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期
2022 年 0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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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字未来的新篇章:资料法
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与日俱增的数据不仅具共享性(non-rival)、允许多人重复利用,同时也无耗尽之风险。面对资料经济蕴含的庞大商机,欧盟显然有备而来,继资料治理法之后,再度提出资料法草案。

欧盟调查指出,全球资料量增幅惊人,目前预估2025年资料量将达到175ZB,足足为2018年33ZB的5.3倍,然而,却有高达8成的产业数据从未被利用,存在极大开发空间;况且根据估算,欧盟数据经济(data economy)规模将从2018年的3010亿欧元(约占欧盟GDP的2.4%),骤增至2025年的8290亿欧元,显然商机无限。因此,不难想象「建立数据单一市场」自然成为欧盟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关键发展目标之一。

执委会遂于2019-2024年优先事项底下提出欧洲数据策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1],期望树立数据治理典范、统一数据取用规则、投资次世代之数据储存及处理设施、整合欧洲云端容量、汇集重要产业数据,并且赋予用户掌控数据之权利、工具与技能。其中,制定数据法(Data Act)正是为实现2030年数字转型目标以及打造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的数字社会愿景,放下最后一块横向基石。

资料法目前尚未进入立法阶段,将于2022年3月14日至5月11日公开征求各方利害关系者的意见,并随后呈交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提供未来立法辩论之用。

数据策略之关键一步:资料法

一般而言,智能连网产品所生数据的利用权限并不明确,制造商也未必乐见使用者(包括专业人士与普通消费者)取用该类数据,但如此将导致数字数据的运用能力落差甚大,进而阻碍数字化发展与价值创造。为突破此番困境,资料法应运而生。

数据法系有关公平取用资料的调和性规范,旨在界定由数据创造价值之主体以及创造价值之条件,并纳入有关物联网(IoT)互连装置所产生数据的使用规定,确保数据经济参与者在数据价值分配上的公平性,同时尊重投资数据产品及服务之个人与企业的合法利益[2]。该法可说是数字十年(Digital Decade)的关键立法提案,为数字经济及社会奠定有力的法制基础。

何谓资料

数据法所规范之「数据」系指以任何数字方式呈现之行为、事实或信息以及该类行为、事实或信息之汇编(compilation),包括以声音、影像或影音记录形式呈现者。这项广泛定义显然同时包括个人资料与非个人资料在内[3]

适用对象及范围

根据资料法草案第1(2)条,规范对象涵盖各类厂商、公部门机关、数据持有者及接收者:

  1. 在欧盟上市产品之制造商、提供相关服务之供货商,以及该类产品或服务之用户。
  2. 向欧盟境内数据接收者提供数据之数据持有者。
  3. 接受数据之欧盟境内数据接收者。
  4. 要求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之公部门实体与欧盟组织、机构或实体,惟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执行任务而例外需要该等数据,且数据持有者为响应其要求而提供该等数据。
  5. 向欧盟境内客户提供数据处理服务之供货商。

此处所称之「产品」,系指可获取、产生或搜集与使用或环境相关数据,且可透过公开电子通讯服务传送数据之有形且可移动之物品(包括内含于不可移动物品者),而该物品之主要用途并非储存及处理数据。至于「相关服务」则系指产品内含或与产品互连之数字服务(包括软件),一旦缺少,将导致产品无法发挥任一项功能。

规范目标

透过资料法制定之多项措施,个人、企业及公共管理机构将能取用更多资料并由此受益。这些措施包括[4]

  1. 增加法律确定性——让产生数据的消费者与企业了解谁有权使用该数据以及使用条件,进而促使制造商持续投资优质的数据产生。同时也让服务供货商之间的数据迁移更为便捷,有助于数据经济蓬勃发展。
  2. 避免滥用契约不平等地位(contractual imbalances)——排除公平数据分享的障碍,尤其是重新平衡中小企业的谈判能力,使其免受大型企业的不公平条款箝制。执委会未来也将提供相关契约条款范本,协助市场参与者拟定、协商公平的资料分享契约。
  3. 允许公部门取用数据——特别是基于公共利益(例如遭遇水灾、野火等公共紧急事件、或缺乏可用数据而必须执行强制规定时)而有必要存取由私部门持有之资料,由此发展出的资料洞见(insights)可在尽量降低企业负担之情况下,快速、安全地响应相关需求。
  4. 提供有效转换(switch)之适当架构条件——消费者可在不同云端数据处理服务供货商之间进行转换,藉此开启欧盟云端市场,并协助建立高效数据互操作性的整体架构。此外,数据法也针对非法数据传输设有保护措施。

可能效益

数据治理法加上数据法,将能协助欧盟稳居第二波资料创新浪潮的领导地位。根据执委会规划及预测,未来可为欧盟带来的正向影响包括[5]

  1. 强化个人对所产生数据之使用——智能连网产品的用户能够轻松移转(port)所产生的数据,强化个人及企业对该等数据的控制权,进而享受产品数字化带来的好处。
  2. 提升售后服务供货商之竞争力——售后市场的业者得以存取相关数据,来改善并创新服务,并且有能力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制造商竞争;同时,智能连网产品的用户也能享有费用较低的维修服务、甚至是自己动手维修。总言之,在数据法之下,将可延长智能连网产品的使用年限,有助于实现绿色协议(Green Deal)之目标。
  3. 优化工厂现场管理——鉴于产业设备运作数据之可用性,工厂、农场与建筑公司得以优化操作周期、生产线及供应链管理(其中也包括运用机器学习)。
  4. 改善农业产量与规划——就精准农业(precision agriculture)而言,透过连网产品数据之物联网分析,可协助农民分析天气、温度、湿度、价格或GPS信号等实时数据,同时提供有关优化及提高产量的洞见,进而协助农民改善农场规划并决定所需资源水平。
  5. 协助中小企业利用数据竞争与创新——数据取用及可携权(portability right)将成为中小企业竞争与创新的一大利器,而服务供货商之间数据迁移容易,预计可吸引更多实体加入数据经济。

与其他规范间之协调关系

资料治理法

执委会于2020年11月提案之资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系欧洲资料策略底下第一个交付项目,旨在建立促进个人、企业与公部门间信息分享的流程及制度结构。而数据法不仅是欧洲数据策略之重要一环,也是作为数据治理法的规范补充,同时确保各种数据存取权之规范保持一致性。但这不表示数据法将凌驾各类存取权依个别需要而制定之规则、条件与义务,再者,既有规则在未来审查时,也必须重新评估并与数据法保持一致[6]

数据库指令

数据法也检视了数据库指令(Database Directive)若干规范,尤其是厘清数据库特别权利(sui generis database right)之角色,以及该权利如何适用于由物联网装置数据所形成的数据库。极其明确的是,此类数据库仍须遵守数据法之取用及可携权规范,其持有者对资料并未享有排他权——藉此平衡数据持有者与用户双方利益,并遵循欧盟数据政策之目标[7]

一般数据保护规则

数据法完全符合一般数据保护规则(GDPR)之要求并以GDPR作为其规范蓝本,尤其是体现在可携权方面。根据GDPR,可携权仅限基于特定法律依据而处理之个人资料,且须在技术可行之情况下;但数据法予以进一步强化,允许消费者存取及移转连网产品所生之任何资料,包括个人及非个人资料[8]

不过,这种借鉴方式是否适当确实不无疑问,特别是在非个人资料方面,包括数据使用(须有契约协议(contractual agreement))、可携权、国际传输等规范都与GDPR保护个人资料之要求雷同——数据法并非保障隐私权之立法,应将之视为与GDPR并行存在的个别法律[9]

结语

当数据成为众人眼中的宝藏后,便亟需制定一套公平的游戏规则——这个需求,欧盟确实看到了。不过正如报导所指[10],推出资料法与提案AI法时之处境相仿,在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持经济竞争力之间取得平衡绝非易事,在后续立法过程中,必然会做出不少调整、甚至让步。欧盟要如何确保「隐私、安全、保障与道德的高标准」,还请读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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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许慈真
学历: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专长: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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