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2020)年10月美国司法部对Google提起反垄断诉讼后,Google立刻不甘示弱地反击,认为美国司法部的所有指控不但错得离谱(deeply flawed),也可能使一般Google服务的使用者权益造成巨大伤害。Google这么说的依据在哪里?当前的反垄断法又有什么不足之处?
本刊前期《个人隐私专题报导》曾经分析过,由于网络巨头掌握了大量的用户隐私数据,不但造就了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也引发各国政府对于保护国民隐私的重视,在2020年之中,美国、欧盟、中国都在行政、司法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有意思的是,这些国家都把反垄断(Antitrust)作为压制网络巨头的核心手段。
由于这些跨国公司并不属于金融、电信这类传统意义上的特许行业,也没有具体的行业专法能够规范,只能回到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公平交易法来处理;事实上,这些网络巨头奉行的平台策略,也确实造成了相当的产业独占地位,就拿人们每天都会使用的网络搜寻功能来说,「Google」几乎就是网络搜寻的同义字,在全球范围内没有任何企业能在网络搜寻与Google竞争。
只不过,已经有100多年历史的反垄断管制思维,有办法处理当前的网络产业问题吗?
在网络产业中,市场范围难以定义
第一个难关,就是市场该如何定义。「要认定厂商行为是否构成独占,必须先把市场范围划分清楚,」台湾资策会市场情报研究所(MIC)资深分析师郭戎晋指出,在反垄断法当中,市场有产品市场、地理市场两种定义方法。郭戎晋以2006年台湾的雅虎奇摩并购无名小站为例,指出当时在台湾「公平会」审查就遇到市场别认定的难题。以地理市场来说,过去多半以国界作为认定范围,「不过现在几乎每个网络大公司的服务范围都超越了国界,把全球都当作自己的市场。像当时的无名小站,在台湾的部落格产业中绝对是龙头,但放到全球规模来看其实很小,而且也接受台湾以外的使用者,我们该怎么认定?」
Google在2020年10月已经被美国司法部以违反反垄断法正式起诉
图片来源:pixabay
至于产品市场更麻烦。「表面上来看,他们就是两家网络业者的合并,但他们个别提供的入口网站、部落格服务到底是不是同一个种类?」他补充,传统上企业并购有相同产业内、同构型高的厂商间的水平并购,以及产业供应链中、上下游产业间的并购;「但是像雅虎奇摩并购无名小站,到底是水平并购还是垂直并购?如果认定他们是不同产业,那谁是上游、谁又是下游?」
第二个难关,是反垄断法的根本:消费者利益。回顾100多年前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着眼于钢铁、铁路等大型制造业因为被少数业者把持,导致市场竞争强度降低、消费者因此蒙受巨大损失;「不过现在网络产业的发展正好相反,」郭戎晋指出,大部分网络巨头所提供的服务,包括Google的搜寻、Facebook的社交、Amazon的电子商务,一般社会大众都不需要缴交使用费。
而且与过去不同的是,现在的网络产业里,反而呈现独占力量愈强、消费者获益愈大的现象。「Google的搜寻愈来愈精准、Gmail的容量愈来愈大,再加上Google Drive、Google Doc这些推陈出新的产品,还有YouTube上的丰富影片……Google年年都在深化旗下服务的内容,却也从没要求使用者支付基本费用」,郭戎晋指出,就算Google确实构成了产业独占,但法庭上若不能明确指出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恐怕也很难强加制裁。
这也是为什么欧盟的反垄断机构在应对这些网络业者时,优先处理小商家与平台之间的问题。在B2B2C模式中,如Amazon之类的电商业者只负责架构交易平台,实际的商品上架、销售则由第三方的小商家与消费者自行完成。换句话说,平台业者对于这些小商家有着绝对控制力,如果平台滥用自己的控制力,从小商家身上获取超额利润,就有反垄断法介入处理的空间。
传统管制政策,恐将造成网络用户更大损失
只不过,这样会产生新的问题:过去反垄断机构最有效的制裁方法就是强迫企业分拆,或者禁止涉入特定产业,但这两项手段现在的效果都很有限。以企业分拆来说,郭戎晋分析,目前看起来最可行的,恐怕只有电子商务领域。「假设欧盟最后认定Amazon有垄断事实必须分拆,还可以要求分拆成B2B、B2B2C两个独立的事业体;但若是Google又该怎么拆?难道要把每个服务都切出来成为一家新公司?」
身处Amazon、Facebook、Google生态系里的众多小商家,恐怕也不乐见这些大平台被强制分拆。郭戎晋指出,很多网络上的微型卖家,都是靠Google、Facebook提供的第三方业者API来获取客源,如果因为这些平台因为反垄断的制裁而切断API,这些微型卖家马上就会面临流量衰退的困境,受害可能更大。
最后,禁止平台公司涉入新产业的意义也不大:网络世界的游戏规则,本来就不是新公司取代旧公司那么简单,而是新产业取代旧产业,行动支付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就算平台公司被禁止经营某个产业,可能在市场的快速演化下,两年后这个产业就消失了,原先的禁止手段也变得毫无意义。
「网络产业的变化速度,已经远超过学术研究与法规制定的速度,」观察当前世界各国对于网络巨头的反垄断反制,郭戎晋认为,就算加强监管已经是共识,但法律工具以及监管思维都还跟不上新时代的需求,将注定是一场冗长的法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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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蒋士棋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
学历: |
(台湾)政治大学企管系 |
经历: |
天下杂志记者
今周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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