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中的部分元素构成近似,整体上是否就一定构成近似?华为公司2017年在欧盟注册上下交扣的双U形商标,香奈儿公司认为与其左右交扣的双C商标组成元素近似,故整体近似,而有贬损其识别性或混淆误认之虞。但欧盟法院2021年4月判决认为,二商标不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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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申请之双U商标
本案原告是法国的香奈儿公司(Chanel),被告则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华为公司。2017时,华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个图形商标,商标中是一个经过设计的H文字,但这个H像是两个上下交扣的U字形。华为所申请的商标,指定使用于尼斯公约第9类之软件和科技产品[1]。
图一、华为所申请H造型商标
图片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香奈儿以双C商标提出异议
2017年12月,香奈儿公司对该商标申请案提出异议。香奈儿提出二个商标主张异议,第一个是2013年于法国注册的香奈儿商标(如图二),乃左右两个C交扣。其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相机、太阳镜、眼镜、耳机和耳机、计算机硬件),与华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之商品重迭[2]。
图二、香奈儿法国注册第3977077号商标
图片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第二个商标是是1985年于法国注册的第1334490号商标,指定使用于「香水、化妆品、人造珠宝、皮革制品、衣服」[3]。图形如下,除了左右二个C交扣外,外部还有一个圆圈:
图三、香奈儿法国注册第1334490号商标
图片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异议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 2019年5月,香奈儿对该异议提起上诉。2019年11月,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第四上诉庭驳回其上诉[4]。香奈儿继续向欧盟初审法院提出上诉,初审法院第五庭于2021年4月21日做出判决,维持上诉庭之认定,即异议不成立。
著名商标之贬损识别性?
香奈儿所提出的第一个理由,乃是认为,其商标属于欧盟共同体商标规章之「知名商标」(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由于华为商标与香奈儿商标构成近似,可能会对贬损其识别性或信誉,而违反欧盟共同体商标规章第8条(5)之不得注册事由[5]。
欧盟初审法院提到,要获得知名商标之扩大保护,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2)在先商标必须具有知名度(reputation),(3)所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利用,或会贬损在先商标的识别性或信誉[6]。
商标比对时的角度
香奈儿认为,华为商标图样只是自己的双环商标旋转90度,应构成近似才对。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会因为商品摆放角度,不一定与原注册图样一样正面呈现,故可能在实际使用上与华为商标构成近似[7]。
初审法庭认为,在比较商标是否近似时,是从注册图样进行比较,而非以实际使用角度进行比较[8]。所以,注册时商标呈现的角度,就是比较用的角度,而无庸管实际使用时是否角度会被旋转[9]。
商标组成元素虽类似,但整体不构成近似
上诉庭认为,二商标图样并不构成近似。在近似判断上,在外观上,二商标有不同结构和不同的组合元素。虽然二商标好像都有半环彼此扣合,都有外部环绕圆圈,但不能仅从此点就认为近似。另外,在读音上,二商标无法发音而无从比较;在观念上也不构成近似[10]。
法院认为,华为的商标看起来像是两个U彼此上下颠倒互扣,外面有个圆圈,并且呈现上下交扣的样子。而香奈儿的商标看起来是两个C左右对秤互扣,同样也有外部圆圈,但没有呈现二个C交错的方式[11]。因而视觉上虽然有类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处,包括:
- 一个是U,一个是C
- 一个是上下交错,一个是左右交错;
- 中央交错区的椭圆,一个是垂直、一个是水平;
- 一个线条细、一个线条粗;
- 前者二个U交错的上下关系可以呈现,后者二个C交错的方式没有呈现[12]。
至于在发音上,二者确实无法发音,所以无法比较。在观念上,华为的商标当初设计时,想要呈现一个整体为「H」的形象,所以观念上就是H,与香奈儿的双C图,观念不同[13]。
因此,法院认为,整体而言,二个商标在图样上并不构成近似。既然不构成近似,也就不用进一步判断是否有贬损知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了[14]。
不构成一般商标之混淆误认
香奈儿提出异议的第二点理由乃是主张,根据欧盟共同体商标规章第8条(1)(b),华为所申请商标,与香奈儿商标图样构成近似,产品同一或类似,而对香奈儿商标之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15]。
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庭认为,在一般商标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先要判断二商标图样是否构成近似。而基于前面所讨论的理由,在外观上,二商标虽然组成元素有类似部分,但整体而言并不构成近似;在读音上、观念上则不近似。故整体上,商标图样不构成近似。上诉庭认为既然商标图样不构成近似,也就不必再探讨混淆误认之虞判断的其他因素了[16]。
欧盟初审法院支持上诉庭之看法,既然二商标图样整体上不构成近似,也就无庸在探讨混淆误认之虞的其他因素[17]。因而,欧盟初审法院最后判决香奈儿败诉,华为商标得有效注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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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4/20 - Chanel v EUIPO - Huawei Technologies, ECLI:EU:T:2021:207, par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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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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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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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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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community Trademark Regulation 2017/1001, article 8(5) (“5. Upon opposition by the proprietor of a registered earlier trade mark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2, the trade mark applied for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where it i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goods or services for which it is applied are identical with, similar to or not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registered, where, in the case of an earlier EU trade mark, the 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 in the Union or, in the case of an earlier national trade mark, the 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 in the Member State concerned, and where the use without due cause of the trade mark applied for would take unfair advantage of, or be detrimental to,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 or the repute of the earlier trade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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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4/20 - Chanel v EUIPO - Huawei Technologies, para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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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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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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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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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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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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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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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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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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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community Trademark Regulation 2017/1001, article 8(1)(b)(“(b)if, because of its identity with, or similarity to, the earlier trade mark and the identity or similarity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covered by the trade marks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in the territory in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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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4/20 - Chanel v EUIPO - Huawei Technologies, para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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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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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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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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