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期
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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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蟑螂在中国的穷途末路?
王映骅/北美智权 商标服务团队

对于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来说,商标恶意抢注为一大顾虑,因此种恶行不仅是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甚至是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为端正此歪风,2019年中国大刀阔斧修正商标法,以期遏止恶意注册。

中国商标采申请在先原则,申请之际不须提供使用证据,恶意申请人(俗称:商标蟑螂)利用此漏洞以及制度上的缺陷,抢注国外知名商标,尔后再转让回去给该商标之原始权利人以牟取暴利,或是藉此攀附商誉。尽管中国历年来不断修正商标法,恶意注册事件仍层出不穷,手法甚至推陈出新,以下提供两种常见商标恶意抢注状况:

案例一
早期的审查只就相同及近似类别上进行检索,商标蟑螂就此锁定知名商标尚未注册类别下手,如西班牙品牌ZARA,当时在中国仅以「ZARA」字符串于服饰及配件相关类别注册商标,就遭福州美发经营者张先生以「飒拉ZARA」于第44类美容理发申请商标(申请日:2011年06月28日;申请号:9649569),该商标尔后也核准注册成功。

案例二
近年,为规避近似商标注册被驳回风险,恶意申请人甚至将原商标拆分申请,意图钻商标审查之隔离审查漏洞,如日本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为其旗下咖哩产品注册之“好侍”、“百梦多”商标,遭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拆分成 “好待百” (申请日:2018年09月29日;申请号:33838169)及 “梦多咖哩” (申请日:2018年09月29日;申请号:33827187)进行申请。

以上恶意抢注行为不仅是侵犯他人私权,甚至是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故为求从根本上打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之申请行为,中国于2019年下半年针对其《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正,同时也发布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两法皆于同年底生效,从「抑制商标恶意注册」、「规范商标代理商行为」及「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三大方向着手,提高恶意注册之难度。

抑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此次修法,最为核心的条款为第4条,其中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明确指出商标申请要以「使用」为目的,被视为能从源头遏止恶意注册。

修法前,实质审查之范围仅在相同及近似类别上进行检索而不及于不相近似类别(如案例一),在先商标权人仅能透过异议手段对付恶意商标注册,审查委员无法条可引用以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然而,修法过后的第4条提供审查委员在实质审查中可主动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的依据,也成为提出异议及无效之理由(商标法33条及44条),意即以第4条提出异议者无须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再者,商标审查不再是孤立,为防范恶意注册,尤其像是恶意拆分申请著名商标,待核准注册后再合并使用之行为(如案例二),审查委员不会单就一商标申请案之图样近似检索结果做出判断,也会视情况参考申请人先前申请之商标,做出综合评估,判断申请人是否有主观恶意。

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

依法究办未拒绝恶意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
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防范也延伸至商标代理机构之上,第19条指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不得接受其委托。即商标代理机构有拒绝恶意注册委托之义务,若玩忽职守,进行恶意商标注册或诉讼,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第68条)。

加大侵权惩罚力度

加大赔偿金额以及制裁假冒商标的商品
抢注案件数量庞大的主因之一为侵权赔偿成本低,故此次修法也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加大恶意注册的赔偿金额倍数和法定赔偿金额分别至五倍及五百万(第63条),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并吓阻恶意注册行为。

除此之外,为避免侵权人以极低成本重操旧业,应权利人请求,经法院判决,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及其制造工具、材料可无偿销毁;至于已去除假冒商标的商品,亦被禁止进入商业管道。(第68条)

综合上述,中国此次以「恶意」为要件进行第四次商标法修正,从不同面相加强打击恶意注册之力度,加强商标权保护。于审查阶段即严厉控管,提供官方充分法律依据能主动驳回恶意申请,即使该申请未能于审查期间被揪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相关法源支持下,仍可于公告期间提出异议,或是注册核准后提出无效宣告或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侵权阶段也祭出重罚吓阻违法行为,可望从根本遏止抢注歪风。然新法生效后至今才近两年,此次修正是否能有效改善恶意注册状况,尚待关注。

此外,建议申请人平时还是得妥善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以备法律维权之需,也可进行「商标监视」,防范官方审查阶段之疏漏,及早于商标公告期间发现恶意注册商标,诉诸法律行动。实务上根据往例,注册核准后提出救济程序所耗费之时间及金钱成本往往高于异议阶段,难度也相对提高,例如FACEBOOK之「FACEBOOK」同名商标于2006年在中国以第42类服务遭苏姓男子抢注(申请日:2006年05月09日;申请号:5359959),双方商标之争缠讼至2020年初才尘埃落定。在先权利人若能及早于公告期间把关,则可免于恶意商标流入市场后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否则既影响商誉,又得承担高额诉讼费用及面临漫长诉讼程序,得不偿失。

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内容详见以下网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0/t20191016_307410.html

《「中国商标法」参考法条》

第4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19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33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44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63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数据;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管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管道。

第68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档、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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