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由「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在商标图案设计时,可能会在图案中加入「十字图」记号。但是,倘若该「十字图」特别醒目独立,且是采取「白底红十字」,将会与红十字会使用的白底红十字产生混淆,而不准予注册。此外,商标图样中的十字,若让人误以为产品有医疗效能,也不能注册。
TIPO商标图样含「十字图」之审查原则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 (TIPO) 于2019年6月18日草拟「商标图样含『十字图』之审查原则」,并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单介绍其重点。所谓的十字图,指的是「由等长或接近等长,且外沿未经特殊设计之垂直与水平线条所构成的十字图」。典型的图案如下:
图一、等长的红十字图
图片来源:TIPO
为什么商标图样中含有十字图,需要特别注意呢?主要原因有二:
1.会与红十字会的标志产生连结,使公众误认误信其与红十字会有关
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5款规定:「五、相同或近似于国际跨政府组织或国内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机构之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或名称,有致公众误认误信之虞者。」由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各国红十字会等,都固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代表与医疗、救援有关。
图二、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与各国红十字会组织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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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联合会 |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
图片来源:TIPO
若一般公司申请商标图案中,有使用醒目、独立的白底红十字图案,会使公众误认误信与红十字会产生某种连结。例如,下述这个商标,因为采取「白底红十字」的设计,且十字图特别醒目、独立,容易使人误会其与红十字会组织有某种连结,故不准予注册。
图三、与红十字会组织混淆的商标
图片来源:商标图样含「十字图」之审查原则,页6
2.会让人误以为该产品具有医疗效能,而使公众误认误信产品服务之性质
其次,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8款:「八、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
商标图样中使用「十字图」,常常是想传达医疗、医药等概念。若商标图样中使用十字图,是想传达该商品具有医疗效能,但实际上未必真的有医疗效能(尤其食品、健康食品、化妆品不能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就会因为可能「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而不准予注册。例如,图四这个商标,指定使用于化妆品、发乳、清洁乳液等商品,却使用明显的十字图,传达该商品具医疗效能的观念印象,容易使公众误认误信该商品之性质,而不准予注册。
图四、在商品上传达医疗效能的商标
图片来源:商标图样含「十字图」之审查原则,页13
其他表达「加」、「正」或不醒目的十字记号没有问题
商标图样中的十字记号,可能传达的是「plus」、「正(positive)」、数学符号的「加号」概念。
只要符合下面几点的十字图,一般而言均可以注册:
- 不是采用独立醒目的白底红十字;或
- 想表达的不是医疗效能;或
- 想表达的是「加号」、「正号」等概念。
以下列出台湾已注册商标中,使用十字图的各种情况。
图五、含有十字图的商标,且经核准注册的各种情况
图片来源:智慧财产局商标检索系统
美国以刑法规定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
由于「白底红十字」标志的特殊性,美国直接在联邦刑法(18 U.S.C. §706)中规定,除了美国红十字会,或者美国军队的公卫医院单位外,其他人、协会、组织均不可使用红十字标志,或者使用「Red Cross」或「Geneva Cross」等文字。若违法使用,将处罚6个月以下徒刑。不过,若是他人在1948年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红十字标志,可允许继续使用。另外,联邦刑法(18 U.S.C.A. § 708)则规定保护瑞士的红底白十字徽章。任何人、组织使用了红底白十字徽章,或类似的模仿图,也会被处6个月以下徒刑。但在1948年该法生效前就已经使用者,则不受限制。
美国商标审查作业手册
美国商标审查作业手册的1205.01(c) ,也特别针对红十字图的商标审查,提出审查原则。在1205.01(c)(iii) 提到,由于美国刑法禁止使用红十字图或类似的图,因此,如果商标图样中,包含了可能被认知为红十字图的设计元素, 且若该图没有经过重要的改变、格式化,或与其他原则结合,根据美国商标法1051条,必须驳回该商标审请。
此外,如果商标出现下述情况也会被驳回注册:
1.该商标图示或国外注册,显示该图样是红色;
2.该商标图示没有颜色,但商标样品却显示为红色;或
3.该商标图示没有颜色,但却包含了「Red Cross」或「Geneva Cross」等文字。
但是,倘若申请人愿意修改其商标图示,改为不同的、没有禁止的颜色,或者没有颜色的图示(例如黑白图或灰阶图),或提出其他样本显示所使用的图样不是红色,仍可以准予注册。
1975年美国In re Health Maint. Orgs.案
1975年美国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的In re Health Maint. Orgs., Inc., 188 USPQ 473 (TTAB 1975) 案,一个健康维护组织,注册了上图的「黑色十字、中间双蛇缠绕的魔杖(Caduceus)图」,指定使用于针对健康照顾设施与组织的管理咨询服务。
图六、不是使用红十字的商标
图片来源:In re 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s, Inc., 188 U.S.P.Q. 473(1975)
原本美国专利商标局基于前述刑法规定及衍生出来的商标审查原则,不准予该商标注册。但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认为该商标可以与白底红十字标志,以及瑞士的红底白十字徽章加以区分,不构成近似,也不会让人觉得与红十字会或瑞士有任何连结,因而决定准予注册。
美国2007年Johnson & Johnson案
既然美国是以刑法禁止注册使用红十字的商标,但是,著名的美国娇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至今仍然在其保健医疗用品上,使用含有白底红十字的商标。且该红十字非常醒目并独立。为什么娇生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且还可以反过来控告他人侵权?
图七、娇生的红十字商标
来源:bradley.com
图八、娇生实际使用红十字商标方式
资料来源:walgreens.com
美国国会于1900年签署日内瓦公约,只有美国红十字会,可以为了其成立目的而使用红十字商标,除非使用人在1905年就已经开始使用。娇生公司于1906年注册其红十字商标,并宣称最早于1887年就开始使用,而认为早于美国红十字会。此外,美国刑法虽规定不准使用红十字商标,但1948年以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者不在此限。故娇生的持续使用,也符合刑法规定。
2007年,娇生公司在美国控告美国红十字会,认为红十字会授权其他公司在其紧急救护包产品上,使用了红十字商标为商业上使用,而侵害了娇生公司的商标权。但2007年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判决[1],美国红十字会有权授权其他公司为商业上使用。最后美国红十字会与娇生公司于2008年达成和解。
备注:
- Johnson & Johnson et al v. The American National Red Cross et al, Docket 1:07cv07061,(S.D.N.Y., Aug. 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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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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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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