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期
2022 年 03 月 23 日
  北美智权官网 历期智权报   订阅北美智权报  
 
「特朗普太小」?可以使用特朗普姓名作为商标?
2022年In re: Steve Elster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世界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所申请商标不得使用他人姓名,除非得到他人书面同意。2018年,Steve Elster先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TRUMP TOO SMALL」(特朗普太小)商标,被专利商标局驳回。但他不服,主张其限制了他的言论自由。2022年2月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判决,相关条文确实违宪。

唐纳德·特朗普, 总统, 特朗普, 美国, 政治, 政治家, 唐纳德, 旗帜, 政策, 共和党人, 选举
图片来源:Pixabay

Steve Elster申请「特朗普太小」商标

2018年,Steve Elster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TRUMP TOO SMALL」(特朗普太小)文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第25类商标包括:「衬衫;衬衫和短袖衬衫;图案T恤;长袖衬衫;短袖衬衫;短袖衬衫;短袖或长袖T恤;运动衫;T恤衫;T恤;可穿戴的服装和服装,即衬衫......」[1]

根据Steve Elster的注册申请书的说明,这个短词,是希望唤起特朗普总统和参议员马可卢比奥(Marco Rubio)在 2016 年总统初选辩论中令人难忘的交流,希望「传达特朗普总统及其政策的某些特征是微不足道的」[2]

图一、Steve Elster所注册的「TRUMP TOO SMALL」商标示意图。
Federal Circuit Holds Bar on Registering “Trump Too Small”… – Roadmap to  the Right of Publicity
图片来源:https://rightofpublicityroadmap.com/news_commentary/federal-circuit-holds-bar-on-registering-trump-too-small-violates-first-amendment/

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

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官拒绝了此申请案。其主要依据两项理由。

第一项,援引美国商标法第1052条(c),认为此商标包含了尚在世的特朗普前总统的姓名,且没有得到他的书面同意[3]

申请人Elster先生主张,此标志希望作为「政治评论」(political commentary),但审查官认为,只要含有他人姓名就不得注册,因为在法条上和过去的判例法中,并没有写「政治评论」属于例外[4]

第二项,审查官认为,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052条(a),此商标乃错误暗示与特定人有关联[5]

Elster先生主张该条款违宪

Elster先生对专利商标局决定不服,向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认为,第1052条(c)和(a),都属于对言论自由之限制,且属于「基于内容之限制」(content-based restrictions),违反美国宪法第一增补条文言论自由之保障。

但委员会维持了驳回决定,且认为本案只需要依据第1052条(c),而不需要依据第1052条(a)[6]

Elster不服,将此案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2年2月底,由Dyk法官做出判决,认为第1052条(c)禁止注册含有他人姓名之商标,违反了言论自由,构成违宪[7]

美国最高法院之前宣告「可耻」和「贬损」条款违宪

美国联邦商标法中第1052条(a)的前半段规定:「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商标,不论其性质,均能在主注册簿上注册,除非该商标:(a)包含不道德、欺骗性、可耻的(immoral, deceptive, or scandalous)事物或由其所构成;或包含贬损(disparage)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机构、信仰、国家象征的事物或由其构成,或错误暗示(falsely suggest)与生存或死亡的自然人、机构、信仰、国家象征有某种联系,或使其受辱、名誉受损;…[8]

上述条文第一句为「可耻的」(scandalous)条款,第二句中又分为贬损(disparage)条款和「错误暗示连结」(falsely suggest a connection)。由于美国法院非常重视言论自由保障,认为商标申请之限制,也是一种言论自由限制。故美国最高法院在2017年的Matal v. Tam案[9],宣告「贬损」条款违宪;又在2019年的Iancu v. Brunetti案[10],宣告「可耻」条款违宪。

最高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认为「贬损条款」和「可耻条款」,有观点歧视(viewpoint discrimination)问题。

申请商标「包含他人姓名」不得注册

美国商标法第1052条(c),则规定:「包含可辨识在世特定自然人的名字、肖像或签名或尤其构成,除非获得其书面同意;或者已故总统之姓名、签名、肖像且其遗孀仍在世者,除非获得该遗孀之书面同意。[11]

我们姑且称第1052条(c)为「包含他人姓名」条款。「包含他人姓名」条款与前面的「贬损条款」和「可耻条款」不同,并不涉及观点歧视,但属于「基于内容之限制」(content-based discrimination)[12]

商标申请受言论自由保护

Dyk法官认为,由于此案与过去最高法院的2017年的Matal v. Tam 案,和2019年的Iancu v. Brunetti案不同,并非属于观点歧视,而纯粹属于「基于内容之限制」,因此,必须先确定,到底要采取严格审查,还是中度审查。

若采取严格审查,必需要追求急迫重大政府利益,且必须量身定做;若采取对商业性言论之中度偏严格审查,则必须追求实质政府利益,且该限制可以「直接促进」该实质政府利益(directly advance a substantial government interest)。Dyk法官认为,要在商标上做限制,至少要有实质政府利益[13]

名人形象权不能阻止对公众人物之批评

政府有无实质利益呢?「禁止使用他人姓名」条款,想保护的利益是「名人形象权」?

Dyk法官认为,纵使保护名人形象权,但若一标志之使用是要限制对政府官员之批评,名人形象权无法支持这样的限制[14]。 

Dyk法官引述了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的Cardtoons, L.C. v. 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s Ass'n案[15]。该案中,有人出了一系列诙谐访作的棒球交易卡,只用了政治人物和运动球星的漫画人物和相幽默评论,被认为不构成侵害名人形象权,受到言论自由保障[16]。另外,加州法院、纽约州法院,均认为,纵使有名人形象权,也不能用以阻止诙谐访作和批评性言论[17]

因此,Dyk法官认为,政府不能主张要保护名人形象权,而用来限制Elster标志中包含的对政治人务的批评。由于特朗普总统是公共人物,且Elster的标志传达了他对总统政策的不同意和批评,因此,Dyk法官认为,政府没有正当利益可以阻止Elster的言论[18]

Dyk法官认为应对商标「使用他人姓名」创造例外规定

Dyk法官认为,不论采取严格审查,还是商业性言论的中度偏严格审查,结论都一样,亦即,政府无法用隐私权或名人形象权作为政府利益,让专利商标局拒绝Elster注册商标[19]

最后,Dyk法官附带提到,由于美国言论自由保护,要求限制言论自由之法规,不能有「过度广泛」(overbreadth)问题。Dyk法官认为,第1052条(c)禁止商标包含他人姓名,应该要限缩。其认为,如果商标是要「具有公共重要性议题的诙谐访作、批评、评论、艺术转化或其他任何言论自由利益」,应该作为第1052条(c)禁止使用他人姓名的例外[20]。 

结语

本案中Dyk法官认为,纵使名人对自己的姓名可能有名人形象权,但不能用名人形象权阻止对名人之批评。但实际上,特朗普并没有用名人形象权阻止Elster宣传「特朗普太小」,而是政府对「特朗普太小」商标不给予注册。在Dyk法官的讨论中,似乎混淆了二者,不能用某种权利阻止你使用某标语,不代表某标语就有权注册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应该会对此判决提出上诉,我们可以继续追踪这个案例后续的发展。

 

备注: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感谢您阅读「北美智权报」,欢迎分享智权报连结。如果您对北美智权电子报内容有任何建议或欲获得授权,请洽:Editorial@naipo.com
本电子报所登载之文章皆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本公司授权, 请勿转载!
© 北美智权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联合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34 台湾地区新北市永和区福和路389号五楼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