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期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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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双U商标是否近似香奈儿双C商标?欧盟法院2021年Chanel v EUIPO - Huawei Technologies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商标图样中的部分元素构成近似,整体上是否就一定构成近似?华为公司2017年在欧盟注册上下交扣的双U形商标,香奈儿公司认为与其左右交扣的双C商标组成元素近似,故整体近似,而有贬损其识别性或混淆误认之虞。但欧盟法院2021年4月判决认为,二商标不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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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华为申请之双U商标

本案原告是法国的香奈儿公司(Chanel),被告则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华为公司。2017时,华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个图形商标,商标中是一个经过设计的H文字,但这个H像是两个上下交扣的U字形。华为所申请的商标,指定使用于尼斯公约第9类之软件和科技产品[1]

图一、华为所申请H造型商标

图片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香奈儿以双C商标提出异议

2017年12月,香奈儿公司对该商标申请案提出异议。香奈儿提出二个商标主张异议,第一个是2013年于法国注册的香奈儿商标(如图二),乃左右两个C交扣。其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相机、太阳镜、眼镜、耳机和耳机、计算机硬件),与华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之商品重迭[2]

图二、香奈儿法国注册第3977077号商标

图片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第二个商标是是1985年于法国注册的第1334490号商标,指定使用于「香水、化妆品、人造珠宝、皮革制品、衣服」[3]。图形如下,除了左右二个C交扣外,外部还有一个圆圈:

图三、香奈儿法国注册第1334490号商标

图片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异议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 2019年5月,香奈儿对该异议提起上诉。2019年11月,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第四上诉庭驳回其上诉[4]。香奈儿继续向欧盟初审法院提出上诉,初审法院第五庭于2021年4月21日做出判决,维持上诉庭之认定,即异议不成立。

著名商标之贬损识别性?

香奈儿所提出的第一个理由,乃是认为,其商标属于欧盟共同体商标规章之「知名商标」(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由于华为商标与香奈儿商标构成近似,可能会对贬损其识别性或信誉,而违反欧盟共同体商标规章第8条(5)之不得注册事由[5]

欧盟初审法院提到,要获得知名商标之扩大保护,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2)在先商标必须具有知名度(reputation),(3)所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利用,或会贬损在先商标的识别性或信誉[6]

商标比对时的角度

香奈儿认为,华为商标图样只是自己的双环商标旋转90度,应构成近似才对。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会因为商品摆放角度,不一定与原注册图样一样正面呈现,故可能在实际使用上与华为商标构成近似[7]

初审法庭认为,在比较商标是否近似时,是从注册图样进行比较,而非以实际使用角度进行比较[8]。所以,注册时商标呈现的角度,就是比较用的角度,而无庸管实际使用时是否角度会被旋转[9]

商标组成元素虽类似,但整体不构成近似

上诉庭认为,二商标图样并不构成近似。在近似判断上,在外观上,二商标有不同结构和不同的组合元素。虽然二商标好像都有半环彼此扣合,都有外部环绕圆圈,但不能仅从此点就认为近似。另外,在读音上,二商标无法发音而无从比较;在观念上也不构成近似[10]

法院认为,华为的商标看起来像是两个U彼此上下颠倒互扣,外面有个圆圈,并且呈现上下交扣的样子。而香奈儿的商标看起来是两个C左右对秤互扣,同样也有外部圆圈,但没有呈现二个C交错的方式[11]。因而视觉上虽然有类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处,包括:

  1. 一个是U,一个是C
  2. 一个是上下交错,一个是左右交错;
  3. 中央交错区的椭圆,一个是垂直、一个是水平;
  4. 一个线条细、一个线条粗;
  5. 前者二个U交错的上下关系可以呈现,后者二个C交错的方式没有呈现[12]

至于在发音上,二者确实无法发音,所以无法比较。在观念上,华为的商标当初设计时,想要呈现一个整体为「H」的形象,所以观念上就是H,与香奈儿的双C图,观念不同[13]

因此,法院认为,整体而言,二个商标在图样上并不构成近似。既然不构成近似,也就不用进一步判断是否有贬损知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了[14]

不构成一般商标之混淆误认

香奈儿提出异议的第二点理由乃是主张,根据欧盟共同体商标规章第8条(1)(b),华为所申请商标,与香奈儿商标图样构成近似,产品同一或类似,而对香奈儿商标之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15]

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庭认为,在一般商标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先要判断二商标图样是否构成近似。而基于前面所讨论的理由,在外观上,二商标虽然组成元素有类似部分,但整体而言并不构成近似;在读音上、观念上则不近似。故整体上,商标图样不构成近似。上诉庭认为既然商标图样不构成近似,也就不必再探讨混淆误认之虞判断的其他因素了[16]

欧盟初审法院支持上诉庭之看法,既然二商标图样整体上不构成近似,也就无庸在探讨混淆误认之虞的其他因素[17]。因而,欧盟初审法院最后判决香奈儿败诉,华为商标得有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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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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