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期
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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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佳得乐使用「运动燃料」案件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虽然使用他人商标,但若构成描述性合理使用,可以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所谓的描述性合理使用,乃是将商标用语当成描述自己产品服务的名称、形状、质量、性质、用途、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之说明,非作为商标使用者。美国2019年的SportFuel v. PepsiCo案,涉及的就是描述性合理使用的争论。

2019年8月2日,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判决SportFuel v. PepsiCo案,认为百事可乐旗下的Gatorade运动饮料,使用「运动燃料」(sports fuel),虽然使用了SportFuel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

SportFuel v. PepsiCo案事实

本案中的商标权人是SportFuel公司,是一家位于芝加哥的营养健康咨询公司,旗下拥有二个「SportFuel」注册商标。

被告百事可乐旗下的子公司「佳得乐」(Gatorade),是一家知名的运动饮料品牌。2013年开始在广告营销上,强调自己的产品是一种「运动燃料」(sports fuels)。

2016年,佳得乐(Gatorade)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了「Gatorade The Sports Fuel Company」这个商标,但专利商标局要求其声明对「The Sports Fuel Company」(运动燃料公司)不在商标保护范围,因为其只是对产品的描述。佳得乐同意对「The Sports Fuel Company」声明不专用,并继续在佳得乐(Gatorade)这个家族商标后面使用「The Sports Fuel Company」这个标语。


图片来源:SportFuel, Inc. v. PepsiCo, Inc.( 7th Cir., August 2, 2019).

因此,2016年8月,SportFuel 对Gatorade提起诉讼,主张其行为构成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Act)下的和商标侵权(15 U.S.C. § 1051)、不公平竞争,以及错误标示产品来源(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 (15 U.S.C. § 1125(a))。Gatorade则抗辩,要求进行即决判决,认为SportFuel 没有提出足够证据,可证明Gatorade对该标语的使用让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主张对该系争商标的使用,属于兰哈姆法案下的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的三要件

佳得乐要证明其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必须证明:(1)其对「Sports Fuel」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2)其使用是作为商品的描述使用,以及(3)其对该标示的使用是合理的,且出于善意。本案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判决认为,佳得乐满足了上述三要件,故构成描述性合理使用。SportFuel公司不服,上诉到第七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亦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即决判决。


图片来源:SportFuel, Inc. v. PepsiCo, Inc.( 7th Cir., August 2, 2019)

第一要件:该商标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

第七巡回法院认为,在上述照片中佳得乐所使用到「Sports Fuel」,并非作为商品来源的标示。法官Michael Stephen Kanne指出:「该产品的独特包装和展示,凸显了佳得乐的家族商标Gatorade,以及G Bolt这个商标。佳得乐很少直接将「Sports Fuel」使用在产品包装上,而是将这个「The Sports Fuel Company」这个标语使用在广告或展示架上,而且是作为家族商标Gatorade的子标题。就算少数时候有直接使用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也是「运动燃料饮料」(Sports Fuel Drink)这组字。」


图片来源:www.gatorade.com

第二要件:作为描述性使用

就第二个要件,第七巡回法院同意,佳得乐对系争标语的使用,是一种描述性质(descriptive),而非一种暗示性质的(suggestive)。一般的商标,按照识别性程度,可以分成通用名称商标、描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随意性商标、创作性商标。本案的争议在于,到底「sports fuel」是一种描述性的,还是暗示性的?

要区分是描述性还是暗示性,美国法院主要仰赖二种区分方式。一种是看该字眼是否广为该业界使用。第七巡回法院认为,佳得乐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认为健康营养产业确实广泛将「sports fuel」来描述营养产品。而且,在佳得乐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时,法院就要求其对「The Sports Fuel Company」声明不专用,更证明了该字眼是一种描述性质的。

第二种方式是采取「想象力检测」(imagination test),亦即消费者看到该字眼是否需要想象,才能理解其所描述的意涵。SportFuel公司主张,「Sports Fuel」是一种暗示性的,因为消费者需要稍微想象,才知道卖的是运动营养产品。但法院认为,佳得乐使用的是「Gatorade The Sports Fuel Company」这一组字,消费者很清楚卖的就是佳得乐的产品,并不需要想象。

问题是,如果「sports fuel」是一种描述性字眼、识别性低,当初SportFuel公司怎么拿到商标的?法院指出,就算一个识别性低的商标,只要申请后超过五年没有质疑,就成为「无法挑战」(incontestable)的商标。但即便如此,其他人仍然可以对该字眼主张描述性合理使用。

第三要件:并不具有恶意

此外,SportFuel公司主张,佳得乐使用「sports fuel」这个标语是出于恶意。SportFuel 公司提出恶意的理由有三:(1)过去曾经在SportFuel 工作一段时间的营养师,后来也在佳得乐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但现在已经离职;(2)佳得乐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说明为何采用这个标语;(3)佳得乐曾经考虑要将「sports fuel」这个标语申请取得专利。

但第七巡回法院对上述说法逐一驳斥,认为都无法充分证明佳得乐对该标语的使用具有恶意。其认为,佳得乐对上述标语的使用是描述性的,是出于善意且构成合理使用。至于佳得乐使用「sports fuel」这个标语的目的,是想要更清楚的描述其事业和所销售产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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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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