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期
202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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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通过移动导向法,引入汽车备用零件维修豁免条款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汽车外观之全部或部分可申请设计专利保护,但一台车寿命长达2、30年,并非每个使用者都有钱购买原厂零件,为了考虑车辆安全与使用人维修权益,欧洲部分国家有维修零件豁免设计保护的规定。但长期以来,德国、法国作为汽车制造大国,一直反对引入维修零件豁免规定。2019年11月,法国国会通过移动导向法,正式纳入汽车备用零件维修豁免条款。

Eiffel Tower, Long Exposure, Lights, Movement, Twilight
图片来源:Pixabay

欧洲设计保护维修豁免条款争议

在欧盟共同体设计规章(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中,虽然有维修用零件的维修免责条款(欧盟设计规章第110条),但是欧盟设计保护指令(Directive 98/71/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中,却没有维修豁免条款。

欧盟执委会于2004年9月14日,曾正式提出欧盟设计指令的修法建议[1],希望将原来的第14条,修改为引入复合产品之零组件维修免责条款[2]。但部分欧洲国家有生产汽车者,例如德国、法国、瑞典等国的反对,该草案经过了十年的争辩仍然无法通过,最后欧盟执委会于2014年5月,撤回该修法提案[3]。不过在这样的讨论过程中,包括英国、意大利等也有生产汽车的国家,愿意考虑汽车使用者的维修权益,修法纳入了维修豁免条款。

令人跌破眼镜的是,法国同样作为汽车制造大国,考虑到老旧车辆的使用安全、车辆使用者的维修权益,在2019年11月所通过的移动导向法中,正式引入了汽车备用零件维修豁免条款。

法国2019年11月通过移动导向法

在全球能源局限、气候变迁下,为解决各种交通运输问题,尤其针对不同人民的贫富不均、不同地区的公共运输发展程度,法国政府于2018年11月,提出了一个庞大的「移动导向法」(Law on Mobility Orientation (LOM))。

经过约一年的讨论、辩论、修改,法国国会终于于2019年11月19日,正式通过这部企图心庞大的移动导向法。该法目的就是要解决法国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人民的每天交通问题,并考虑到环境能源的发展。其立法目的非常崇高,希望未来能够彻底改变法国人民的交通习惯,改成永续的方式。其也希望解决交通上的不平等问题,并促进软性的、永续的、共享的移动方式[4]

导入汽车备用零件市场自由化

该法内容太过庞大,本文无法逐一介绍。但笔者最关心的,则是在设计专利法上争论的维修免责条款。该法在第五编第一章「促进个人安全与交通安全」(TITLE V - CHAPTER I st - Enhance Safety and Security)中,最新通过版本的第110条,规定了汽车备用零件市场的自由化(Liberalization of the automotive spare parts market),纳入汽车维修用零件的著作权豁免与设计权豁免条款。

首先说明法国汽车零件的智财法律保护。在法国,汽车外观,若符合诉诸外观、新颖性或创作性,可受设计权保护,保护期间为25年;若符合原创性要件,也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间为70年[5]

汽车维修备用零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国移动导向法第110条第1项,主要是针对维修备用零件,新增著作权法的例外规定[6]

根据第110条第1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122-5条(著作权人不得禁止之事项)的第11项后面,增加第12项:第12项:制造、使用、销售零件,其目的乃是为了回复属于高速公路法第110-1条所定义的动力车辆或拖车的原始外观。[7]」,也就是说,一旦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备用零件公开,著作权人就不可禁止该备用零件的制造、使用与销售,而该项的生效日为2020年1月1日。

汽车设计权保护从25年缩短为10年

其次,针对设计权的保护,移动导向法第110条第2项,创设了例外规定。
第2项:「知识产权法第二部分的第五本、第一编、第三章修正如下:...」
第2项第1款:「第513-1条,新增一项规定如下:『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25年保护期间,针对第513-6条第四项所提到的项目,其保护缩短为10年。』」该规定从2021年1日生效。
虽然维修豁免条款对于维修用零件的制造、销售可豁免于设计保护,但并不代表该外观设计就没有设计权。若是其他车厂也使用相同或近似设计,仍会侵害该设计权。而这一项的修正,乃将汽车零件设计权的保护,缩短为10年。

汽车维修用备用零件分二种类型豁免于设计侵权

第2项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法第513-6条(设计权效力不及事项),新增第四项,第四项规定如下: 4.为了回复属于高速公路法第110-1条所定义的动力车辆或拖车的原始外观,对下述项目有关之行为:

(a)涉及玻璃、灯光、镜子有关之零件(glazing, optics and mirrors );

(b)或设备制造商所制造的原始零件。(made by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who manufactured the original part)」而前述(a)部分的玻璃、灯光、镜子有关的备用零件,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b)部分所指的其他备用零件,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国汽车备用零件市场中,(a)部分所指的玻璃、灯光、镜子等零件,占了所有备用零件市场的30%[8]。至于所谓的设备制造商所制造的原始零件,乃指并非原车厂自行制造的新车上的零件,而是原车厂授权合作的设备制造商所制造的零件。根据统计,原车厂在新车上制造的零件约占20%,其他新车上80%的零件是由设备制造商制造[9]

法国宪法委员会认为立法程序有瑕疵

原来法国政府在2018年11月提案时,并没有这么多条文,是在参议院讨论时,加入了部分新的条文。后来国民议会也在参议院修正的版本上继续讨论。但此法案通过后,部分议员直接请求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其是否合宪。

法国宪法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0日做出解释认为,根据法国宪法第45条第1项的衍生解释,国会在审查法案时,修改或新增的条文必须与原来一读的草案有直接或间接关连。但包括第110条在内的部分条文,与法案一读时的其他条文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关连,最后认为部分条文因立法程序瑕疵而违宪[10]

虽然因部分条文被宣告违宪,导致汽车备用零件条款不能如期于2020年1月正式上路。但既然当初这些条文都得到法国参议院与国民议会的多数通过,应该有机会再次重跑程序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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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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