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期
202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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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地域范围与远方善意使用抗辩:
2017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Stone Creek v. Omnia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国商标维持了使用保护主义与注册保护主义并行。由于美国地域范围太大,在普通法下的使用取得保护的商标权,控告在其他遥远地域范围内善意使用的侵权人,侵权人可以提出远方善意使用原则抗辩(Tea Rose–Rectanus doctrine)。2017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Stone Creek v. Omnia案认为,只要后使用者知道先使用者的存在,就不可能构成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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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Stone Creek v. Omnia 案事实

本案的原告是美国的家具制造商Stone Creek,在凤凰城、亚利桑纳州有自己的零售店面,直接销售家具给消费者[1]。1990年起,Stone Creek开始使用如下的商标图案(图一)。1992年,Stone Creek申请注册该州的商标,20年后,2012年,Stone Creek注册了联邦商标[2]

图一、Stone Creek的商标。

图片来源:Stone Creek, Inc. v. Omnia Italian Design, Inc., 875 F.3d 426, 430 (2017).

在2003年时,Stone Creek与被告Omnia的代表会面。Omnia是一家意大利公司,专门制作皮革家具,其在加州有展售店。当时,Stone Creek同意购买Omnia的皮革家具,并挂上Stone Creek的商标。这样的合作模式一直持续到2012年[3]

Omnia公司在2008年起,开始与一家家具连锁店大客户Bon-Ton公司合作推出新家具。Bon-Ton同意由Omnia公司提供皮革家具,让Bon-Ton在其家具店贩卖。但是,Bon-Ton不想使用Omnia的商标名称,Bon-Ton希望使用「听起来像是美国」的商标。当时Omnia公司提供了几个选项,但Bon-Ton公司最后选择使用「STONE CREEK」。之所以Omnia会提出「STONE CREEK」这个选项,是因为这方面的营销数据和标志,本来都已经有了,不用另外准备[4]。 

因此,Omnia从Stone Creek的数据上直接复制了标志,并且使用在许多相关产品上,包括皮革样品、Bon-Ton商店展示的颜色版、保证书等,时间从2008年到2013[5]年。Bon-Ton的家具展示店,分布在美国中西部,包括伊利诺伊州、密执安州、俄亥俄州、宾州和威斯康星州。这些家具展示店的产品,所卖给的对象,是住在离展示店不超过200英里内的消费者,除了上述这几个州的消费者外,还包括印第安纳州、爱荷华州的消费者[6]

普通法下商标远方善意使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的商标,会让消费者构成混淆误认,没有太多争议。但被告提出一个抗辩,姑且可称之为「商标远方善意使用原则」(Tea Rose–Rectanus doctrine)。其属于美国普通法上的一个原则,其名称的来源,则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的两个案件:一是1916年的Hanover Star Milling Co. v. Metcalf案[7],又称为Tea Rose案;二是1918年的United Drug Co. v. Theodore Rectanus Co.案[8]。 

该原则的核心大致是,普通法上的商标权的范围,只有在该商标知名且被肯认的地域范围内。而在后的使用者,如果出于善意,且是在离在先使用者的地域范围很远的地区,也能取得有限地域的使用权利[9]

不过,要主张远方善意使用原则,必须有二个要件:一必须是善意(good faith),二是在遥远的地域使用(use in a geographically remote area)。而在本案中,最关键的是,Omnia是否算是善意[10]

知情就不算善意

关于善意的判断,美国各巡回法院的见解目前并不一致。有一派见解认为,只要所谓的使用者,已经知道「在先使用者」(senior user)的存在,即不构成所谓的善意(例如第七、第八巡回法院)。另一派见解认为,是否知情虽然也会影响是否为善意的判断,但真正的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有意图,从在先使用者的名誉或商誉中获利(例如第五、第十法院采此见解)[11]

第九巡回法院在本案对此问题表示意见,采取前一派的看法,认为只要使用者知道在先使用者的使用,就无法构成善意[12]。之所以采取前一见解,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应回到最高法院Tea Rose案和Rectanus案的原本案情,后使用者都是真的不知道先使用者的商标,所以被认为属于善意[13]

虽然该二判决中,也有提到后使用者是否是「有敌意的设计」(design inimical)或「险恶目的」(sinister purpose),但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是否知情才是关键[14]。此外,之所以要有善意遥远使用原则,是因为在后使用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相同商标,且投入时间、资源建立在该地域内该商标的相关事业,因而值得保护[15]

但是在本案中,Omnia公司已经明确知道Stone Creek公司已经先使用这个商标,而非碰巧选到同一个商标图案、独立的建立自己的品牌。Omnia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就是想直接利用先使用者的商标,且可能会阻碍先使用者将商标打入新市场。因此,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本案的Omnia公司是出于恶意而非善意[16]

联邦商标法中的善意先使用原则

前述的说明,讲的是普通法下的远方善意使用原则。而美国制订联邦商标法后,可以注册联邦商标,但注册的联邦商标,仍然保留了善意先使用原则。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115条(b)(5),在联邦商标注册申请前,他人已使用者,仍可以在原有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17]

但同样的,商标法第1115条(b)(5)同样将「远方善意使用原则」中的「是否知情」这个标准纳入成为关键判准。其规定,必须先使用者「并不知道注册者的先使用」(without knowledge of the registrant’s prior use),才能主张善意先使用原则[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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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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