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期
2021 年 10 月 13 日
  北美智权官网 历期智权报   订阅北美智权报  
 
气泡饮料开罐声能否注册声音商标?欧盟普通法院2021年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声音也可以申请商标。2018年德国一家饮料罐制作公司,将一段长14秒的气泡饮料开罐声音,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但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其欠缺识别性,驳回其申请。2021年7月,欧盟普通法院做出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案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决定,同时也提出了声音商标识别性的认定标准。


图片来源:Pixabay

欧盟的声音商标申请概况

欧盟2009年版之商标规章,准许新型态商标为:「共同体商标可由任何能够以图文方式呈现的标识组成,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设计、字母、数字、商品或其包装的形状,只要该标识能将一事业之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事业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1]」但是,条文规定商标必须能够以「图文呈现」(represented graphically),因而,欧盟知识产权局虽然准许声音商标注册,但都要求必须以乐谱方式表示声音。若仅以声波图申请,当时欧盟知识产权局均会驳回。

但到了2015年欧盟商标指令、2017年新版的欧盟商标规章,取消了这个「图文呈现」的要求。2017年版欧盟商标规章第4条规定:「欧盟商标得包括任何标识,特别是文字,包括个人姓名或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的形状、商品包装、或声音,惟该等标识须符合以下情形:

(a)将任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以及

(b)得以在欧盟商标注册簿以主管机关及一般大众可清楚及准确地判断给予商标权人保护目标方式呈现。」[2]

自此之后,欧盟知识产权局除了允许乐谱呈现声音商标外,也允许提交声音样本(电子文件)。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会有该声音商标的连结,点进去可以直接听该段声音。目前为止,欧盟知识产权局数据库中,可以看到曾有415个声音商标申请案,其中262个申请案获得注册[3]

气泡饮料开罐声音申请商标

2018年,德国专门生产瓶罐的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公司,提出一件声音商标的申请案(申请号17912475[4])。其声音总共为14秒,文字描述为「打开饮料罐发出的声音,然后是大约一秒钟的沉默和持续大约九秒钟的嘶嘶声」。至于声音内容,可以参考脚注4的网页连结。申请人指定使用于各种饮料罐,和储存、运送的金属容器[5]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驳回该案申请,申请人不服,并向智财局的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s)提出救济,但救济委员会仍然驳回该申请[6]。因此,申请人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欧盟知识产权局之决定。

普通法院于2021年7月7日做出判决,并对此一罕见的声音商标案例,做出一个重要的判决[7]

声音商标的识别性标准

首先,普通法院重述了欧洲法院建立的基本原则,所有商标都应该在相同的识别性判断标准下被审查。而识别性就是该商标是否有识别该商品服务之商业来源之能力。而这样的标准,也适用于声音商标[8]

法院指出,所申请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共鸣,使目标消费者能够认知其作为商标,而不是将其当作功能性组件,或者是不具有任何内在特征的或指示符号。因此,系争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必须可以直接透过对声音商标的简单感知,而不需要将其与其他元素(例如文字或图形元素,甚至其他商标)相结合,就可以联想到其商业来源。[9]

上诉委员会驳回此申请案有三项理由,其中二项理由如下[10]

  1. 关于声音商标,可以参考欧洲法院过去关于形状商标案件中,该形状属于产品或其包装形状的相关判决。在这些判决中,过去法院指出,要具有识别性,该商标之形状必须在相关产业的规范或习惯有显著不同。
  2. 商品本身没有声音,只有在消费该商品时,才会听到这个声音。

但普通法院却不同意这两个理由。就第一个理由,法院认为,不应该适用关于形状商标的判例法[11]。就第二个理由,法院认为,大部分的商品本身都是安静的,只要在被消费时才会产生声音。因此,虽然只有在消费商品时才产生声音,但不能因而认为,在特定市场中用此声音指示商品之商业来源,是很少见的[12]

气泡饮料开罐声音不具有识别性

不过,普通法院最后仍然维持智财局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认为该声音并不具有先天识别性。法院认为:

「考虑到商品的类型,罐头打开时产生的声音实际上被视为纯粹的技术和功能元素。打开罐头或瓶子,是为了喝饮料以的相关技术解决方案中所固有的部分,因此这种声音不会被消费者认知为商品商业来源的指示。[13]

第二,普通法院认为,「一般而言,相关消费者均会立即将嘶嘶气泡声,联想到饮料」。法院认为:「该段声音中的声音元素和大约一秒钟的寂静,作为一个整体,没有任何内在特征,可能使公众将它们认知为商品商业来源的指示。这些元素无法让消费者产生共鸣,能够使它们与饮料领域的类似声音相区分。[14]

结语

此案件是欧盟法院第一起针对「非乐谱」的声音商标,所做出的判决。最后普通法院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与上诉委员会的认定,亦即认为系争申请欠缺识别性。

本案中欧盟法院认为,其不应该套用形状商标的判断标准,而采用所谓的共鸣理论,亦即,法院认定的标准在于,声音商标本身应该具有识别性,而不能仅是「在与其他文字、图形、影像链接后才产生识别性」。至于原本欧盟知识产权局和上诉委员会强调,产品本身是无声的,这点确实不是重点,只要该声音能够识别商品服务之来源即可。

 

备注: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感谢您阅读「北美智权报」,欢迎分享智权报连结。如果您对北美智权电子报内容有任何建议或欲获得授权,请洽:Editorial@naipo.com
本电子报所登载之文章皆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本公司授权, 请勿转载!
© 北美智权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联合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34 台湾地区新北市永和区福和路389号五楼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