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期
201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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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展览会规范
邱英武╱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资深副理

台湾地区智慧局于2019年5月10日公布了商标申请案审查过程中,当主张国际展览会之优先权时,认可的展览会清册。


COMPUTEX Taipei 2019, 图片来源:外贸协会

首先,先知晓法律上的规范。一般而言,优先权系指相同的商标图样以及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台湾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中,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可以在该申请日后的6个月内,再于台湾以相同的商标图样以及商品或服务名称提出申请时,可以主张该第一申请案为优先权案。此时台湾申请案的申请日就是该优先权日,也是商标审查近似与混淆误认的基准日。

商品贩卖就是要公众知晓该商品,商标是促进商品销售的有力条件,因此商品可能在各展览会中,为求市场先机,可能会先将商品与商标一并公开在展览会中。为能保护此种公开行为,商标法第21条便再规定,在台湾地区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国际展览会上,揭露商品的商标时,也可以在展出日后的6个月内,主张该展览会优先权,效果同于申请案类型之优先权主张。

现在台湾智慧局公开于商标申请中主张展览会优先权时,会被直接认可的展览会之清单,从清单中可以发现,主办单位多是「台湾地区对外贸易发展协会」,且举行地都是在台湾,唯独「CEATEC JAPAN(日本最先端电子信息高科技综合展)」是由「CEATEC実施协议会、JEITA一般社团法人电子情报技术产业协会(电子情报技术产业协会)、CIAJ一般社团法人情报通信ネットワーク产业协会(情报通信网络产业协会)、CSAJ一般社团法人コンピュータソフトウェア协会(电脑软件协会)」共同在「日本」举办,此展览会就是经过台湾智慧局认可的展览会。清单中虽仅有二十几个,但智慧局仍强调,每年在台湾举办的国际展览会繁多,此清单仅是作为参考,不以此为限,都会依实际主张之国际展览会情形个案认定。因此,在商标图样已经公开在展览会时,在展览会当日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者,务必主张该优先权。

而在主张展览会优先权时,除申请时予以声明外,也必须在申请书载明展览会优先权日及国际展览会名称,另展览会主办者提供之参展证明文件,应于申请日后3个月内予以检送。参展证明文件,应包含:展览会名称、地点、主办者名称及商品或服务第一次展出日,参展者姓名或名称及参展商品或服务之名称,商品或服务之展示照片、目录、宣传手册或其他足以证明展示内容之文件,未依规定办理者,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相同的规范,请见:北美智权报第129期:中国专利法优惠期与商标法优先权

 

台湾商标法第20条
在与台湾地区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第一次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向台湾地区就该申请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外国申请人为非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之国民且其所属国家与台湾地区无相互承认优先权者,如于互惠国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营业所者,得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
依第一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声明,并于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第一次申请之申请日。
二、受理该申请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
三、第一次申请之申请案号。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检送经前项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
未依第三项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项规定办理者,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主张优先权者,其申请日以优先权日为准。
主张复数优先权者,各以其商品或服务所主张之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台湾商标法第21条

于台湾地区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之商品或服务,自该商品或服务展出日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者,其申请日以展出日为准。
前条规定,于主张前项展览会优先权者,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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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英武
现任: 北美智权专利法规研究组主管
经历:
  • 曾任电脑周边产品制造公司管理部门
    (法务、IP、人事与总务)主管
  • 曾任国内第一家同时取得SDA协会与MMCA协会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务/IP主管
  • 曾任大专院校讲师(1995-2002)。
  • 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训练课程讲师。(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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