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期
201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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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使用商标」其重要性优于保留使用证据
李翊群/北美智权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管理组 主任

笔者入行多年来,每当遇到客户有需要以商标使用证据申请商标注册,或是需要证明商标在法定期间内有持续使用之事实(以防御他方废止申请)时,常有申请人或商标权人由于平时没有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之习惯,而无法在关键时刻提出充足的使用证据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然而,还有一种情形比提不出使用证据还遗憾,就是当商标权人辛辛苦苦地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服务之行销、包装、广告,也收集了各式各样丰富的使用证据,却因为没有「正确地使用商标」,而导致所准备的证据资料无法用以证明其商标之使用事实。

如何正确地使用商标,有许多应注意事项,其中最重要者,不外乎实际使用之商标图样与注册商标图样之「同一性」。依台湾地区商标法第64条规定:「商标权人实际使用之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同,而依社会一般通念并不失其同一性者,应认为有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文拟先就台湾地区实务对商标图样本身「是否具同一性」之认定,以浅显易懂的例子,就最多申请人注册之一般平面商标 (亦即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文字图形组合而构成的组合式商标) 作说明。

就纯 [文字商标] 而言

  1. 原则上重点在于「是否有完整使用商标文字」。例如假设有一注册文字商标,其文字为「甲乙丙丁」,则适法的商标使用必须是完整连续地列出「甲乙丙丁」文字,缺漏任一文字皆不能被认定为有使用该注册商标。
  2. 在完整连续使用商标文字之前提下,仅变更文字之「书写排列方式」(例如横书改为直书)、「字体」或「外文字母之大小写」,原则上在台湾地区实务会认定为具商标使用之「同一性」。

就 [中、外文与图形之组合式] 而言

  1. 组合式商标适法使用的重点在于,是否有完整使用「商标图样中的每一个元素」。
  2. 当商标由「中文」、「外文」、「图形」中的任意二个元素以上组成时,一般申请人常见的错误使用方式为,单独使用「中文」、「外文」、「图形」中的其中一项于不同的包装或商品上,而自认为所有的元素皆已使用。殊不知这般拆解商标之使用方式,将予商业竞争对手申请「废止」的可趁之机。
  3. 此外,不同元素的排列方式亦以比照原注册商标图样为佳,假设注册簿上的排列是「图形在上、文字在下」,则调整图形、文字的排列为「上下相反」或「左右排列」,在争议案上等同平白赠送对手一个可争执之弱点,不可不慎!

商标图样之颜色为彩色或黑白,在使用上之注意事项

  1. 注册之商标图样为[彩色]者,一般会认为原图样上之配色为商标识别性特征之一。因此,任意变更商标图样配色之使用形式,实务上会被认定为[非]原注册商标之使用。
    例如:
    若商标图样注册为红白「」,则将图样配色改变为黑白「」的使用,即不能被认定为原商标图样的使用。
  2. 注册之商标图样为[黑白]者,在维持[色彩对比度] 之前提下,实务上一般认定变更配色之使用形式,是具同一性的商标使用。
    例如:
    1. 若商标图样注册为黑白「」,则将图样配色改为红白「」的使用,因为[色彩对比度]相同,被认定为原商标图样的使用。
    2. 若商标图样注册为黑白「」,则将图样配色改为红白「」的使用,因为[色彩对比度]不同,即不能被认定为原商标图样的使用。

总的来说,「申请商标」与「商标使用」两者是共生共存的关系:申请人将来想如何使用商标(如文字、图形各自单独使用或任意方位组合),申请时就必须以适当的图样、方式(如文字、图形各申请一个商标)来申请;一旦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更必须忠实地依照当初申请之商标图样来使用商标,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商标权益,使其免于被废止的下场。

长久以来,有关「商标使用」之议题,不论在国内外学术或实务界皆已累积各种不同层次的论述与讨论。未来,笔者会再撰文分享国内外各式不同的案例,并与各位读者一同探讨各国如何处理相关的「商标使用」议题。

 

作者: 李翊群
现任: 北美智权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管理组 主任
学历: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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