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一期介绍「文莱和柬埔寨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介绍」之后,本篇继续介绍东南亚国协中的印度尼西亚与寮国的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印度尼西亚属于回教国家,商标中若有与宗教元素有关者要小心;而寮国属于低度开发国家,智财法律相关规定较为简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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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商标法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主要是2016年第20号「有关于商标与地理标示之法律」(Law No. 20 of 2016 on 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以下简称商标法。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就商标不得注册事由,区分为绝对不得注册事由,以及相对不得注册事由。
在商标法第20条规定[1]:「下列情形商标不得注册:
- 违反国家思想意识、法律和规范、道德、宗教、礼仪或公共秩序;
- 近似于、或有关于、或单纯提及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
- 包含任何会误导公众,关于该所注册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类型、尺寸、变化、用途,或者构成近似于该商品或服务的植物品种名称;
- 包含不符合其商品或服务之质量、效果的描述;
- 欠缺识别性;
- 构成通用名称或者公共标示。」
回教国家不得冒犯宗教
上述条文中有二个特殊点。首先,由于印度尼西亚也是回教国家,相对保守,故商标图案若构成(a)款违反其国家思想意识、宗教等,不得注册,这对外国厂商来说要特别留意。例如,「BUDDAH BAR」这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就被宣告无效,因为不尊敬佛教而影响公共秩序[2]。另外,回教国家中,Mashallah (音节ma-sha-al-lah),代表上帝的恩赐之意。印度尼西亚曾有人申请下述商标,而被认为抵触了宗教道德规则、让回教信徒感到冒犯、且不当地表达回教的信条[3]。
图一、印度尼西亚「冒犯宗教」不得注册商标之案例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2 (2ed edition, 2020).
印度尼西亚对于「公共秩序」的概念可以包含很广。印度尼西亚政府提供一个例子,申请人欲注册「Kantor Pos」,使用于餐厅服务类,但这个字会被联想到「邮局」的意思,最后印度尼西亚是以「违反公共秩序」而拒绝该案注册[4]。
图二、印度尼西亚「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注册商标之案例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3 (2ed edition, 2020).
第二点,印度尼西亚对于植物品种名称特别保护,故条文中规定,若产品或服务与植物有关,不可使用植物品种名称。
其次,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第21条又规定了三大类不得注册事由。
第一大类:是典型的与他人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下列情形商标不得注册,若一商标申请案实质近似于或相同于:
a. 其他当事人就类似之商品或服务,先前已注册之商标,或者申请在先之商标;
b. 其他当事人就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之著名商标;
c. 其他当事人就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著名商标,但须符合特定要件;
d. 已注册之地理标示[5]。
第二大类:与他人姓名、他国组织等名称、徽章相同或近似
申请案有下列情形不得注册,该商标:
a. 构成或近似于名人的姓名或姓氏、照片、他人拥有之法人之名称,除非得到该权利人之书面同意;
b. 构成复制或近似于国家或国际机构之名称、首字母、旗帜、符号、徽章,除非得到有权机关之书面同意;
c. 构成复制或近似于一省、政府机关所使用之官方标志、印章或邮票,除非得到有权机关之书面同意[6]。
针对相同或近似外国名称,印度尼西亚官方提供了一个具体例子,有商标申请使用「CYPRUS(塞浦路斯)」,但没有得到该国政府之书面同意。
图三、印度尼西亚「相同或近似外国名称」不得注册商标之案例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42 (2ed edition, 2020).
第三大类:申请人出于恶意(bad faith)
何谓「申请人出于恶意」[7]?在2016年对商标法的解释说明[8]中提到,包括申请人申请商标时,乃为了自己事业之利益,获得商业上不公平竞争、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伪造、模仿、复制他人之商标。例如,商标申请人在文字、绘画、标志、颜色的安排上,很像其他当事人的商标或公众多年来以早已广为知悉之商标,构成实质近似。从上述例子中,可以推定,申请人应该具有复制著名商标之恶意。
例如,印度尼西亚提供了一个例子。纽约洋基队的商标属于著名商标,但在印度尼西亚并没有人注册,而有人用类似图案想申请注册,就被印度尼西亚政府以「申请人具有恶意」而驳回申请。
图四、印度尼西亚「申请人具有恶意」不得注册商标之案例
申请人所申请商标,欲使用于餐厅服务类 |
纽约洋基队的著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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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243 (2ed edition, 2020).
寮国统一规定于知识产权法
寮国属于低度开发国家,其商标法规定相对简略。寮国的商标法,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统一规定于「知识产权法」(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最新修正为2017年11月之版本。寮国将所有知识产权统一规定于一部法律中,就可以知道商标法的条文相对比较基本。
首先,智慧财产法第16条第1项第1款规定,商标可由符号、或各种符合组成。其可包含文字、姓名、数字、图像、形状、立体图、影片、产品包装、颜色组合等,以及上述之联合式[9]。但其并不包括声音,或其他以外的商标形式。
二,商标图案不能相同于指定于相同商品或服务之先前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示[10]。
三,商标不能与指定使用在相同、类似、相关商品或服务之先前注册商标或著名商标近似,其使用会造成对商品服务之来源产生混淆,或产生错误印象让人以为其与其他当事人有关连或连结[11]。
四,商标不能包含第23条所禁止之特征[12]。
未注册商号可受到保护
寮国智财法第19条特别定义所谓的「商号」(trade name)。其定义为:「商号为企业之名称,使用于企业运作中。商号并没有义务申请注册,不论其是否属于商标之一部分,均应获得保护。[13]」
进一步规定,当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于指定使用于相同、近似、相关之商品或服务之企业之商号时,亦不得注册[14]。
其他不得申请商标事由
智慧财产法第23条,则规定商标不得注册事由,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包括下列项目商标不得注册[15]:
- 商标不具识别性,无法与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之商品或服务区别。
- 商标完全由下列符号或指示所构成,其在交易上指示产品之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来源,或制造时间,或已经成为日常语言或寮国境内交易基于善意且已建立之实务中之惯用词。
- 商标之性质,在使用时会欺骗或误导公众或交易圈,或具有虚假或诈欺之性质。
- 商标由下列符号组成或包含下列符号,其会误导公众关于商品或服务之来源、性质、制造过程、特性、可为之用途或数量。
- 商标由下列元素构成或包含下列元素:军徽、旗帜或其他国徽、官方标志、标示、寮国或外国之城镇、直辖市、省或首都之名称之简称或全称所构成,未得到有关政府单位之授权。
- 商标由下列元素构成或包含下列元素:国际组织之象征,或国际公约创建的符号,国家组织或国际组织之官印或标志,未得到相关国家组织或国家组织之授权。
- 商标由下列元素构成或包含下列元素:一活人之姓名、图片、形象,未得到该人授权。
- 商标由下列元素构成或包含下列元素:未得到授权使用文化象征或历史古迹之图像,或国家英雄或领导人之姓名、图像或特征,或者会冒犯或抵触国家优良传统。
- 商标由地理标示所组成,或者内含地理标示,该地理标示指定该产品真正产地以外之地点时。
- 该商标内含有地理标示,虽然文义上对产品来源之地理范围、区域或地点属于真实,但却错误地向公众表现出该产品源自于其他区域。
- 商标由下列事项所构成或包含下述事项,该事项可能会诋毁或错误地连结到一生存或死亡之自然人、机构、信念、国家象征,或构成蔑视或污辱。
- 商标具有一性质,会与竞争对手之设立、产品、工业或商业活动,产生混淆误认。
- 商标具有一性质,在交易过程中,会诋毁竞争对手之产品生产地点、工业或商业活动。
- 商标违反寮国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文化与良好传统。
上述规定中,比较特别的是第8款规定,商标元素中使用到文化象征或历史古迹之图像,必须事先得到相关机关授权获同意。其次,第15款和第17款,都规定所申请商标的使用可能会诋毁他人、机构、信念、国家象征或竞争对手时,也不得注册。从这几个规定来看,寮国对商标申请之审查,相对而言是趋于保守的。
备注:
- Indonesia, Law No. 20 of 2016 on 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ticle 20.
- 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2(2ed edition, 2020).
- 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2(2ed edition, 2020).
- 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163(2ed edition, 2020).
- Indonesia, Law No. 20 of 2016 on 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ticle 20(1).
- Indonesia, Law No. 20 of 2016 on 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ticle 20(2).
- Indonesia, Law No. 20 of 2016 on 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ticle 20(3).
- Indonesia, Elucidation of Law Number 20 of 2016 on 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ticle 21(3).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w No. 38/NA of November 15, 201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icle 16(1)(1).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w No. 38/NA of November 15, 201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icle 16(1)(2).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w No. 38/NA of November 15, 201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icle 16(1)(3).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w No. 38/NA of November 15, 201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icle 16(1)(4).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w No. 38/NA of November 15, 201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icle 19.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w No. 38/NA of November 15, 201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icle 23(1)(11).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w No. 38/NA of November 15, 201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icl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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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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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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