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6期
2020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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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时代打击仿冒:瑞士钟表业如何用区块链防伪?
蘇倚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瑞士钟表业发展悠久且驰名于世,手表产品出口亦为瑞士重要经济支柱,但因仿冒技术提升以及网络普及,在线仿冒品交易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且严重侵害商标权而破坏交易秩序,传统的防护措施已不足以应付数字时代的挑战。瑞士高级手表品牌纷纷采用不易窜改且保密性高的区块练数字证书,以追踪商品的所有讯息,大幅提升物品真实无伪的可信度。瑞士钟表行业团体也运用自动侦测可疑网页技术来遏止在线非法交易,并与网络平台业者和执法机关建立沟通机制。瑞士虽不是欧盟成员国,但国土被欧盟所包围,且欧盟亦是其重要出口市场和仿冒品销售地,因而欧盟关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以及网络平台业者侵权责任和免责条款,也对瑞士钟表业者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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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表产业为瑞士重要经济支柱,2018年出口2370万副手表,总额高达212亿瑞士法郎,占国内生产毛额(PIB national)3%,但每年因仿冒行为减少35亿欧元收入[1],不同于二十世纪末手表仿冒业者主要针对Rolex(劳力士)表款做折价销售,目前仿冒品牌不再局限,且技术亦不断提升,甚至于内部机芯都可被高度仿造,而数字环境更加剧这一现象,据报导仿冒手表交易有85%是藉由网络平台所完成[2],意味着透过传统的海关搜查等措施已不再足够。瑞士虽然不是欧盟成员国,但其国土被欧盟所包围(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且欧盟亦是其重要出口市场和仿冒品销售地,因而本文也会讨论欧盟相关法规。

区块链技术认证和衍生服务

早于2010年瑞士信息安全公司WISeKey便与隶属LVMH集团之瑞士高级钟表品牌Hublot(宇舶)合作,手表出厂时内附芯片便会启动开始纪录,而在零售商对消费者完成交易时,芯片内互动装置便会开启保单,并藉「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NFC)将手表和所有权人之手机系统链接,得以进入其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以及云端储存空间[3]。又基于区块链具备去中心化、去中间化、高安全性、不易窜改和保护隐私等特性,WISeKey进一步更推出区块链认证系统,所有权人得追踪并分享商品生命周期的所有讯息(出厂日期、所有权移转、更换零件、修补对象、申报失窃和遗失等)以其证明真实性。

此外,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Audemars Piguet(爱彼)、Roger Dubuis(罗杰杜彼)和MB&F等高级手表品牌,则采用法国密码科技公司Arianee的区块链数字证书[4],而Ulysse Nardin(雅典)则与最老牌的比特币区块链系统合作[5]。其基本运作方式是透过每副手表专属编号(如同身分证字号),纪录各项交易,进而传送包含商品全部讯息的数字证书,免除传统纸本证明可能毁损、被伪造或遗失之风险(但考虑网络私钥遗失或其他风险,纸本证明通常会继续并存)。上述数字证书亦会于物品转手时一同移转给后手,这项交易追踪纪录功能,大幅提升物品真实可信度,而于高级手表收藏市场和二手市场尤具吸引力。有些平台亦开放当事人双方无须透过中间人进行安全且匿名加密之交易,亦可免除另一笔开销。

2018年Hublot为庆祝比特币(Bitcoin)问世十周年,推出只能通过比特币购买主题手表[6],象征高级钟表业与区块链技术结合的趋势。而另一瑞士高级钟表品牌A. Favre&Fils,鉴于虚拟加密货币日趋重要,但仍有网络失窃纪录(例如2018年Zaif 交易所遭黑客盗窃案),于2019年推出能操作区块链功能的手表,并内置「冷钱包」(又称「脱机钱包」)来强化数字资产安全[7]。区块链认证机制业似乎已逐渐成为进入钟表市场的重要配置,以2017年所创立的法国手表品牌Fugue为例,便主打区块链认证,并搭配在线保险服务以拓展年轻客群[8]。目前,区块链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指令周期相对受限,因而可扩充性不足,还无法被广泛应用,所以实务上主要先应用于消费者数量相对稀少的高附加价值商品,诸如高级钟表、骨董、艺术品和昂贵酒类,而未来当此技术普及化后,亦能应用于更多不同种类和价位之商品。

瑞士行业团体积极网络防伪作为

成立于1982年的「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Fédération de l’industrie horlogère suisse)为瑞士最重要的同业商会(共430名会员,占全国90%从业者),致力于发展和保护瑞士钟表产业[9],并在海外设立办事处,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其总部设于西北双语(法语和德语)大城「比尔」(Bienne),联通双语商品和人才市场。2004年联合会成立「网络小组」(Cellule Internet)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仿冒品交易,与各交易平台和相关执法机关建立联系机制[10],并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设置自动警告讯息,同时运用「数字机器人」(robot numérique)主动侦测疑有侵权之网络信息,平均每周能侦测到超过8000个可疑网站,平均每年能从各类网络交易和社交平台撤除超过一百万笔贩卖讯息(offres),然而对于诸如WhatsApp等社交软件,由于其巨量的私人讯息而难以追踪,其中又以侦测WeChat和Weibo等中文用户媒介最为棘手[11]

主张商标侵权的变量:混淆误认之虞认定因素不定

欧洲联盟法院(CJEU)为尽可能调和各成员国关于商标侵权成立与否之判断标准,列出数项是否够构成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因素,其中「商品价格或质量」这项因素于实务界仍未有定见,甚至出现矛盾判决,例如曾有被告进口质量粗糙且印有Chanel(香奈儿)商标的手表,而每只手表单价仅5欧元,与真品差异甚大,法国上诉法院因而排除混淆误认之虞,但最高法院废弃其判决,理由是「未考虑对商标之著名程度,且被控商品之价格和质量不应成为参酌因素」[12],但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曾作出完全相反之判决,认为两个香水瓶外型之立体商标因包装、销售地点以及价格皆不相同,并不构成混淆误认之虞,而维持上诉法院之判决[13]。虽然此判断标准仍未统一,但商标权人仍得援引「商标淡化」理论(dilution)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补充主张权益。

在线交易的不灭议题:网络平台业者责任

在线仿冒品交易活动严重侵害商标权,破坏其分辨来源等维护交易秩序功能,但在线卖家身分不透明而难以追踪或因资力不足赔偿,使得目标明确和资力相对充足的网络平台服务业者之相关责任议题倍受重视。2000年欧盟通过「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2000/31/EC),将一般网络交易平台定义成「信息储存服务提供商」(Hébergement),即提供网络空间给用户储存欲贩卖商品之信息,同时规定免责条件[14]:(一)卖家并非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授权或控制下进行商业活动;(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违法活动或信息不知悉,并对用以主张损害赔偿之明显相关违法情事完全不知悉;(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后马上移除相关信息或阻止他人获得此信息。同时各成员国可进一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或依当局要求提供违法用户相关信息[15]

至於台湾方面,并无直接相关法规,缺乏如台湾著作权法中「责任避风港」明确免责规定,对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负之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等问题并不明确,亦鲜有相关实务案例。然而,2017年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为抑制「假讯息」泛滥而通过「数字通讯传播法草案」,所规范之对象便有机会包含各种网络购物平台以及社交平台(网络交易中仿冒品以假乱真之不实讯息)[16],其免责条件整体与欧盟规定类似[17],但还有待未来草案通过后实践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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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蘇倚德
現任: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法國 Strasbourg 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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