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一期介绍「印度尼西亚和寮国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介绍」之后,本篇继续介绍东南亚国协中的马来西亚与缅甸的商标注册要件与特殊规定。马来西亚经济商业活动发达,其有完整的商标审查手册与案例,但属于回教国家,故仍然较为保守。而缅甸属于低度开发国家,在商标法中虽然区分绝对不得注册与相对不得注册事由,但东南亚国家协会(ASEAN)秘书处的「商标实质性审查通用指引」第二版中,却看不到缅甸所提供的任何案例。
图片来源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商标法,主要为1976年商标法[1],最近一次修正为2006年1月。
具有识别性之商标
首先,马来西亚也承认各种类型的商标,包括颜色、立体形状商标。不过,纯粹的颜色本身必须取得识别性,才得注册为商标。
马来西亚曾经对于下列的颜色商标注册案,认为其只是单纯的海水颜色,本身不具备识别性,而拒绝其注册。
图一、马来西亚颜色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48 (2ed edition, 2020).
若是色块的排列组合,属于产品表面的花纹,只要具要识别性(包括后天识别性),即可接受注册。下面案例中,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同意LV和Burberry的产品表面花纹具备识别性,而准予注册。
图二、LV和Burberry之花纹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73 (2ed edition, 2020).
如果是一个标签的外框,是否具备识别性?马来西亚在下述案例中,认为一个标签的框架,只要够独特,也可以具备识别性而准予注册。
图三、标签的外框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75 (2ed edition, 2020).
虽然立体形状可注册为商标,但以商品容器的形状本身注册,仍须具备识别性。下列案例中,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品容器形状本身不具备识别性,且为该类饮料常见的容器形状。
图四、马来西亚容器形状商标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59 (2ed edition, 2020).
产品本身的形状也可注册为商标,但仍然需具备识别性。下列案例中,有人将巧克力的形状本身申请注册商标,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形状本身不具备先天识别性,且为一般常见的巧克力造型。
图五、产品本身的形状
数据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63 (2ed edition, 2020).
一般不得注册事由
马来西亚商标法对商标不得注册事由,分散在不同的条文。首先第一条是商标法第14条,包括下列事项[2]:
(a) 如果商标之使用,可能有欺骗公众,会造成公众混淆,或者违反法令;
(b) 如果商标包含或含有 任何可耻造谣(scandalous)或冒犯性事项(offensive matter)或者其他不会受任何法院给予保护之内容;
(c) 如果其包含之事项,以知识产权局长之意见来看,可能会有害于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
(d) 如果其相同或高度近似于一在马来西亚境内他人就相同产品或服务之著名商标;
(e) 如果其商标内容相同于马来西亚已注册之著名商标,但其申请指定之产品服务类别与该已注册著名商标不相同:假设就那些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会让人产生这些商品服务与该著名商标之权利人有所关连,且该著名商标权利人之利益很可能会受到该使用之损害;
(f) 如果其包含或含有地理标示,用于非来自该区域的产品,而使用该产品商标中的标示,会让公众误导该产品的真实产地;
(g) 如果其属于葡萄酒商标,其包含或含有一指示葡萄酒之地理标示,或者其属于一烈酒之商标,其包含或含有指示烈酒之地理标示,且该产品并非来自于该地理标示所指示之地区。
注意,马来西亚也是回教国家,任何商标用语中使用宗教用语可能会对民众产生冒犯,也不得注册。另外商标法第19条,乃规定所申请商标及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务,与一在先申请之商标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有相同或近似,或产生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得注册[3]。
特殊用词不得注册
商标法第15条[4]规定,只要商标中有某些文字,例如「专利」、「获得专利」、「皇家专利」、「已注册」、「注册设计」、「著作权」和有类似效果的文字,均不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16条规定[5],商标中使用他人姓名或代号,若没有得到该人之同意,不得注册。
此外,在马来西亚商标法施行细则[6]中,进一步具体规定,某些词汇乃法律规定不得注册:
- 单词「Bunga Raya」和芙蓉的表现形式或其任何可模仿的颜色;
-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Seri Paduka Baginda Yang di-Pertuan Agong)的表述或词语、国家领导人或任何有色模仿物;
- 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或其他政府所拥有之皇家宫殿或建筑物的图示或其任何有色模仿物;
- 任何表述或格言或用语,指示皇家或皇家的、帝国武器、军徽、徽章或装置,因为内容太相似前者,而可能造成被误认。
缅甸
缅甸属于低度开发国家,国家主要生产仍仰赖农业为主。其有独立之商标法,最新版本为2019年1月修正的商标法[7]。但在东南亚国家协会(ASEAN)秘书处的「商标实质性审查通用指引」第二版中,看不到任何的案例说明,故以下仅介绍其法规。
缅甸商标法中,对于商标不得注册事由,区分为绝对不得注册,以及相对不得注册。
绝对不得注册事由
首先,商标法第13条乃规定,商标绝对不得注册事由[8],包括:
(a)欠缺识别性;
(b) 商标中包含有符号或指示,其在交易上,乃指示商品或服务之种类、项目、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制造时间或提供时间,或者其他商品或服务之特性;
一商标虽然有上述(a)和(b)之情形,但只要符合下述任一情况,仍应准予注册:
(i) 其在事实上,因为在申请注册日前在交易上之使用,取得识别性。
(ii) 该商标已在申请注册日前,由申请人在缅甸共和国内基于善意、持续地、专属地使用。
(c) 该商标内容违反公共秩序、道德、真实良知、国家完整性、缅甸共和国中族群所尊敬、珍视的文化;
(d) 商标用语变成日常语言中之通用词或惯用词,或者成为交易中基于善意且已形成之惯例;
(e) 很可能误导公众或交易圈;
(f) 商标内容之全部或部分,乃重制或模仿国旗、军徽、或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采用之徽章;官方符号或标记,指示由国家控制或担保;国际跨政府组织之名称或缩写,除非由该国家或国际跨政府组织的有权机关所授权;
(g) 使用缅甸共和国作为签约国的国际条约所保护的徽章。
相对不得注册事由
商标法第14条,则规定相对不得注册事由[9]:
(a) 商标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注册所欲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乃相同或近似于该以注册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且该商标之使用会造成商标混淆误认之虞。
(b) 如果没有得到相关人士或法人之同意,使用商标会影响该他人之人格权或法人之名誉;
(c) 如果商标乃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权或工业财产权;
(d) 如果商标申请乃出于恶意;
(e) 如果其相同或近似于一著名商标,且所欲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与该著名商标所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其使用会造成混淆误认之虞;
(f) 如果其相同或近似于一已注册之著名商标,且所欲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与该著名商标所使用之商品或服务并不近似,其使用会造成他人对该商标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著名商标之所有人产生连结,且该已注册著名商标之所有人之利益,很可能会因为该使用受到损害。
备注:
-
MALAYSIA, Trade Marks Act 1976 - Act No. 175 (amendments up to 1 January 2006).
-
Malaysia, Trade Marks Act 1976, Section 14.
-
Malaysia, Trade Marks Act 1976, Section 19.
-
Malaysia, Trade Marks Act 1976, Section 15.
-
Malaysia, Trade Marks Act 1976, Section 16.
-
Malaysia, 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7, Regulation 13.
-
Myanmar, Trademark Law, No. 3, 2019 (30 January 2019).
-
Myanmar, Trademark Law, Section 13.
-
Myanmar, Trademark Law, Section 14.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
|
|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
|
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