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期
2023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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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决定消耗品是否为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一)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工业设计的法律保护主要涵盖美学、产品的特定形状或美学配置。工业设计保护产品的外观,而不是其功能或品牌方式。在英国和欧洲,注册设计法特别强调产品的外部特征,并防止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复合式产品的零部件获得保护。
※「欧盟普通法院决定消耗品是否为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将分为六期刊出,本期为第一部分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欧盟设计立法确实对某些外观设计的保护做出了限制,注册设计应该诉诸于视觉并经由眼睛来判断,具体而言,取决于组成部分是否可见以及它们的使用目的。欧盟设计规则立法理由(12)说明:设计保护不应扩展到在产品正常使用期间不可见的那些部件,也不应扩展到该部件在安装时不可见或本身不能满足要件的部件的那些特征。

欧盟设计规则[1]第3条(2)、(3)款定义,(2)产品(product),是指工业产品或是手工艺产品的项目,包括复合式产品的组零组件、包装(get-up)、产品外装、图像表征及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3)复合式产品(complex product),是指一个是由多数个组成部分构而成的产品,而且该产品是可经由拆解或重组而置换。第4条(2)款规定排除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复合式产品组成部件的保护。具体而言,在评估注册设计的其他特征是否满足保护要件时,在正常使用中,在可体现设计的产品中设计的设计特征不可见或不为可见者,都不能请求注册为工业设计。

复合式产品是由多数个组成部分构成的,组成部分可能是零组件、配件或是消耗品,例如:溜冰鞋的刀片、吸尘器的吸嘴、吸尘器袋、咖啡机的咖啡胶囊、还有电离子切割焊枪的电极耗材等。EUIPO的上诉委员会(BoA)最近讨论了消耗品(耗材)是否应被视为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或组成部分,是否应被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款规定的可见性要件所限制。在T 617/21案件中,无效宣告申请人针对BoA的决定提起上诉,为此,普通法院的判决已就消耗品是否属于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款规定的范围提供指导。

复合式产品组件的可见性要件

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款规定:应用于或包含在构成复合式产品组成部分的产品中的外观设计仅应被视为新颖且具有独特性:(a)如果组成部分一旦被纳入到复合式产品中,在后者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可见;和(b)组成部分的那些可见特征本身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要件。第4条款规定:应用于或包含在构成复合式产品组成部分的产品中的外观设计仅应被视为新颖且具有独特性:(a)如果组成部分一旦被纳入到复合式产品中,在后者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可见;和(b)组成部分的那些可见特征本身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要件。

为此,正常使用是指产品或物品的最终用户使用,无论是公众还是专业或专业使用者,例如:医生,计算机程序人员或汽车机械师。产品的正常使用不包括维修或对于装置、设备或设备机器内部部件提供维护。如果产品中包含的外观设计构成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则该外观设计仅在被纳入复合式产品后在正常情况下仍可见时才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并具有独特性,使用复合式产品,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组件的那些可见特征。因此,只有符合欧盟设计规则第4条(2)款的两个条件时,才应认为该设计符合保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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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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