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期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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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对手商标作为网页文宣是否构成初始兴趣混淆?
第八巡回法院2021年Select Comfort Corp. v. Baxter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智慧床垫的市场越来越大,美国的市场领导者是拥有「睡眠密码」(Sleep Number)商标的Select Comfort公司。其竞争对手利用睡眠密码商标做关键词广告及网络文宣,但在实际销售床垫时,并没有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此类型问题在美国被称为「初始兴趣混淆」,美国有的巡回法院承认初始兴趣混淆,有的则不承认。而在2021年5月,第八巡回法院在Select Comfort案中,第一次承认初始兴趣混淆理论。

Adjustable and Smart Beds, Bedding and Pillows - Sleep Number
图片来源:Sleep Number官网

原告可调整充气式床垫Sleep Number

原告Select Comfort是一家设计、制造、营销可调整式充气床垫及相关产品的公司,其最有名的产品系列,使用的是「睡眠密码」(Sleep Number)商标。原告在美国有超过450家睡眠密码专卖店,并透过在线、电话销售其产品,其在可调整充气床垫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0%以上。

Select Comfort公司拥有「睡眠密码」(Sleep Number)、「选择舒适」(Select Comfort)和「什么是你的睡眠密码」(What's Your Sleep Number)等联邦注册商标[1]

该案被告则为「个人舒适」(Personal Comfort)公司,在网络营销上,花了80%之广告预算投入购买关键词广告。Personal Comfort所购买的关键词广告,包括「数字床垫」(Number Bed)、「选择舒适」(Select Comfort)以及「睡眠密码」(Sleep Number)等。

本案原告并非争执,被告Personal Comfort公司使用这些关键词作为关键词广告;而是认为在被告公司网站上的文宣内容,使用了这些原告商标作为文宣中的关键词[2]

网页文宣中使用原告商标关键词

当消费者点选被告「个人舒适」(Personal Comfort)公司网站后,在网站上,被告将其产品与原告睡眠密码的产品做比较。请见下图一。

图一、被告公司网站将原告产品与被告产品比较

图片来源:Select Comfort Corporation v. Baxter, 156 F.Supp.3d 971 (D.Minn., 2016).

在此网页上,左上角先放上Personal Comfort自家商标,下面则有一行小字「与Sleep Number Bed®比较」。在主画面上,先写一个「比Sleep Number®床垫好的地方」。在左方选单栏中,标题「比较」下,可以看到「与Sleep Number®比较」(vs. Sleep Number®)。回到画面中间,有一个粗黑标体写「Sleep Number®床垫与Select Comfort®床垫比较」。下面写着「我们邀请你先做功课,查看比较结果」。在网页的最下方写着免责声明:「Personal Comfort® 或 Sleep Number's bed® 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本网站不出售任何属于 Select Comfort® 或 Sleep Number’s Bed® 的产品,任何参考仅供比较之用。 Select Comfort® 和 Sleep Number’s Bed® 是 Select Comfort® Corporation 的注册商标,您可以在 www.sleepnumberbed.com 上访问它们」[3]

除了网页之外,在浏览被告网站时,还有许多独立的广告方块。里面文字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被告的商标,但却将商标中的文字打散排列组组合,包括使用「number beds」、「sleep」、「comfort」[4]

此外,原告也主张,被告放在第三方网站上的展示型广告,内容在二行中,第一行出现了「sleep」,第二行出现了「密码床垫」(Number bed)[5]。请见下图二。

图二、被告展示型广告的内容

图片来源:Select Comfort Corporation v. Baxter, 156 F.Supp.3d 971, 976 (D.Minn., 2016).

搜索引擎优化SEO

除了付费关键词广告之外,被告也使用一些方式,在消费者输入「sleep number」搜寻时,能让自家网站在Google的搜寻结果自然排序上出现在比较前面的位置,这个方式一般称为「搜索引擎优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简称SEO)。方法之一,是在自家网站的每个网页名称卷标或后设信息中,使用对手的商标。方法之二,则是在第三方网站上,链接文字上使用对手商标,但连到自家网站。只要连到自家网站的他人网站越多,自家网站的自然排序位置也会往前[6]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包括「Sleep Number bed」和「Sleep Number Beds销售中」在第三人网站上的超链接文字中,当用户点选这些文字,会连回到被告的「个人舒适」(Personal Comfort)公司的网站[7]

原告也主张,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于「个人舒适」(Personal Comfort)网页的页标题、标签中,包括使用「Sleep Number Bed」、「50% OFF Sleep Number bed」、「WHAT'S YOUR NUMBER?」等[8]

最后,原告主张,在「个人舒适」(Personal Comfort)网页的商标整体图案中,就出现了「number bed」,亦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9]。请见下图三。

图三、被告网站的主要logo使用了number bed

图片来源:Select Comfort Corporation v. Baxter, 156 F.Supp.3d 971, 976 (D.Minn., 2016).

销售前混淆(初始兴趣混淆)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在网站文宣上使用这些原告的商标,或类似的文字组合,构成了「销售前」(pre-sale)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

所谓的初始兴趣混淆,是指消费者在真正购买的时间点,并没有混淆商标权人与被告的商品;但消费者在一开始进入商店、浏览网页时,可能被混淆误以为进入商标权人的商店或网页,亦即一开始选购的兴趣被混淆[10]

消费者可能想说既来之则安之,既然走错商标或看错网页,干脆将错就错,而在被告的商店购物。因此,美国部分巡回法院承认此种初始兴趣混淆,认为这也是一种商标混淆误认之情形,而构成商标侵权。

所谓的初始兴趣混淆,其实就是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goodwill)以吸引消费者上门,也就是一种「搭便车」(free rider)的行为[11]

至今为止,美国第二、第三、第伍、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承认初始兴趣混淆;但第一、第四、第八、第十一巡回法院,则未承认此理论[12]

第八巡回法院判决

不过,第八巡回法院曾在2010年的Sensient Techs. Corp. v. SensoryEffects Flavor Co.案[13]中,首次提到初始兴趣混淆理论,但并没有明确承认或否定之。因该案的消费者属于公司的专业商业采购者,法院认为不会被混淆,故不适用该理论[14]

此次Select Comfort案中,第八巡回法院正式提出,在第八巡回区内,有限制的条件下,有机会适用初始兴趣混淆理论[15]

不过,第八巡回法院强调,还是要遵守2010年Sensient案的限制,亦即,如果消费者属于专业消费者,在采购时具有很高的专业注意程度,仍不适用初始兴趣混淆理论。但个案中消费者是否为专业采购者的判断,应交由陪审团判断[16]

在网络上购买床垫者是否为精明的消费者?

本案一审时,地区法院直接自己认定,本案的床垫因为价格较高,消费者一定较为精明,故就排除初始兴趣混淆。但第八巡回法院认为,消费者是否够专业的问题,应该交由陪审团认定,不能由法院自己认定。而且,本案又涉及在线购物,在线购物的消费者是否够精明,也应由陪审团个案认定[17]

床垫虽然是高价产品,消费者应该会更谨慎;但是因为消费者很少购买床垫,未必具有充分的信息。另外,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有的很精明,有的很冲动。因此,难以认定床垫的消费者是否一定够精明[18]

结语

本案是第八巡回法院第一次明确承认,第八巡回区也有机会适用初始兴趣混淆理论,但若是专业谨慎的采购者则排除适用。由于目前美国有的巡回区承认,仍有巡回区不承认此理论,未来期待本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并统一见解。

另外,回头比较台湾,由于公平交易法第25条禁止事业为不公平之行为,包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攀附他人商誉等;而公平会和法院一般认为,使用他人事业商标作为关键词吸引他人浏览自家网页,虽然没有构成商标之混淆,但构成攀附他人商誉之搭便车行为。因此,吾人可以说,美国的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在台湾目前由公平法第25条扮演类似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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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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