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期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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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用汽车是否可对半自动驾驶系统注册Super Cruise商标?2021年Micro Mobio v. GM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Cruise(巡航)这个字,是许多汽车导航,或者半自动驾驶系统,都会使用的一个字。通用汽车(GM)于2016年将「SUPER CRUISE」注册为商标,2021年8月,其对福特汽车(Ford)所使用的BlueCruise系统,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福特汽车决定提出反击,要求撤销GM的SUPER CRUISE商标。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另一家Micro Mobio公司,曾经主张应撤销GM的SuperCruise商标,提起诉讼,但法院却判决GM胜诉。

White 2021 Ford Mustang Mach E
图片来源:Brandon Ford

二个SuperCruise商标

美国通用汽车GM,于2016年6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文字商标「SUPER CRUISE」 ,指定使用于「用于机动车半自动驾驶的计算机软件、镜头、超声波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和雷达物体探测器」[1]

本案另一当事人Micro Mobio公司,在2009年12月,则注册文字商标「SuperCruise」,指定使用于「用于电子电路和天线的设计、仿真和控制,接收和发送信号,以及语音和数据传输中的调变和媒体接取控制之半导体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2]

表、Micro Mobio公司与通用汽车SuperCruise商标比较

项目

Micro Mobio公司

通用汽车GM

注册号

3972396

5387518

 

Mark Image

申请日

March 22, 2011

June 20, 2016

指定使用

用于电子电路和天线的设计、仿真和控制,接收和发送信号,以及语音和数据传输中的调变和媒体接取控制之半导体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

用于机动车半自动驾驶的计算机软件、摄像头、超声波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和雷达物体探测器

来源:笔者整理

美国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认为没有混淆误认

Micro Mobio公司主动请求撤销通用汽车申请之商标,主张GM的商标与自己先使用、先注册的商标太过接近。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的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TTAB)经过审理后,驳回Micro Mobio公司之请求,认为GM的「SUPER CRUISE」商标,与Micro Mobio公司的「SuperCruise」商标,二者不会构成混淆误认。

在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上,救济委员会使用了DuPont案[3]之混淆误认因素。

1.商标图案近似程度
在商标图案近似程度上,救济委员会认为二商标购成近似,两者几乎一样,差别只在于,通用汽车之商标在SUPER和CRUISE间有空格。由于二商标在外观、读音、观念三方面几乎一样,救济委员会认为,SUPER和CRUISE间的空格,无关紧要[4]

2.商标识别性:super cruise为暗示性商标
就商标识别性之强弱,救济委员会认为,Micro Mobio的商标既然已经注册,被推定具有识别性。但救济委员会认为,该商标并非「随意性商标」(arbitrary)或「创造性商标」(fanciful)。其应属于「暗示性商标」(suggestive),识别性并不强[5]

救济委员会认为,「cruise」(巡航)这个字本身,有「快速、平稳或毫不费力地移动或前进」之意;而「super」(超级)一词,则有「高等级或质量」、「非常大或强大」、「展示其极端或过度等级之类型特征」的意思。因而,Micro Mobio的商标「SuperCruise」,就暗示着其产品的质量,有助于极其快速和顺利地接收和传输信号[6]

3.商标之商业强度或知名度
就Micro Mobio商标的「商业强度或知名度」(commercial strength or fame),救济委员会检视Micro Mobio公司在销售和广告上之支出,认为其并没有特别令人留下印象。Micro Mobio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市场占有率之证据。救济委员会认为,该商标的「商业强度或知名度」,属于中等[7]

4.二公司商品类似程度
就二公司商品的类似或不类似程度,Micro Mobio主张,其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GM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二者构成类似。其中,Micro Mobio特别指出,GM的Super Cruise系统也使用了半导体、计算机硬件、软件,且在GM的Super Cruise系统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也包含控制系统组件之间信号传输的软件[8]

但救济委员会不同意这点。其认为,「通用汽车用于汽车半自动驾驶的商品可能包含或使用半导体、计算机硬件、软件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通用汽车的商品与Micro Mobio的商品相同,或双方的商品就混淆误认之虞方面有所关联。救济委员会认为,诸如Micro Mobio所销售的计算机组件,被整合运用于通用汽车的半自驾系统,「光就这点本身,并不是确定双方产品有关连的充分依据」[9]

Micro Mobio公司主张,其产品属于GM半自驾系统的互补品,因为GM系统需要一个链接平台才能运作。但救济委员会认为,不能仅因为「一个产品被合并为另一个产品的一部分」,就认为二公司产品为互补品。委员会认为,所谓的互补品,乃指「很可能会被同一购买者一起购买、共同使用的各产品」。而二公司商品不会有机会被同一购买者接触,而误以为二商品来自同一商业来源(公司)。因而,这一点无法支持会构成混淆误认之虞[10]

5.销售管道和客户类别
就二商品的「销售管道」(channels of trade)和「客户类别」(class of customers),救济委员会认为二者间并没有有意义的重迭。虽然二公司都会与无线载运者(电信公司)有商业往来,但二公司并非将商品卖给无线载运者(电信公司)。Micro Mobio主张,去修理汽车的消费者,可能会混淆二家公司商品,但救济委员会认为,Micro Mobio的SuperCruise商标产品,并非汽车零件,且Micro Mobio公司也没有以SuperCruise商标制造任何车用系统[11]

6.销售条件及购买者精明程度
就「销售之条件」(conditions of sale)及「购买者之精明程度」(sophistication of purchasers),救济委员会认为,一样不会出现混淆误认。汽车是昂贵的产品,而通用汽车(GM)的半自驾系统Super Cruise选配零售价格,要价5000美元。因此,消费者在仔细考虑后,才会购买Super Cruise系统。至于Micro Mobio的产品,通常是试透过非常高阶的营销管理销售,主要是针对专业的消费者。因此,救济委员会认为,这一因素也不利于主张混淆误认[12]

7.其他
最后,救济委员会认为,并没有具体证据可以证明有真正出现混淆二公司产品的情形,二公司的市场区分也没有互相重迭,也没有超过任何「潜在混淆的最低程度」(de minimis level of potential confusion)[13]

因此,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在衡量所有DuPont 案因素后,认为没有混淆误认之虞,因而驳回了Micro Mobio公司撤销GM商标之请求[14]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双方皆为暗示性商标

Micro Mobio公司不服,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1年10月12日做出判决[15],仍然判决Micro Mobio公司败诉。

在所有理由中,最令人感兴趣的,就是Super Cruise(超级巡航)本身的意义。

Micro Mobio公司主张,自己的「SuperCruise」商标并非暗示性商标;老板在选择这个商标时,只是很喜欢这个商标的发音而已,因而主张是任意性商标。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一个具有暗示性效果的商标,并不会因为商标权人当初选择这个商标的时候,并非出于其暗示性、描述性意义,就将一个暗示性、描述性商标,转化为任意性商标[16]

另外,Micro Mobio主张,「cruise」(巡航)这个字在字典中的意思,就是「从一个地方航行到另一个地方,如为了享乐或寻找某物」,或「以类似的方式骑行」。但救济委员会却对「cruise」这个字采取另一个意义,而认为其具有「快速、平稳或毫不费力地移动或前进」,故认定乃是暗示Micro Mobio公司的产品性质[17]

但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一个字在字典会有多个意思,而Micro Mobio公司并没有提出有力理由,说明为何商标救济委员会不能采取该字的另一个意义,以认定其属于暗示性商标。法院认为,一个字有多个意义,采取某个意义时可暗示产品特性,并不能因而要求必须采取该字的其他意义,以认为其属于任意性商标[18]

「cruise」这个字的其中一个意义,对Micro Mobio公司的产品来说,有暗示其快速、平顺移动、前进的意思;「cruise」这个字的另外一个意义,「从一个地方航行到另一个地方」,对通用汽车的产品来说也具有暗示性。法院认为,对两方来说,这个字的不同意义,都具有暗示性,但不会因而使Micro Mobio的商标的暗示性降低,而使其成为任意性商标[19]

后续发展:通用汽车控告福特汽车BlueCruise侵权

Cruise这个字,是许多汽车导航,或者升级到半自动驾驶时,都会使用的一个字。但因为通用汽车将SuperCruise注册为商标,其他车商在自己的导航或半自驾系统上,使用了cruise这个字,反而会被通用汽车控告侵害其商标。

例如,福特汽车对自家的半自驾系统决定取名为「BlueCruise」,2021年8月,通用汽车主张福特汽车侵害其SuperCruise商标,提起诉讼[20]。福特汽车也决定提出反击,也向美国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GM的SuperCruise商标[21]。这是另一场通用汽车和福特汽车对半自驾系统的cruise商标战争,值得我们后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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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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