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德国联邦议院( Bundestag)会通过了联邦政府所提的「强化公平竞争法」(law to strengthen fair competition)。该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为了避免厂商为了因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就寄发警告信,遏止滥发警告信之行为。其次,该法也附带基于车辆驾驶人的维修需求,该法也新增了设计专利维修的豁免条款。该法预期将于10月9日于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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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与通过
德国联邦司法部长于2018年9月就提出「强化公平竞争法」草案,2019年5月联邦政府正式送出此草案。此后,经过将近一年多的政党辩论,终于在2020年9月10日,德国联邦议院正式获得多数投票通过[1]。
限缩可寄发警告信之竞争事业
在德国,可以对其他相关事业厂商所为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侵害知识产权)寄发警告信,请求违反者停止该行为。此规定明确写在德国的不正竞争防止法(The Act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第8条中。而此次修法,为了避免竞争事业滥发警告信,更进一步限缩可寄发警告信的事业。
未来可寄发警告信的竞争事业,只限于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无足轻重的量,也并不是偶一为之的事业。在线的网络商店,若单纯只有空泛的页面要约,也应该被排除;另外,倘若事业已经破产,不再参与竞争,也应该被排除。
原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8条,允许企业协会亦可寄发警告信。但此次修法进一步限缩,若成立该协会只为了透过警告信赚取收入,则被排除于可寄发警告信的协会之外。此外,第8a条进一步规定,必须满足该条之要件(至少要有75家事业加入之协会,该协会之宗旨乃追求专业利益与公平竞争等),并且在主管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者,才是有资格寄发警告信的企业协会。联邦司法部会定期确认,这些企业协会是否满足这些要件。
何谓不适当之警告信?
该法对不正竞争防止法新增第8b条,明确禁止何谓滥发警告信。下述几个情形,属于「不适当之警告」:
- 进行请求宣称的目的,主要是想要对违反者请求法律诉讼的花费或支出,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
- 竞争事业对于违反同一法规的行为,举报了相当数量的行为,但所主张的行为数量,相对于自己的事业活动不成比例,或者可推定该竞争事业并没有考虑法院外及法院程序的经济风险;
- 竞争事业对警告信所设定的客观价值,乃不适当的过高;
- 所约定的违约金或索取的违约金过高;
- 所提出的停止行为之义务,比起所警告的违法行为,还要广泛。
滥发警告信可能会被反要求偿
若是合法寄发的警告信,在事后向对方求偿时,可同时求偿因寄发警告信产生的花费,包括律师费用。但是,此次修法,若是所警告之行为,属于较轻微的行为,则不得请求赔偿费用。修法后规定,如果所警告之违反行为,乃是违反因特网上的信息义务和标示义务,或者小于250名员工的公司违反个资保护规定,其不能请求寄发警告信之成本(亦即律师费用)。
此外,任何人若是错误的提出警告,将可能会被提出反诉,请求赔偿因为提出法律防御所必要之支出。因而,要寄发警告信前,必须小心地检查每一个警告的合法性,以避免更多损失的风险。
汽车大国德国也通过设计专利维修豁免条款
欧盟1998年设计保护指令(Directive 98/71/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乃是要求欧盟各会员国的国内设计法规。其中,设计保护指令第14条规定:「等到欧盟执委会根据本指令第18条规定提出本指令的修正提案通过前,各会员国应该维持现有设计法规中,为了维修复合产品使其回复原来产品外观,而使用零组件设计的规定;如果要修法,也只能基于开放该零组件市场的目的而修法。[2]」但是该指令并没有强迫各会员国一定要通过复合产品的维修豁免条款,只是规定,若要修改国内设计法规,一定要朝向开放备用零件市场的方向进行修法。
根据指令第18条的要求,2004年9月14日,欧盟执委会正式提出欧盟设计指令的修法建议[3],希望将原来的第14条,修改为「引入复合产品之零组件维修免责条款」[4]。但部分欧洲国家有生产汽车者,例如德国、法国、瑞典等国的反对,该草案经过了十年的争辩,仍然无法通过,最后欧盟执委会于2014年5月,撤回该修法提案[5]。
此次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之强化公平竞争法,修法说明中很清楚的指出,是根据1998年欧盟设计保护指令第14条之要求,开放零组件市场自由化之目的,引入外观维修零件的设计保护例外条款。
新增德国设计法第40a条
强化公平竞争法第5条,主要乃在德国设计法的第40条之后,新增了第40a条。条文内容为:「第40a条 维修条款(Repair Clause)。 (1)对于复合产品的组件,为了用于维修该复合产品之目的,使其能够恢复原始外观,该组件产品不受设计保护。但如该组件产品之主要目的,是在维修该复合产品以外之其他目的而进入市场,则不适用前述规定。」
修法说明中强调,该条第1项所适用的例外,仅限于那些零件的外观,乃依附于整体产品设计的外观而定。亦即,倘若属于可以自由替换的配件,不一定要嵌入整体产品就不适用,例如汽车轮框,在此法中仍然可申请设计保护。
让消费者有充分理解原厂与附厂之区别
第40a条第2项规定:「(2)第1项只适用于经由标示或其他适当的形式,该消费者已经适当地得知该产品之来源乃用于维修目的, 故消费者已经知悉该产品属于用于维修目的之竞争性产品。」所谓适当的标示,可以在产品上标上该产品之商标或公司名称。此条文是为了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是副厂的备用零件,而非原厂的零件。
几个支持该维修豁免条款的立法理由
在政府的修法提案书中,提到了几个支持维修豁免条款的修法理由。
第一,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备用零件的特性,消费者必须购买同样形状的备用零件,以取代坏掉的零件。而整个车的原始形状不再改变后,维修次级市场的获利会慢慢减少。因此,不需要对备用零件给予独立的保护,亦即不需要给予其创作诱因以鼓励备用零件之创作。立法理由中说明,给予备用零件设计保护,将造成原始汽车制造商的独占。在备用零件之次级市场,要发展独立竞争是很难的,因为第三方要获得市场机会,必须先支付金额给原始汽车制造商。
第二,引入该条文,并不会损害安全和质量。其提到,该法并不认为引入该条文会损害备用零件的安全性。因为对于安全性的标准要求,也适用于这些复合产品外观的零件,例如汽车前后保杆,以及车顶棚等。这些标准同时适用于原始汽车制造商的原厂备用零件,以及其他厂商的附厂备用零件。不论哪一家厂商,只要不符合相关标准,都不能进入市场销售。因此,维修豁免条款并不会对道路安全性造成负面影响。
不影响生效条款之前就注册的设计
汽车生产大国德国终于通过了维修豁免条款,但是该条文的生效日,规定于设计法第73条之第2项:「第40a条之规定,不适用于该法生效日以前注册之设计之权利。」德国的设计保护期限为25年,而此次「强化公平竞争法」的预计生效日原本为2020年1月1日。因为立法通过比预计的还慢,正式生效日尚未确定,可能会在通过(2020年9月)起二年内生效。
因而,虽然德国的消费者团体乐见这个法的通过,但这个法真正能够让德国消费者买到便宜的副厂备用零件,可能只限于未来注册设计保护的新车。而之前已经注册设计保护的新车,在德国仍享有25年的设计保护。
备注:
- 通过法案可见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Stärkung des fairen Wettbewerbs (Drucksache 19/12084), https://dip21.bundestag.de/dip21/btd/19/120/1912084.pdf.
- EU Directive 98/71/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 Article 14(“Transitional provision. Until such time as amendments to this Directive are adopted on a proposal from the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8, Member States shall maintain in force their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use of the design of a component part used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pair of a complex product so as to restore its original appearance and shall introduce changes to those provisions only if the purpose is to liberalise the market for such parts.”).
- 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 98/71/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 {SEC(2004) 1097}, Brussels, 14.9.2004, COM(2004) 582 final.
- Id. at 12.
- ECAR, The Repairs Clause, http://www.ecar-alliance.eu/the-repairs-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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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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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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