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期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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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秘密主张BodySecrets商标无效却失败:
欧盟普通法院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 v EUIPO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Body secrets对女人来说代表什么意思?是纯粹代表女人健康、美丽的秘密,还是指某个美容产品有不为人知的配方?在化妆品公司将BodySecrets注册为商标,指定使用于清洁与美容产品。而知名的维多利亚的秘密主张这个商标欠缺识别性、属产品的形容词,而应属无效。但欧盟法院2021年7月判决该商标具有识别性。

Product
图片来源:dearbody.com

案件事实

2016年,Yiwu Dearbody化妆品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以下图形商标 ,指定使用于第3、5、25类之商品[1]

表一、Yiwu Dearbod申请之图形商标

商标图案

指定使用之商品

https://files.lbr.cloud/public/2021-08/bodysecrets.png?VersionId=Nacsc7Q9kD5zvlXg16aCrbx6DTBQeGQQ

第3类:浴盐;沐浴露;香皂蛋糕;化妆品;香水;牙膏;动物化妆品;香水;鞋蜡;洗涤剂;
第5类:净化剂;医疗用浴盐;浴泥;医疗用漱口水;用于医疗目的的冲洗制剂;消毒剂;消毒湿巾;医用棉花;牙漆;适合医疗用途的营养物质;动物洗涤;
第 25 类:服装;鞋;帽子;针织品;手套【衣服】;围巾;腰带。

数据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维多利亚秘密申请宣告无效

2017年,知名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品牌管理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宣告「Body Secrets」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类别都无效。其主张无效的理由为,该商标欠缺识别性,属于描述性商标,或属于通用语[2]

欧盟2017年商标规章第59条(1)(a)规定,任何人可基于以下事由,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或于侵权诉讼中提出反诉主张商标无效:(a)欧盟注册商标违反本规章第7条各项规定;....[3]

商标规章第7条属于商标绝对无效事由。其中,第(1)(b)款为欠缺识别性:「商标欠缺任何识别特征;[4]

第(1) (c)款为则是属于描述性商标:「商标仅由标志或指示组成,这些标志或指示在贸易中可用于指明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其他商品或服务之特性;[5]

第(1) (d)则为商标成为通用词语:「商标仅由标志或指示所组成,其已经成为流行语言,或该行业之真诚、惯例中之习惯用语;[6]

但是,欧盟知识产权局之撤销部门(Cancellation Division),最后决定驳回维多利亚的秘密之请求。

维多利亚主张body secrets属于描述用语的证据

维多利亚的秘密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交下述证据[7]

  1. 国际杂志《柯梦波丹》2014 年 6 月 24 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题为〈玛丽莲梦露的美丽和身体秘密揭晓〉;
  2. 英文杂志《OK!》2014 年 8 月 13 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题为〈Ferne McCann 揭示海滩身体秘密〉;
  3. 来自《Marie Claire》杂志的一篇文章(未注明日期),题为〈45 个最佳身体秘密〉;
  4. 来自《Marie Claire》杂志 2011 年 1 月 3 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题为〈12 位名人身体秘密〉;
  5. 《Look》杂志2015年6月22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题为〈Kate Middleton令人难以置信的身体秘密揭晓〉;
  6. 《魅力》杂志 2012 年8月21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题为〈名人身体秘密〉;
  7. 据申请人称,摘自《每日星报》杂志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文章,题为〈Nicole Scherzinger 分享她的身体秘密:健康对我来说意味着健康的心灵〉;
  8. 《哈泼时尚》杂志 2011 年 11 月 30 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题为〈Bazaar 的美容团队挖掘了一些我们最喜欢的明星的美容秘诀(beauty secrets)〉。

杂志文章上的使用与系争产品无关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第五上诉委员会(Fifth Board of Appeal of the EUIPO)认为,上述证据,没办法证明「body secrets」这个用词,与第3类、第5类、第25类的商品有所连结,因为这些文章讲的是名人的运动和饮食习惯,而非该商标指定的商品[8]

委员会认为,上述这些文章,有些指的是「海滩身体的秘密」,意思是「去海边锻炼身体的秘诀」,没有指涉第3类、第5类、第25类的具体商品。此外, 委员会也发现,维多利亚的秘密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body secrets」这个用词是使用于广告中的「促销公式」[9]

因而,第五上诉委员会驳回维多利亚的秘密之上诉。维多利亚的秘密不服,继续上诉到欧盟普通法院。但欧盟普通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做出判决,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及上诉委员会之决定。

系争商标的图形元素应予忽略?

首先,维多利亚秘密认为,系争商标的图形元素非常少,少到应予忽略,所以应不认为系争商标具有识别性。

关于这一个论点,普通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指出,有争议的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其由两个词组成,黑色书写的「body」和灰色书写的「secrets」。但是,后来委员会在讨论系争商标时,仅讨论该商标的文字要素,而非讨论其字体、颜色部分。因此,法院认为,由于上诉委员会在评估商标时不重视该商标的图形要素,维多利亚的秘密就这一点上诉,是无效的[10]

「body secrets」欠缺识别性而无效?

维多利亚秘密提出的第二个上诉理由,仍然坚持,「body secrets」这个用语,因欠缺识别性而应属无效。其进一步区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是认为第五上诉委员会对其所提交的文章的评估有所错误。第二部分,则是认为第五上诉委员会对识别性的评估有错误。

首先就第一部份,法院认为,这些文章使用「body secrets」这个用语,指的是名人的特定饮食和健身习惯,让她们可以保持有吸引力的外貌并保持健康、有吸引力的身体。但是,其与系争商品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关联[11]。尤其,法院强调《OK!》杂志的〈Ferne McCann 揭示海滩身体秘密〉这篇文章,法院认为,该文章中不是使用「身体秘密」一词,而是使用「海滩身体秘密」一词[12]

因此,法院认为,委员会正确地认定,维多利亚的秘密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于申请注册之时,「body secrets」这一用词,是一种赞美或广告促销用语,也无法证明,在杂志中就该用语的使用可指向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之商品[13]

其次就第二部份,到底「body secrets」代表什么意思?维多利亚的秘密主张,一般公众看到Body Secrets,会认为是指该商品具有秘密性和专属性,该商品优于该类型商品的普通版本,暗示该商品是被渴望的[14]。而且,「body secrets」指的是「一般人不知道的可以让一个人更有吸引力的方法」,由于系争商品指定使用的商品,都是改善使用者外观,而「body secrets」与这个概念有关,故无法作为指定商品之来源[15]

但法院认为,身体的意思就是身体,秘密的意思就是别人不知道的信息。按照通常的意思,这些词并不是赞美或指更好的质量。因此,一般人看到这个用语时,并不一定会认知到其指的是「可改善身体外观的秘诀」[16]

在本案中,维多利亚的秘密主要四想证明,「body secrets」这个辞是在描述促销产品。但是,前面第一部份中,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杂志证据无法建立「body secrets」与系争产品有何链接。因此,法院认为,这一点无法被证明,故无法认定「body secrets」欠缺识别性[17]

body secrets是产品描述词?

最后,维多利亚秘密主张,根据第7条(1)(c),「body secrets」只是一般化妆美容产品的描述词,故亦不得注册。其理由仍然与前述差不多,认为「body secrets」会让人觉得是一种「改善身体外观的不为人知的秘方」[18]

但是,法院认为,第7条(1)(c)所谓产品的形容词,必须能在一般意义上,能够直接、具体的描述一产品[19]。但法院认为,「body secrets」对一般公众而言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指的是身体上的秘密,而非「改善身体外观的不为人知的秘方」,故并不是一般美容产品的形容词[20]

最后法院判决,维多利亚的秘密败诉,而「body secrets」商标继续有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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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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