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期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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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麟洋配」谈国际间防范商标抢注之发展及趋势
熊诵梅/台湾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 法律科技创新服务负责人

本文将以近年台湾知名航空之「星宇」商标遭抢注事件为楔,简介各国近年来对层出不穷之商标抢注事件所做出的变革,提供各方对商标恶意抢注事件之初步了解及思考因应之对策。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商标抢注一直是商标法上屡见不鲜的议题;举凡奥运金牌「麟洋配」金牌决胜点的图案[1] 、NBA篮球选手「林书豪」的名字,以及时代力量党徽、防疫期间防护插管箱Taiwan Box等商标注册事件,此起彼落,各个领域皆可见此争议。

不同法领域间,除了著名商标有此议题外,纵为非著名商标,亦有可能遭抢注;甚至商标文字翻译之不同,也有可能产生此问题。且一旦成为商标蟑螂抢注的目标,倘行政或司法保护不周,将使企业须在花费额外的成本「买回」自身商标,及漫长之司法救济间做出选择。更甚者,于今年(2021)1月间,电商巨擘亚马逊公司也因有中国厂商注册「AWS」商标,致其所推云端服务(Amazon Web Service)所使用之AWS标志在中国大陆被控商标侵权,并因此被法院判决败诉且须付出人民币7,646万元(逾新台币3亿元)之高额赔偿。

星宇航空一宣布筹组,即遭商标抢注

长荣航空公司创办人张荣发之子张国炜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宣布筹组「星宇航空」,并成立「星宇投资有限公司」,吸引台湾民众的注意,而商标权人松霖旅行社有限公司,竟于记者会宣布后,即迅速以相同之「星宇」商标指定使用于星宇航空所营相同或类似之服务。

据此,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下称智慧局)认为,异议人张国炜筹备「星宇航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一事,因广经多家电视、平面、网络媒体密集报导,相关业者及消费者自得以认识并将其「星宇航空」与其表彰之「航空运输服务」连结。且所谓商标之使用,商标权人倘系为营销之目的,而以电视广告或其他方式营销其商品或服务,并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该等商品或服务之商标,不问其实际营销结果如何(即是否有实际交易之事实),皆应认属商标之使用;商标之「使用」与商品或服务实际营销之结果如何,尚无必然之关联(智慧财产法院97年行商诉字第88号判决意旨参照)。

准此,在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之前,商标所有人就其商品或服务所为之广告宣传,难谓非属商标之使用,足堪认定异议人有先使用据争「星宇」商标于航空运输服务之事实,况且,商标权人既从事旅行社业务,与异议人所提供之航空运输服务具有密切关连性,更应可知悉据争商标先使用之情事,加上据争商标及系争商标间,于外观、读音、观念上皆极相仿,应属构成近似商标,且其注册之服务类别亦达到类似之程度,客观上难谓商标权人无意图仿袭而抢先申请注册之情事,从而本件系争商标之注册,自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之适用,因而审定异议成立[2] ,但也因此花费星宇航空时间、精神及费用处理此事。

近年各国针对遏止商标抢注进行之制度变革

1. 美国—单方再审查程序

依照美国商标法第1条第a项,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商标申请人应提供在商业上使用商标(use in commerce)的证据,否则将无法获准注册。此系因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如要求商标注册时须有商标使用行为,除可避免不使用之商标于注册后造成他人申请的障碍,亦可排除商标蟑螂对市场秩序的不当影响。因此为加强对商业上使用商标之审查,针对已获注册之商标,美国将于2021年12月27日施行新增之单方再审查程序,即任何人包括商务部智慧财产副部长或专利商标局局长皆可藉由此程序(美国商标法第16条b项),在注商标册公告日五年内提出申请,要求再次审视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以遏止恶意抢注之行为[3]

2. 中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商标抢注事件,在中国更是常见;举凡乔丹、无印良品、New Balance等都有商标侵权事件。中国为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之打击力度,于2021年3月提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依据该方案之工作重点,主要系针对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及他人具有高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之行为;此外,如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亦属本方案之重点项目[4]

台湾针对商标抢注之法规及其救济方式

依据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不得注册。但经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加上本文前段智慧局之审定内容,可归纳出台湾对商标恶意抢注认定之三大要件:

  1. 该商标之申请人因特定关系知悉据争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
  2. 该商标相同或近似于据争商标;
  3. 据争商标为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

倘发现自身之未注册商标在台湾被他人抢先注册,并且符合以上要件,可考虑在抢注商标之不同审查阶段采取不同救济手段:

  1. 尚于审查阶段:
    商标注册申请案之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均得于商标注册申请案审定前提出第三人意见书[5],并不以具名为必要。此外,如提出第三人意见书主张商标注册申请案,涉有恶意抢注之情形者,则须提供客观事证说明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供审查人员综合考虑。
  2. 于抢注商标公告后:
    任何人在商标公告后三个月内,发现注册商标有恶意抢注之情事,即可依商标法第48条第1项,向商标专责机关提出异议;此外,倘利害关系人发现注册商标有被抢注之情形,亦可自商标注册公告日满五年内,依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以前开条文,向商标专责机关申请评定程序以为救济。

两岸商标抢注调处机制

又因两岸经贸关系密切,商标抢注之情形层出不穷,倘抢注情形发生在中国大陆,亦可考虑对抢注商标向中国大陆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此外,针对商标抢注之处理,台湾智慧局亦可基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订定两岸商标协处作业处理程序」[6],协助台湾企业处理在中国大陆之商标抢注事件。申请人于申请时应备具理由及相关事证,清楚叙明请求协处事项、案件之事实及说明遭受不合理、不公平对待,或有违反中国大陆法令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适用原则之理由与具体事证,智慧局会将通报协处事项连同重要事证以电子邮件传送中国工商总局窗口并且转知申请人协处结果。此处理程序在订定初期颇有成效,近年因两岸关系变化,使得双方协助处理之案件大幅下降[7]

结论

考虑台湾及东亚各国对于商标保护仍采先申请之注册主义为主,建议企业在设立初期即应做好完整之商标布局规划,以避免商标抢注对企业造成额外的成本负担。诚然,考虑商标全球注册布局须评估各项效益,且与企业之发展目标息息相关,倘企业因自身业务考虑而暂时不考虑于当地注册商标,亦应保留与当地合作伙伴之所有讯息往来及契约,并委托专业智财法律人员定期检索相关商标注册,以求杜绝争议并得以实时救济。

此外,商标重在使用,商标专责机关应适度采纳美国制度,要求申请人提出一定之使用证明或至少使用计划,以减少商标抢注事件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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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熊诵梅
现任: 台湾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Deloitte Taiwan Legal) 法律科技创新服务负责人
学历: 柏克莱加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台湾大学法律系硕士、学士
经历: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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