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期
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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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协商制度成为企业排除异己的私器?
─ 日产前董事长戈恩案之反思
林家珍/北美智权 专利工程处

2019年底,日产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于保释期间上演一出惊世逃亡剧,从大阪关西机场搭乘私人飞机成功脱逃出境。此举不但跃上国际新闻的头版,也让日本检警与海关颜面尽失。而正好在戈恩被捕的半年前,日本刚导入刑事协商制度,与本案发展息息相关。本文介绍此协商制度的特点以及其对于戈恩案的影响。


图片来源:Photo by TORU YAMANAKA / AFP

2019年底,日产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于保释期间上演一出惊世逃亡剧,从大阪关西机场搭乘私人飞机成功脱逃出境。此举不但跃上国际新闻的头版,也让日本检警与海关颜面尽失。在成功抵达黎巴嫩后,戈恩发表声明表示自己「已不再是有罪推定、充满歧视、无视基本人权、国际法与公约的日本司法体制的人质」,并强调自己是为了逃避政治迫害而做此选择。无独有偶地,在戈恩被捕的半年前,日本刚导入刑事协商制度,与本案发展息息相关。

日本刑事协商制度

日本自201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350条导入「侦查、审判协力型协议、合意制度」,并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下简称「刑事协商制度」)。一般而言,协商制度可大略分为坦承自身的犯罪,或是供出他人的犯罪作为交换条件,换取不起诉、减刑或免刑。唯两者立法目的并不相同,前者在于鼓励认罪,加速案件审理,减少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后者则着眼于取得相关人士提供的犯罪证据,协助侦查,提高破案率。此次日本导入的刑事协商,仅针对协助他人犯罪的侦查、审判,换取不起诉、减刑或免刑;针对自己认罪的部分,虽修法过程中有列入讨论,但最终并未导入。以下摘要日本刑事协商制度的相关规定。

(1)    适用犯罪类型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第1项规定刑事协商仅适用于特定案件,并于第2项明定该特定案件包括违反药物、枪械、赠收贿、诈欺组织犯罪、禁止垄断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破产法、商标法、专利法、租税法等约50项经济犯罪类型的法律,至于杀人罪或性犯罪则排除适用。

(2)    启动时机
第350条之2第1项规定检察官于特定犯罪事件中认为嫌疑人或被告与他人刑事事件相关,且根据其提供证据的重要性、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关联程度及其他事由,于检察官认为有必要之时,得与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协商。

(3)    协议范围
第350条之2第1项前段规定嫌疑人或被告应于调查、证人诘问中提供真实陈述,提供证据或其他必要的协助。后段则规定检察官提供之协商条件包括:不提起公诉、撤回公诉、以较轻刑责提起公诉、起诉后变更请求较轻刑责、请求简易判决或略式命令(100万日币以下的罚金)。

(4)    辩护人需在场
刑诉法第350条之3规定协商必须在检察官、被告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协商结果须有辩护人署名同意。

(5)    撤销协议
刑诉法第350条之10第1项规定若其中一方违反协商内容,另一方得撤销此协商。例如,原本双方协议被告会提供真实陈述,之后却拒绝作证,或是检察官未遵守原先承诺的协商条件等。

在此制度导入前,日本检方在侦查组织型犯罪时,常因无法获得内部证据及有力证人而不得其门而入,眼睁睁看其逍遥法外,这也是协商制度导入的最大动机。此法施行后,可想而知对于企业的行贿、逃漏税、财务舞弊等案件,参与者揭发同事或上司的罪行,或是复数企业涉案,其中一家企业协助调查其他家企业的犯罪行为的情况定会增加。然而,制度本身也引发许多争议,主要在于法院如何判断证词的真实性? 如何避免冤狱发生? 配套法律虽有被告和检方进行协商时必须要取得其辩护律师的同意及背书,以及作伪证最高可处五年以下刑责等相关规定,然而能否就此防止伪证、避免冤狱? 仍有相当疑虑。

日产内部参与刑事协商

2018年6月刑事协商制度导入不久,戈恩就被动地参与了这个尚在实验阶段的协商制度,成了被日产供出的一方。原始导火线为日产内部员工告发戈恩短报薪资以及公器私用、滥用公司资源图自身之利益,经过日产内部调查小组半年以上的搜证,决定将相关证据提供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下称「特搜部」)。内部调查小组并说服两位高层主管参与刑事协商制度,配合提供证据和证词给检方,以换取不起诉。

2018年11月,为了参加董事会从国外飞回日本的戈恩,并不知情特搜组已布下天罗地网,当飞机一降落在羽田机场,特搜组便立刻冲上机将其逮捕,昔日的日产救世主在一夕之间成为阶下囚。在那之后,检方又陆续以不同的罪名起诉戈恩,而戈恩虽曾取得保释,但旋即又遭到另一个罪名起诉,导致在拘留所数度进出。表1依时间顺序整理出戈恩被起诉罪名以及双方主张。

表1. 戈恩历经的四个指控及两次保释 (2018年11月~2019年12月)

时间

罪名

检方主张

被告主张

2018/11/19

(1) 有价证券报告书记载不实
<金融商品交易法>
(2) 特别背任罪[1]
<公司法>

(1) 于有价证券报告书上短报2010~2014年报酬。
(2) 将私人投资造成约18.5亿日币的损失转到日产名下。

(1) 认知这是日产和戈恩约定在戈恩卸任后的报酬,实际上尚未领取,故认为无须申报。
(2) 该投资损失为估计损失,非实际损失,之后又从日产转回戈恩的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并未造成日产实际损失。

2018/12/10

有价证券报告书记载不实
<金融商品交易法>

于有价证券报告书上短报2015~2017年报酬

认知这是日产和戈恩约定在戈恩卸任后的报酬,实际上尚未领取,故认为无须申报。

2018/12/21

特别背任罪
<公司法>

为取得投资信用担保之目的,指示日产子公司自2009-2012年共汇款1470万美金给沙特阿拉伯企业家。

提供当地销售代理商报酬为日产进行业务推展,例如参与王室活动、改善与其他代理商的关系等。

2019/03/06

戈恩以十亿日币保释

2019/04/04

特别背任罪
<公司法>

指示日产中东资公司汇款约17亿日币给阿曼销售代理商,而后从该代理商汇入5.6亿至黎巴嫩某投资公司,又辗转流至戈恩夫人及儿子持有的企业

提供当地销售代理商之合理贩卖奖励金,并无回流到戈恩家族情事。

2019/04/25

戈恩以五亿日币再次保释,原定2020年 4 月在日本接受审讯。

2019/12/29

戈恩弃保潜逃

质疑声浪

戈恩透过律师团否认所有指控,并发表声明表示整件事情是日产偕同检方共同策划,目的是让戈恩下台,防止日产与法国雷诺汽车合并,背后则有不欲让日本企业落入法国手中的国家政策在撑腰。这使得调查一开始就缺乏独立性、扭曲事实、存在缺陷与偏见,违反了刑事协商的原本立法目的。戈恩对日本司法失去信心,认为自己无法在日本得到公正的审判。

有此质疑的,不仅是戈恩本人,多位日本法界人士也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一)戈恩身为日产董事长,财务申报必定经手会计、财务等相关单位,因此报酬不实记载不会是戈恩一人的责任,经手相关单位也须负责,却不见检方侦办日产内部涉案人员,只针对戈恩穷追猛打。

(二)日产的西川广人总经理也跟戈恩一样,与日产有卸任后的报酬约定,也同样未于有价证券报告书申报,却未见检方起诉西川,倒是后来于2019年6月日产内部举发西川同样有报酬相关不正行为,引发内部强烈不满,西川才因此辞职下台。令人怀疑检方是否有刻意包庇或选择性起诉的情形。

(三)参与刑事协商的日产高层若为共犯身分,为避免其避重就轻或仅就对特定事实进行部分陈述,其供词真实性和可信度应该要更加严格审视,并取得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才能被相信。

此次日产参与刑事协商,不论是在检方办案公正性、动机纯正性、日产内部证人证词的可信度等,都令外界质疑此制度是否被滥用为企业内部派系权力斗争的工具,悖逆了制度的立意。

后续

戈恩虽然已回到黎巴嫩,但和戈恩同时被捕的,还有一位外籍前总经理凯利目前仍在保释中,原定四月的审讯应该还是会如期进行。近期,日产也再对戈恩提出100亿日币的损害赔偿诉讼。至于戈恩,据传找了好莱坞的经纪人打算将自己精彩的生平和逃亡故事搬上大屏幕。整个事件的后续发展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备注:

参考数据:

  1. 日本經濟新聞 2018/3/16 日本版「司法取引」6月スタート、捜査の武器に
    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MZO28234190W8A310C1EA1000/
  2. The New York Times 2020/1/2 Carlos Ghosn, Fallen Nissan Boss, Flees Japan to Escape ‘Political Persecution’ https://www.nytimes.com/2019/12/30/business/carlos-ghosn-left-japan.html
  3. 司法取引が適用された2事件https://www.jiji.com/jc/graphics?p=ve_soc_police20190601j-07-w480
  4. 「司法取引」に対する重大な疑念  https://news.yahoo.co.jp/byline/goharanobuo/20181121-0010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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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家珍
现任: 北美智权 专利工程处
学历: 美国柏克莱大学 法学院 硕士就学中
阳明大学 生物化学研究所 硕士
清华大学 生命科学系
经历: 亿光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智权处主管
工业技术研究院 东京办事处 项目经理
台湾知名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专长: 日本知识产权法、国际(德、美、日、中)专利诉讼与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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