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不得注册为商标。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案中认为,「贬损死者或活人」的商标不得注册,该规定具有观点歧视,违反了言论自由保障而宣告违宪。如今2019年的Iancu v. Brunetti案,则针对「不道德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规定,再次宣告其具有观点歧视,违反美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
图一、「FUCT」是否能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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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禁止注册商标的规定
美国联邦商标法中第1052条(a)规定:「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商标,不论其性质,均能在主注册簿上注册,除非该商标:
(a)包含不道德、欺骗性、不良影响的(immoral, deceptive, or scandalous)事物或由其所构成;
包含贬损(disparage)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机构、信仰、国家象征的是物或由其构成,或不当暗示(falsely suggest)与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机构、信仰、国家象征有某种联系,或使其受辱、名誉受损;…[1]」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Matal v. Tam案
美国最高法院在2017年的Matal v. Tam案[2]中,已经宣告该条中第二种类型「贬损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的条文违反宪法言论自由保障。
该案中,丹凤眼合唱团(The Slants)的主唱西蒙杨(Simon Tam)向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注册「The Slants」商标。但slants的意思是斜眼,是过去用来贬抑亚洲人的用语。因而美国专利商标局以联邦商标法第1052条(a)中的「贬损(disparage)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为由,拒绝其注册。
图二、丹凤眼合唱团的商标The Sl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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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杨因而提起诉讼,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条文违反了美国宪法增补条文第一条的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的限制规定属于「有观点色彩的」(viewpoint-based),就属违宪。而「贬抑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这个限制,就属于有观点色彩的规定。因为,该条规定让专利商标局可以注册「对人正面」的商标,但却不准注册「对人贬损」的商标。其属于观点歧视。这种法律反映出,政府不认同某些冒犯性的讯息。
Iancu v. Brunetti案事实
2019年的Iancu v. Brunetti案中,要申请商标的是Erik Brunetti先生,他是一名艺术家和创业者,他建立了一个衣服品牌,取名为大写的「FUCT」。Brunetti先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FUCT」这个商标,却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因而他提起诉讼。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FUCT」这个字连起来念,接近fuck这个字,故属于「不道德或不良影响」(immoral or scandalous),而不准许注册。因而Brunetti先生提起诉讼,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图三、Erik Brunetti以「FUCT」为品牌在美国注册商标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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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具有观点歧视
Kagan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不道德或不良影响」 的注册限制,与2017年Matal v. Tam案所处理的限制规定一样,也是有观点色彩的歧视,而抵触宪法第一增补条文言论自由的保障。
所谓的「不道德」(immoral)的表达,是指其与「正直、纯洁、良好道德」抵触,代表着缺德、或邪恶。美国联邦商标法准许注册的是主流社会对觉得正直和道德的商标,却不准许注册违反这种道德观念的商标。
所谓的「不良影响的」(scandalous)表达,是其对道德感或良心有所冒犯,会激起排斥,或引发谴责。因此,美国联邦商标法允许注册的商标,是其符合社会合宜得体感觉的讯息,违反者不准注册。
因此,这个法条从表面上来看,就区分了两种对立的观念组:一边是与传统道德标准一致的观念,另一边是对立于传统道德标准的观念;或者说一边是社会认同的观念,另一边是引起冒犯或责备的观念。
过去实际禁止注册的案例
法律上表面(facial)的观点偏见,会导致法律实际运用时的观点歧视。美国专利商标局过去就用这一条,对于可能在毒品滥用、宗教或恐怖主义有不道德或不良影响的商标,拒绝注册。
1.毒品有关的商标
专利商标局曾经拒绝注册止痛药的商标「You Can’t Spell Healthcare Without THC」(没有四氢大麻酚你不能说有健康照顾)、饮料的商标「Marijuana Cola」(大麻可乐)和「Ko Kane」(读音接近Cocaine古可碱),因为「不适当地美化毒品滥用」是不良影响的。
另一方面,专利商标局却同意注册一些正面形象的商标,例如「D.A.R.E. to Resist Drugs and Violence」(勇于拒绝毒品和暴力)以及「Say No To Drugs—Reality is the Best Trip in Life」(对毒品说不:现实是人生的最佳旅程)。
2.宗教有关的商标
专利商标局曾经拒绝注册「Bong Hits 4 Jesus」商标(读音类似「为了耶稣抽大麻」),因为其暗示人民应该参与信仰有关的非法行动,且「基督徒会因为这种将耶稣基督连结到非法毒品使用的陈述而在道德上被激怒」 。
一些与宗教产生连结的商标也曾被拒绝注册,例如保险箱的商标「Agnus Dei」(神的小羊)和酒的商标 「Madonna」(圣母玛丽亚),因为这些商标会冒犯大多数基督徒,抵触了「得体」的感觉。
但专利商标局同意注册游戏的商标「Praise the Lord」(赞美主)和衣服的商标「Jesus Died For You」(耶稣为你而死),因为这些讯息是表达正向的宗教信仰,而非不敬、亵渎。
3.恐怖主义有关的商标
专利商标局曾经拒绝注册支持盖达组织的商标,例如在T-shirt上注册「Baby Al Qaeda」和「Al-Qaeda」,因为炸弹攻击和其他恐怖主义活动,违反了合宜正派的感觉,且会引来责备。
但专利商标局却同意注册「War on Terror Memorial」(对恐怖纪念的战争)。
之所以拒绝注册上述商标,主要的理由就是因为其冒犯了大部分美国人。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法律不喜欢冒犯的概念,这就是一种观点的歧视,乃违反宪法言论自由保障。
若要限缩解释应该直接修法
最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主张,这个条文虽然表面可能很宽广,但解释上会采取限缩解释,以避免观点的偏见。在操作这个限制时,会局限在「冒犯性的」和「令人憎恶」的表达,而与该商标想表达的观点无关。这样的操作,可以让专利商标局只会拒绝注册那些「猥亵的、性意味明显的、亵渎宗教的商标」(lewd, sexually explicit, or profane marks)。
但最高法院不接受专利商标局的说法,因为从这个条文表面上来看,写的是「不道德和不良影响的」,与专利商标局的限缩解释,有显著的不同。「不道德和不良影响的」表面上并不会限于「猥亵的、性意味明显的、亵渎宗教的商标」,表面上也不会限于「其表达方式特别冒犯,而与观点无涉」 。
最高法院建议,若要接受专利商标局的限缩解释,最好的方法就是将该条文修改,明确的写得更加限缩。因为无法保证「不道德或不良影响的」解释会被如此操作,故只好将其宣告违宪。
备注:
- 15 U.S.C. § 1052 (a)(“No trademark by which the goods of the applicant may be distinguished from the goods of others shall be refused registration on the principal register on account of its nature unless it—
(a)Consists of or comprises immoral, deceptive, or scandalous matter; or matter which may disparage or falsely suggest a connection with persons, living or dead, institutions, beliefs, or national symbols, or bring them into contempt, or disrepute;”).
- Matal v. Tam, 137 S.Ct. 17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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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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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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