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间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公告「专利审查质量复核2.0」,希望分短期、中期和长期等三阶段来改善其内部的「质量复核制度」,此为台湾地区「智财局」最新的专利审查质量改善措施。事实上,台湾地区「智财局」的专利审查质量已经是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复核制度具体执行前,台湾地区「智财局」应先思索「审查质量」的定义问题。
台湾地区「智财局」政策的盲点在于并未定义「专利审查质量」的具体内容。以2016年3月间的专利审查质量咨询委员会内容为例,其关注的议题是「专利申请量」。然而,「申请量」和「专利审查质量」间并无逻辑关系。「申请量」受到个人或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没有发明产出时,即不可能有申请案产生。再者,台湾地区「智财局」的职权不包括产业政策拟定或推动,其无任何政策工具以鼓励企业的研发活动,故无从改变申请量的状况。因此,台湾地区「智财局」从「申请量」来思考专利审查质量问题,乃为议题设定的错误。
「专利审查质量」基本上有两个项目,一是审查委员是否了解发明技术,二是审查意见是否能让申请人据以答辩。前者的根本问题在于审查委员的学识问题,毕业学校、学历、在校成绩、与工作经验是最重要的指标,但这并非现有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可检验出,因为专利审查官的考试资格并未要求具体的学经历背景,且无面试程序以检视人格特质。反而是约聘审查委员有要求相关产业工作经验和基本的硕士学历,并有严谨的面试流程。这部分的改善只能依赖审查业务财团法人化,透过弹性的人才聘用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公务员任用的困境(可参考184期文章「公务人员聘用制度太僵化!专利审查业务应走向法人化 」)。
审查意见的明确性问题
了解发明技术内容是基本的工作,但能否撰写适当的「审查意见」内容则是另个问题。一个有质量的审查意见,应能达到「明确性」要求的行政处分内容,诚如台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诉字第1414号判决所言:「核驳理由先行通知,系为保障申请人之申复程序权,而申复程序权之确保,包括核驳理由先行通知应符合明确性原则,亦即核驳理由应明不予专利之具体理由,申请人始能据以申复主张(或于申复程序中根据核驳理由先行通知据以修正申请专利范围)。核驳理由如仅抽象泛论系争案技术内容已为引证案所揭露,未就技术内容具体说明比对,难谓符合明确性原则,依前揭说明,于法尚难谓合」。亦即,如果不清楚审查委员如何理解引证案内容,申请人无从回复以区别引证案和系争请求项间之差异。「技术内容具体说明比对」其实不难,只要审查意见具体指出系争请求项的限制条件是揭露在引证案的第几页与第几行等信息即可。对此,建议智财局可多研究美国专利审查意见书的写法,应可改善此问题;但审查意见的「明确性」问题仍存在,且好像无改善可能,令人百思不解。
除了「明确性」要求,审查意见对「进步性」争点的陈述亦应是质量要求重点。低质量审查意见的具体个案,还包括不引用引证案页数与行数,却直接以「通常知识」四字为由来核驳系争请求项的意见。
是「通常知识」抑或主观判断?
如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0年度行专诉字第71号行政判决所言,「『通常知识』于所属技术领域是否存在为一有具体证据可以证明之客观事实,并非所属技术领域者毫无依据之主观上判断,盖通常知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者而言既为普遍性、通常性之知识,且若非系习知或普遍使用之信息以及教科书或工具书内所载之信息,即系经验法则所能了解之事项,自可提出记载通常知识信息之教科书、工具书证明通常知识之存在,或提出具体事证证明特定经验法则之存在,及藉由经验法则可以推知之通常知识」。亦即,既然称「通常知识」,则必然可提出教科书、工具书、或特定经验的证据为左证。因而,该判决指出「苟当事人对于特定通常知识是否存在之事实有争执存在,主张特定通常知识存在者对于该特定通常知识之存在即负有举证之责任,而不能仅因主张特定通常知识存在者为所属技术领域之人员,即可将特定通常知识是否存在由其主观之恣意判断定之」。亦即,当申请人质疑审查委员的「通常知识」时,审查委员不能怠惰于引证案的引用,而应积极提出证明「通常知识」的证据,否则即为「主观之恣意判断」,而为质量不佳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如果能克服「明确性」和「主观之恣意判断」等二个问题,「审查质量」就能达成。「核驳意见」就会令申请人心服口服。尽管有「再审查」的请求,也只是申请人与智财局争执适当的请求项范围时所必经的过程,而非「审查质量」问题。
至于「举发成功率」和「法院裁判无效率」等并非合理的指标,因为智财局并不是「专利核驳局」。「专利审查」并非无穷尽的寻找核驳申请案的引证案,也非如智财法院有一年至一年四个月的充分办案时间。「专利审查」的时间就是一天一个案件,这是妥善运用资源和避免申请案堆积考虑下的政策选择。因此,只要审查委员遵循一定的步骤完成审查任务,即为「审查质量」的达成。
「专利审查质量复核2.0」是否能够成功改善「专利审查质量」是国人所期待的。但在具体执行前,台湾地区「智财局」应思索「审查质量」的定义问题。先「定义」清楚后再设定执行策略。不然按照历史经验,「复核制度」最后可能还是做白工,下一任局长仍要继续改革。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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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秉训 |
现任: |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助理教授 |
经历: |
台北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项目副理。 |
学历: |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毕)。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毕)。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2007年毕)、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1999年毕)、台湾大学化工系(1997年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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