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期
201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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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核心之转移-以日本食品业的布局历程为例
吾思/资深专利工作者

对于北美智权报的读者来说,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的工业财产权)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已经是不需要再赘述的通常知识了,不过「知识产权」除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外,还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营业秘密、以及产地标示等。上述各种的知识产权各有其适格目标以及保护范围,对于企业经营来说,在这么多样的知识产权种类中,到底要如何取舍及运用,是一个很难的课题。同时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会依着产业种类、经营策略以及竞争环境而改变。

在本文中,笔者将试着简单介绍日本食品业运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与专利)手段的重心转移历程,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策略依着产业种类、经营策略以及竞争环境而改变的例子。

日本食品业的经营环境

常到日本旅游的朋友们有没有发现,每次去日本旅行时都会发现新的零嘴、新的饮料、新的调味料?没有错,日本食品业是一个新产品上市频率高且种类多样的产业。另一方面,零售店面的货架空间是很有限的,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货架陈列位置及陈列方式之竞争非常激烈,尤其是容易被消费者看到、显眼的好位置更是各厂商竞相争夺的目标。所以日本的食品业界流传着一句话:商品的竞争就是货架陈列位置的争夺。

为了让消费者把商品放入购物篮,光是在货架上占有一席之地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消费者心中有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及能够引发消费者欲望的外观(例如商品名称及包装)。我们可以说,在货架上占了好位置只是取得参赛资格,要驱使消费者购买的关键仍在于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认知度。

而且,关于消费体验这事情并不是在消费者购买结账之后就告完结了,实务上,消费者实际品尝商品后的感想,更是决定下次是否还会再次购买、商品是否能建立好的口碑、以及是否符合或者更进一步巩固品牌形象的关键。

日本食品业的知识产权重心转移

企业面对如此多样的知识产权种类,究竟要如何取舍及运用,仍要回归到该企业所处产业的事业环境来考虑。

就食品业来说,事业环境的重点包括品牌、包装、风味(如果是机能食品还要加上其机能)。从日本的食品业的知识产权重心转移历程可以明显看出事业环境的关注重点和智能财产保护核心对象的对应关系。

商标是商品认知度的重要因素,因此,传统上食品业的知识产权重心在于商标的取得。而且,饮食品、医药品、以及化学品的物之发明在昭和50年(1975年)以前并非合法(适格)的特许(对应于我国的发明专利)目标,仅能针对其制造方法进行特许之申请。所以在昭和50年以前,食品业如果要申请特许,顶多就是申请食品的制造方法,而无法就食品本身(即物的本身)申请。而且,申请专利就意谓着必须要公开技术细节,所以食品的制造方法其实不一定适合申请,有时候当作是营业秘密可能更符合企业的利益。再加上,由于制造方法之特许是在制造过程中使用,权利人并不容易发现他人的侵权行为,在行使权利时,也有难以举证证明他人侵权的问题。虽然有特许法第104条规定的制造方法推定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但是上述法条减轻举证负担的效果仍有其限制,尚难有效率地因应实务上可能遭遇的所有状况。

因此,特许厅在昭和50年修正特许法,将饮食品、医药品、以及化学品的物之特许纳入适格的特许目标,然而在该次修法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产业的惯性尚未改变,仍然少有厂商针对食品本身提出物之特许申请,直到某化学厂商涉足食品制造并且以食品本身为目标大量申请特许之后,以食品本身为申请目标,并以参数的数值来界定食品特征的特许专利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地增加。例如,前期文章(阿公要煮咸阿嬷要煮淡---谈日本特许说明书中的感官测试)介绍的西红柿汁事件中的系争特许就是属于这类的特许案件。

总括来说,在知识产权手段的选择上,以往日本食品业界的知识产权布局的优先级是商标取得优先于特许取得,而现在的食品业界除了商标之外,对于特许的取得也相当重视,而且除了制造方法的特许之外,更重视以参数数值界定的食品特许申请。

食品业对于商标、特许的重视程度,可以从其申请案量中略知一二。例如以今年(2019)来说,以生产和销售啤酒、洋酒、非酒精饮料等为主要业务的三得利(Suntory)申请了133件商标、62件发明/新型;而以研发制造电子产品为主要事业的索尼(Sony)在今年申请了86件商标、845件发明/新型。在商标和发明/新型的申请量上就可以显示出食品业在知识产权布局的重心和电子业有明显的不同。

另外,由于模仿品多半会从包装近似下手,所以食品业也申请了不少食品包装的意匠(设计)专利。

日本食品业的知识产权的运用方式

如前面所说的,传统上日本食品业的知识产权重心在于商标的取得,在取得商标权之后,也会积极行使商标权,对于侵害商标权的商品也绝不手软地把侵权商品赶出货架、逐出市场。

而食品业对于特许权的运用方式的基调也是如此,基本上是秉持着「誓不两立」的态度,当两个厂商的产品之间有侵权争议时,不是把对方的特许撤销,就是自己要停止生产;不是对方停止生产,就是自己的特许被撤销。也因此,近年来,成为食品业界特许申请重点的参数数值界定食品特征的特许专利屡屡成为主要战场。例如,就食品业的特许来说,在可视为是侵权纷争战之准备战的判定请求案件、作为正式决战前的热身战的异议请求案件、以及作为生死战的主战场的无效请求案件当中,争执的主角大多是以参数数值界定食品特征的特许专利。

参数数值界定食品特征的特许专利成为战场的理由,一方面是食品业界的知识产权运用方式使然,另一方面是不是也暗暗地显示了此种特许权利的不稳定性呢? 审查此类特许申请案时,不容易找到适合的书面先前技术数据,使得这类的特许申请案所取得的保护范围有可能是会有瑕疵的。想想看,在前期介绍的西红柿汁事件中,在「糖度」、「糖酸比」、「特定酸的含有量总和」三个参数的数值范围跃上特许特征舞台之前,除了制造商内部的研发单位之外,有谁会去对于产品测量这几种特征或其数值范围呢?又有谁会把这些资料公开呢?审查委员在审查西红柿汁事件的系争特许时,到哪里去找寻曾经存在的西红柿汁商品们的「糖度」、「糖酸比」、「特定酸的含有量总和」三个参数的数值范围呢? 也因此,即使审查人员检索到认为实质近似之先前技术,但因为该等先前技术没有明确揭示前述功效或参数范围,所以只好给出核准审定的案子恐怕也不少吧。然而,这样的特许权实质上是促进了产业发展或是增加了不必要的争端,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因此,参数数值界定食品特征的特许专利在食品业界兴起的申请热潮,犹如黑船航来,开启了日本食品业的特许新时代。不过究竟这对于整个食品产业的发展而言是否如老子所说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呢?此后还有待相关产官学研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发挥最大的正面效应。而处在浪头的相关业者则应时时注意产业的脉动,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够优化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结语

知识产权类别多样,适用范围与维护权利的方式不尽相同,企业究竟要如何取舍及运用以保护其创作,必须回归到其企业所处产业的事业环境来考虑,而且即使是相同的产业也会随时间的推移,而需要调整保护的核心。以日本食品产业为例,产业环境的关注重点,从传统的品牌(商标)、包装(意匠),一直到近来涵扩至食品本身之专利(特许)。因此,知识产权创作人宜时时注意产业的脉动,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够优化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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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吾思
现任: 资深专利工作者
学历: (台湾)台湾大学生命科学系
(台湾)交通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
相关证照: 台湾地区专利师
日本知的财产管理技能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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