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美国最高法院 于2020 年 5 月 4 日打破传统,进行史上首次视讯听审。这次具历史意义的一步就献给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反对 Booking.com 注册商标的上诉案的言词辩论。也可以说是拜新冠病毒疫所赐,第一次让民众可以透过C-SPAN (National Cable Satellite Corporation)实时收听辩论过程。针锋相对之言辞尽收耳底,让民众对法院运作更有参与感。
Booking.com Headquarters Amsterdam,图片来源:Wakuwaku99@维基百科
知名的订房网站「Booking.com」在2011年向美国申请注册商标,但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Booking这个字只是一般订房订票的意思,而.com只是在线网站的意思,两者合并的Booking.com只是一般在线订房网站的通用名称,而不得注册。但因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庭已经裁决 Booking.com 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USPTO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案已于2020年5月4日在最高法院进行视讯言词辩论,料近期即将会有正式判决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九大法官,前排由左至右:
Associate Justice Stephen G. Breyer, Associate Justice Clarence Thomas, Chief Justice John G. Roberts, Jr., Associate Justice Ruth Bader Ginsburg, Associate Justice Samuel A. Alito. Back
后排由左至右:Associate Justice Neil M. Gorsuch, Associate Justice Sonia Sotomayor, Associate Justice Elena Kagan, Associate Justice Brett M. Kavanaugh.
图片来源:Credit: Fred Schilling, Colle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通用词汇不得注册
各国商标法一般规定,通用名称或词汇不得注册为商标,一方面是因为不具有识别性,二方面是怕若允许特定厂商注册,将独占该词汇的使用。但若是描述性词汇,亦即该商标内的词汇乃是对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描述,先天识别性很弱,但只要经过长期使用而取得后天识别性(第二意义)时,仍得注册为商标。
知名的订房网站Booking.com在美国申请商标的争议就在于,USPTO认为Booking是订位的通用名称,「.com」是在线网站通用名称,二者合并则是「在线订房网站」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商标。
但申请人Booking.com则认为,「Booking.com」商标应该属于描述性商标,乃描述这个在线订房网站的网址,且根据消费者意见调查,具有后天识别性,应准予注册。
Booking.com公司所申请的商标
本案中的商标申请人Booking.com公司,最早从2006年开始使用相关商标于商业网站上,提供消费者订饭店房间、和机票、交通车之用。申请人于2011年到2012年间,开始陆续申请注册下述四个商标图案。这四种图案,依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
图1:美国商标第85485097申请案(2011年12月1日申请)
图2 ,第7911498申请案(2012年6月5日申请)
图3:美国商标第 79122365 申请案(2012年11月7日申请)
图4:美国商标第79122366申请案(2012年11月7日申请)
Booking.com公司一开始注册的类别,包括第39大类(在线安排旅程、在线订票服务)、第43大类(饭店订房服务类)。
第39类 |
旅行社服务,为了旅行事先订票;交通和旅程订票服务;交通代理人服务、亦即为旅客而是就交通订位;提供旅游信息;提供交通订票、旅游和行程订票之相关咨询;所有个人在外国有关且透过在线的服务。 |
第43类 |
为了个人并透过在线进行饭店订房;对旅客提供饭店和短期住宿的个人化信息,并透过在线提供;为他人订房有关的咨询服务、对旅客之饭店和短期住宿提供个人化信息,且提供在线饭店评价。 |
第一回合: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
USPTO将这四个申请案都驳回。其主要理由认为,BOOKING.COM对于所指定之服务而言属于通用性(generic)词,不得让人注册[1]。
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审理暨救济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简称TTAB)提出救济,但TTAB审理后支持专利商标局原来的判断。其指出,「booking」这个词,通常只的就是「订饭店和订车票、机票等」或者「事先保留旅游和住宿的动作」;而「.com」这个词,指的就是商业网站。
因此,消费者看到「BOOKING.COM」这个组合,所认知的主要就是指一个在线订房服务,而刚好这就是申请人所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亦即,其只是订房网站的通用词。
此外,TTAB也同意,就算BOOKING.COM是对Booking.com服务的一种描述词,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取得第二意义,因而也无法注册[2]。
一个通用词加上「.com」这个通用词,仍然是通用词
过去美国法院曾经判决[3],一个通用词加上通用的商业组织型态(company、Corp.或Inc.)这类字,例如「Grain Company」或「The Grocery Store」,仍然是一个通用词,不得注册商标。
因而,在网址(URL)这个东西出现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立场也是一样,认为在一个词前面加上头(http://www),或在一个词后面加上「常见的第一级域名」(例如.com、org、edu),通常只是代表网址而已,而不具备来源指示功能。「.com」通常代表的就是商业公司,所以在一个通用词后面加上「.com」,仍然只是通用词而已,不得注册[4]。
例如,美国各法院在过去的判决中,曾经:(1) 对MATTRESS.COM这个商标,认为代表的只是贩卖床垫的网站,仍为通用词,不得注册;(2) 对Hotels.com这个商标,认为是提供住宿订房的网站的通用词,不得注册。(3) 对LAWYERS.COM这个商标,认为只是提供在线法律相关信息与法律服务网站的通用词,而不得注册。(4) 对于 PATENTS.COM这个商标,认为只是关于专利申请信息的数据库网站的通用词,而不得注册[5]。
第二回合:一审法院认为「BOOKING.COM」为描述性,得注册商标
本案申请人对商标审理暨救济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时,弗吉尼亚东区地区法院判决推翻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的见解。
一审法院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上述的见解,是一种「当然不得注册规则」(per se rule),亦即前述所说,「在一个通用词后面,加上一个常见的一级域名,仍然是一个通用词,不得注册」。但一审法院认为,这样的标准线过度僵硬,是一个错误的规则[6]。
一审法院采取完全相反的见解,认为「在一个通用词后面,加上一级域名,原则上就会成为一个描述性商标」,其描述的是「这个通用的服务,可以透过该域名在在线提供」。不过,描述性商标要得注册,也必须取得后天识别性(第二意义)[7]。
套用在本案上,「booking」对于所指定的商品类别,只是一个通用词,但是加上「.com」,整体的「BOOKING.COM」成为一个描述性商标,只要有第二意义,可申请注册。其也有证据证明,74.8%的消费者认识系争的BOOKING.COM商标指的是申请人的服务(订房),而非一种通用服务[8]。
但是,作为一种描述词,必须证明取得第二意义,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只有证明,消费者认识到「BOOKING.COM」是专业的订房网站,但是并不会与认为其是第39类的旅行社[9]。故就指定使用于第45类的订房服务,得注册为商标;但就指定于第39类则不得注册。
第三回合:二审法院以「相关领域公众对整个词组的主要认知」作为判断
本案上诉到第四巡回法院。第四巡回法院支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但是认为一审法院的标准又太过宽松。
首先,第四巡回法院强调,在申请商标时,倘若专利商标局认为系争商标属于通用词,应由专利商标局负举证责任[10]。
其次,第四巡回法院并不同意一审法院所提出的「在一个通用词(例如booking)后面加上第一级域名(例如.com),就会使整个商标成为描述性商标,具有来源指示功能」这个见解[11]。
第四巡回法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为通用词的标准,最重要的是,相关领域公众(或消费者)对于该商标所认知的主要意义,是指该产品服务类别的性质,还是作为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是前者,就是一种通用词;如果是后者,就不是通用词[12]。
第四巡回法院,既然是否为通用词的判断,主要是看相关领域消费者对该商标整体的认知,因而,透过消费者意见调查,就可以看出相关领域消费者的认知是什么。此时,第四法院稍微说明,如果这个词在商标使用以前就已经是普遍使用的通用词,即不必再经过消费者调查;但若这个词是比较新的词(法院认为booking.com属于新的词),就需要经过消费者意见调查[13]。
在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接受的消费者意见调查,将近75%的消费者确实认知,booking.com这个词是代表一家公司,也就是指示的是服务来源,而非代表「在线订房网」的通用名称。因此,其得注册商标[14]。
第四回合:最高法院审理中:是否会独占booking.com这个词而阻碍竞争?
之所以商标法对于通用名称或通用词不得注册为商标,除了没有识别性之外,是怕某个厂商独占了这个词之后,取得了不当的竞争优势,使同一行业的其他后进厂商无法再使用这个词。第四巡回法院基于下述二个理由,认为该词汇被独占的危险已经降低。
- 一,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只有在订房服务上具有后天识别性(第二意义),故booking.com的商标范围只存在订房服务业(第43类),而没有禁止其他订票网站使用这个词[15]。
- 二,将来商标权人要告其他使用类似字眼的厂商侵权,仍必须证明具有混淆误认之虞。但由于.com这个词属于通用词,指的是网站,所以就算其他厂商使用了类似字眼,未必会与原告商标的来源指示产生混淆误认[16]。
本案后来继续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20年5月4日进行言词辩论,辩论过程中,几个大法官都集中关注在,若同意本案注册商标,是否会造成该词的独占。我们稍等几个月,应该就可以知道最后的判决结果了。
备注:
- Booking.com B.V. v. USPTO, 915 .3d 171, 177-178 (4th Cir., 2019).
- Id. at 178.
- Goodyear's Rubber Mfg. Co. v. Goodyear Rubber Co., 128 U.S. 598, 602, 9 S.Ct. 166, 32 L.Ed. 535 (1888).
- 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October 2018), 1209.03(m) Domain Names.
- 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October 2018), 1209.03(m) Domain Names.
- Booking.com B.V. v. Matal, 278 F.Supp.3d 891, 908 (E.D. Va. 2017).
- Id. at 909.
- Id. at 914-918.
- Id. at 922-923.
- Booking.com B.V. v. USPTO, 915 .3d at 179-180.
- Id. at 185.
- Id. at 180.
- Id. at 185.
- Id. at 187.
- Id. at 187.
- Id. at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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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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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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