系(1997年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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