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期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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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营业秘密法上路年余,企业主买单吗?
李淑蓮╱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美国保护营业秘密法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DTSA) 于2016年5月11日正式生效,迄今已上路年余。究竟DTSA与UTSA(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统一营业秘密法)有什么不一样?是否能对企业提供更完善的保护?美国企业是否买单?对台湾企业又有什么影响?本文试图对DTSA上路年余的状况作一些归纳整理。

DTSA其实是美国 1996年制定的经济间谍法案的延伸,将营业秘密诉讼纳入联邦法范畴下,使营业秘密所有人有更多的选择,除了在州法院提出诉讼外,也可以在联邦法院兴讼。严格来讲,DTSA为营业秘密提供了更严密的保护 (如于诉讼前期发布早期扣押命令),美国富士比(Forbes)杂志专栏作家Eric Goldman甚至认为DTSA是继美国发明法案 (AIA) 在2011年生效以来,在知识产权上最重要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面向。

首先,DTSA影响到每一个人。许多企业将营业秘密视为其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因此修改营业秘密法本来就是一件大事,但是DTSA所触及的范围非常宽广,一般人可能每天都会碰触DTSA好几次。像每一个企业雇员不管是受聘还是被解聘、当员工与第三方、在公共场合、跟朋友或是跟家人讨论跟公司有关的事情时,这些行为都与营业秘密有关。正因为DTSA管得很宽,因此被认为是自AIA生效以来跟知识产权相关的最重要发展。

虽然DTSA将营业秘密诉讼纳入联邦法范畴下,但各州法律对营业秘密纠纷之管辖权依然存在,只是在各州法律之上再加上联邦法之管辖,而营业秘密的所有人可以选择在洲法院或是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同时在两个地方提起诉讼,像DTSA生效后有一些案件便是同时在联邦法院及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胜诉的机会比较多,但另一方面,诉讼成本也会随之提升。在诉讼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有一个潜在的隐忧,就是「营业秘密蟑螂」的出现,用大量兴诉的策略逼使被告因不愿付出巨额诉讼费用而匆匆和解。不过由于DTSA实施时间尚短,故尚未发现此现象。

要成为营业秘密的目标,必须满足三大需求:

(1)必须要能衍生出(实质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一个没有价值的秘密,是无法成为兴讼目标的。像是化学方程式、原始码、制造方法、营销计划等等,都可以算是营业秘密的目标。至于客户名单的部分,资深美国律师指出,在移动电话、行动上网及社交APP日渐普及的今天,客户名单取得已非常容易,如果拿来当营业秘密诉讼目标恐怕胜算不大。

(2)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如反向工程)不容易取得的信息。

(3)持有人用很多资源及很努力维护的信息:如果持有人本身都没有努力去维护,那这信息本身应该只是一个不太重要的「秘密」。

营业秘密持有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是「禁止别人揭露、禁止别人使用」,如有人违反,即可求偿。

在求偿的部分,主要有4种计算方式:

(1)实际损失:如因对方窃取秘密后损失的市场

(2)被告的不正当收益

(3)合理的权利金

(4)惩罚性或是警戒性损害赔偿

此外,禁制令也是一种补偿的方式

(1)在美国遇到比较麻烦的问题是法院较重视个人工作权,相对来说,对企业信息的重视程度比较低,因为法院认为员工到企业去上班后,企业信息跟他个人的信息及经验是会融合的,在这种情况底下,他们很自然会带着原本企业的信息到别的公司上班。因此员工如果被挖角,不可以禁止他到别的地方上班,但可以使用禁制令,禁止该员工被挖角后使用被前雇主视为营业秘密之相关信息。

(2)此外,禁制令更可以要求被告采取行动来保护原告的营业秘密继续被扩散。值得注意的是,禁制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能使用就是永远不能使用。

DTSA的著名案例

(1)第一个州法院判决:Henry Schein, Inc. V. Cook
此一案例在2016年6月10日于北加州地方法院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由Jon S. Tigar法官颁发在DTSA生效后第一个临时禁制令,此临时禁制令依据DTSA的法条,禁止原告之前员工Jennifer Cook向原告 (HSI) 的客户进行销售行为。

(2)第一个陪审团判决:Dalmatia Import Group Inc. v. FoodMatch Inc. et al.
此案件于2017年2月25日由联邦法院陪审团作出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联邦法院陪审团判决原告Dalmatia获得2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其中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是与DTSA相关的,而其余200万美元则是商标侵权及产品仿造部分的损害赔偿。

总的来说, DTSA对美国企业主提供了更严密的营业秘密保护,也让许多近年来不易取得专利的软件技利改采营业秘密保护一途,对企业与发明人来说,选项更为多元。然而,DTSA并没有针对中国企业着墨,也没有对网络黑客祭出有效的管治措施,对美国企业而言,可以说是美中不足的地方。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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