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取决于商标给予相关消费者之整体印象,而外观、意涵及读音通常为整体评估之依据;然而商业习惯的标示以及消费者的购买方式,可能会影响商标在形、音、义上判断的比重,像是商品或服务以唱呼为主要促销方式者,读音会被赋予比重较重之考虑,而在多语通行之地区如欧洲,更要考虑到不同语言间外观不近似,但发音可能近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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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商标审查基准,商标近似与否的分析须扩展到整个欧盟,但若在欧盟的一部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基于程序精简(例如避免花费过多时间审查商标在所有官方语言中的特定发音或含意),该分析不需要扩展到整个欧盟,可只关注会员国造成混淆误认的部份区域消费者,则就足以构成驳回理由。
LLAMA v. YA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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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争商标 |
系争商标 |
2018年4月20日欧盟智慧财产局对欧盟商标「YAMAS」 (申请日:2015年1月15日;申请号:013645478)异议案做出裁决,基于「YAMAS」与在先申请「LLAMA」(申请日:2004年4月14日;申请号:003765625) 存在混淆误认之可能性,最终裁定「YAMAS」商标不予注册。该判决指出,双方商标在外观上虽不近似,意思亦有所不同,但在西班牙语中读音高度近似,而且指定商品相同。从读音来看,双方商标中的“lla”和“ya”字符串在西班牙的西班牙文中读音高度近似,甚至为数不少西班牙人会将两者发成完全相同的音,因此,「YAMAS 」和 「LLAMA」 的整体语音印象呈高度近似;至于指定商品,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涉及酒精饮品,而酒精饮品在酒吧、餐厅、夜店...等吵杂及灯光昏暗的地方通常都是以口头方式进行交易,商标读音的重要性会被放大,细微的读音差异如异议商标字尾的“s”通常不会被注意,只要在听觉上足以发生误认者即为近似,而且上述营业场所提供之酒精饮品通常置于容器中,消费者不会看到带有商标的产品原始包装,因此在本案中,读音成为判断近似与否之重要元素。
WILOX v. VIV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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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争商标 |
系争商标 |
中国某公司之商标「VIVOX」(申请日:2019年09月05日;申请号:018120506)遭德国企业以其所有「WILOX」(申请日:2015年05月19日;申请号:014094163)商标提出异议,审查委员于2019年的判决中指出,双方商标皆指定注册于第25类衣物,一般来说消费者选购衣物时是以视觉判断,然口头沟通方式也无法排除,故审查委员最后基于外观以及读音近似驳回本案。以读音来看,对于保加利亚及德国的消费者来说,“W”及“V”发音相同,且两商标都有[vi] 和 [oks] 两个音节,[oks] 音节前的“L”与“V”的区别又很容易被忽视,故整体读音呈高度近似。
HUAWEI v. W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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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争商标 |
系争商标 |
2012年华为于欧盟以「HUAWEI」获得注册全类纯文本商标(申请日:2011年05月13日;申请号:009967291),三年后,台湾某家食品企业于欧盟以「WAWEI」图文商标(申请日:2015年11月03日;申请号:014759096)提出申请,并指定注册第29、30及32类,即遭华为以商品类似、外观及读音近似提出异议。对此,审查委员于判决中指出,双方商标皆有“AWEI”,可视为两者外观中度近似,至于发音,进一步以欧盟区的语言去做比较,在西班牙语、法语及意大利语中,“H”在前缀通常不发音,故“UAWEI”和“WAWEI”对于这三语系的消费者来说发音上完全相同,读音呈高度近似,虽然在波兰语及德语中,“H”有发音,仅中度近似,然基于前述欧盟商标审查基准规定,仅需部份公众间产生混淆即足以驳回申请案,故 「WAWEI」最终遭官方驳回。
综观上述三案例,仅在欧盟部分区域读音近似,即构成混淆误认,且根据欧盟审查基准,商标指定之商品及服务的贩卖方式若以口头交易者,判断近似时应赋予读音比重较重之考虑,然一商品的销售方式依地点差异也不尽相同,如酒精商品可能同时在酒吧以及超市贩卖,则后者于审查时外观会占较大比重,在此情况下,外观及读音比重不相上下,故实际审查时还是回归以个案考虑。
因此建议商标申请人,若其指定商品及服务主要以唱呼方式销售,且欲于多语盛行之地区申请商标,在进行近似商标检索时,应将读音列为首要考虑,委请代理人针对自身商标之读音分析是否与当地语言有所冲突,以免除遭异议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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