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和协议中,贸易自由化一直是世界各国努力的目标。垄断在今天的现代经济中很少见,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它们给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反垄断法、技术创新、放松管制和全球化将大多数垄断企业扫入了历史的垃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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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外观零件产业不符合任何自然垄断的定义,OEM零件的制造商也不应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这个观念很早就在欧洲萌芽了,1986年英国的上议院在British Leyland Motor Corporation Ltd. v. Armstrong Patents Co. Ltd.案做了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导致英国在1988年「专利、设计及著作权法」中特别增设排除条款,对于产品外观或形状上必须匹配(must-match)的维修零件(spare parts),例如:汽车车灯、叶子板、挡泥板等,排除于「无需注册设计权」保护之外。
欧洲议会允许售后维修市场产品的自由竞争,欧盟干预且设法开放售后维修市场的自由竞争,John Wormald在「欧洲汽车售后维修市场研究报告」(The European Automotive Aftermarket Handbook)[1]中清楚指出「维修零件市场环境是非常复杂的,不是容易说明白的」,售后维修市场像是政治上的橄榄球,由汽车制造商及零件供货商所构成的团体,与消费者、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使劲角力。欧盟设计规则(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第110条的过渡条款规定,对于「为了修护复合式产品使其恢复原有的外观」之零组件设计,暂不予以保护。欧盟已有9个国家导入维修免责条款,开放汽车外观可见零件的竞争市场。2020年12月,德国正式通过UWG(不正当竞争防制法)修法,开放注册的设计权适用维修免责。法国已于2021年正式通过「气候和韧性法案(Convention Citoyenne pour le Climat)」,逐步开放汽车外观可见零件的竞争市场。
垄断对绿色经济和汽车售后市场的影响
大多数消费者对垄断有一种本能的反感。他们对垄断概念的本能反应显示了对经济理论的直观理解。他们和经济学家一样知道垄断对他们来说是个坏消息。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使消费者感到愤怒,但较高的价格只是垄断的许多不良影响之一。幸运的是,经济学家研究垄断已有数百年历史。它对生产者、消费者和整体经济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
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在竞争市场中通过卖方的供给和买方的需求相互作用来确定的。这以有可用的选择为前提。设计权和著作权基本上消除了汽车外观零件市场上卖方之间的竞争,有效地授予了原始设备零件制造商的垄断权。当只有一个供货商时,供需规律对社会大众的利益不起作用。更高的价格是最广为人知的垄断后果,这种认识使得18世纪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宣称:「垄断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获得的最高价格。」
绿色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体,能够让人类文明永续发展下去,并取代现有的出口导向经济,缩短贫富差距,挽救经济颓势,保护受创严重的自然环境。消除外观零件产业的竞争很容易导致价格上涨50%至100%或更多。
通常,更高的零件成本将直接导致更多的汽车被宣布为推定全损。这是因为较高的维修成本会抑制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简单地向保单持有人支付车辆的实际现金价值,反过来,将不得不收取更高的保费,以支付总损失数量增加的成本。没有碰撞或全面保险的车主也将遭受更高的价格。许多人将无力修理他们的车辆。最终,更多的汽车将被扔进垃圾场,而且它们的报废速度将比竞争激烈的外观维修零件市场更快。当然,更多的报废汽车意味着将购买更多的新车来更换它们。因此,即使汽车从未修理过,汽车制造商也会受益。这种经济模式与「全球绿色经济新政策」的发展背道而驰。
在垄断市场中发现的较高价格和较低产量的结合导致资源分配效率低下。换句话说,垄断是浪费钱。就OEM零件而言,与竞争环境相比,消费者将被迫为零件和维修支付更多费用。这减少了消费者原本可以用于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收入。由于垄断会对所有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经济学家经常提到与垄断相关的「社会成本」或「无谓损失」。这两个术语指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垄断者对资源的错误配置总是导致整个社会生活水平的降低。而且,垄断者会浪费大量资源,试图以游说、诉讼、政治慷慨和广告的形式保持其垄断地位。
法国开放汽车售后市场的历史沿革
与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不同,法国是一个制造商完全垄断所有所谓汽车「可见」零件的市场,例如:车窗、车身、保险杆、后视镜等可见零件,受工业设计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只有制造商有权制造且将这些零件分发给各个维修商。如果要消费者要更换,就得直接找汽车制造商或维修人员本人将从制造商的配送中心获得更换零件。由于缺乏竞争,这种完全垄断往往意味着非常高的定价政策。许多售后市场参与者和某些消费者保护组织都谴责这种情况。
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备件和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价格大幅上涨,法国竞争管理机构(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简称Autorité)[2]于2011年7月决定开展一项针对特定行业的调查,以审查行业内竞争的运作方式。在「汽车维修行业调查(Sector inquiry into car repair and maintenance)」报告[3]中,Autorité评估认为,这种开放竞争将导致这些零件的价格降低,同时确保该部门更有效地运作。为了减少汽车制造商的垄断并有利于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给予独立运营商更多的自由,Autorité呼吁法国政府制定立法,限制汽车制造商对可见零件的工业设计权。Autorité主张设计权应仅涵盖新车组装时使用的「原始设备」,从而释放用于维修的备件的设计权。Autorité在审查了该行业的竞争方式后,建议以渐进和可控的方式开放制造商对可见零件的垄断,开始带玻璃零件[4]。
法国政府于2018年11月,提出了一个庞大的法案---「移动导向法」(Law on Mobility Orientation (LOM))。经过约一年的讨论、辩论、修改,2019年11月19日,法国国会终于正式通过这部企图心庞大的移动导向法,正式引入了汽车备用零件维修豁免条款。不过,最后认为部分条文因立法程序瑕疵而违宪。
在2019年Autorité成立10周年之际,总理Edouard Philippe保留了这项维修条款,维修条款现已插入议会今年夏天批准的「气候和韧性法案」中。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了这些导致售后零件部分开放竞争的「气候与韧性法案[5]」。一直致力于开放该售后市场的 La Feda(汽车分销联盟联合会)对宪法委员会做出的历史性决定表示欢迎,该决定确认了该市场对竞争的开放。
备注:
- 参照 John Wormald , a founding partner of Autopolis, , and John McCormack, formerly of Federal Mogul Corporation "The European Automotive Aftermarket Handbook", . published the first complete review of the European Aftermarket in 2006。
- 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是法国竞争管理委员会,是法国为管制反竞争行为和研究市场作用成立的一个独立行政管理局,它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市场竞争管理,保证国内经济治安状况。
- 参见” Sector inquiry into car repair and maintenance”, The 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 after close examination of the car repair and maintenance sector, issues recommendations aiming at lowering the price of car repairs and maintenance as well as forging new dynamics in the automotive sector.
- 2012年10月9日,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 在仔细审查汽车维修和保养行业后,提出了旨在降低汽车维修和保养价格以及在汽车行业打造新动力的建议。
- 参见LOI n 2021-1104 du 22 août 2021 portant lutte contre le dérèglement climatique et renforcement de la résilience face à ses effets (1), NOR : TREX2100379L, ELI :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eli/loi/2021/8/22/TREX2100379L/jo/texte, Alias :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eli/loi/2021/8/22/2021-1104/jo/text, JORF n°0196 du 24 aoû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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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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