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电脑在2018年6月4日宣布推出Memoji功能,并宣称取得商标权利。但在不久后,Social Tech公司紧急推出一款粗糙的Memoji应用程序,并对苹果电脑提告侵害商标权。苹果电脑主张,Social Tech公司申请取得的「MEMOJI」商标,并没有真实于商业上使用,应该被撤销。2021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做出判决,认为Social Tech公司的商标没有真实于商业上使用,应予撤销。
图片来源:Apple
美国未使用之商标注册程序
美国联邦商标法(Lanham Act)过去长期采取先使用主义,故要于联邦注册,仍必须有先使用之事实。但1988年修正商标,增加了一种情况,在申请时虽然还没有真实使用,但可陈述申请到后具有「商业上使用之真实意图」(bona fide intention to use in commerce),而提出申请。此种申请管道规定于第1051条(b)。
申请时由于尚未真正使用,故要提交一份宣誓声明书,宣誓具有将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真实意图」(bona fide intention)。在提出此种申请后,经专利商标局审查,会发出「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在收到核准通知书的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一「使用声明书」(statement of use),声明确实已经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才完成整个注册登记程序。也就是说,要在收到核准通知后6个月内,于「商业上有真实使用」(bona fide use in commerce),并提出声明,美国专利商标局才会真正核准登记该商标。
Social Tech公司申请MEMOJI商标
2016年4月,Social Tech公司对「MEMOJI」商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意图使用商标」(intent-to-use)之申请,指定使用于手机应用程序。经审查后,2018年1月30日,专利商标局寄出了核准通知给Social Tech。2018年3月,Social Tech公司申请将提交实际使用证明与陈述书的时间延长六个月,并获得准许[1]。
在Social Tech公司于2016年申请商标之后,Lucky Bunny公司(简称LB公司)于2017年4月3日,也对MEMOJI商标提出申请,也指定使用于手机应用程序,但该案的审查先暂停,需等待Social Tech公司的审查结果而定。
苹果公司打算使用Memoji这个词
2018年5月,苹果公司的一名代表与Social Tech公司联系,询问该公司是否有意愿出售MEMOJI这个标志的权利。Social Tech公司拒绝此要约。因而,苹果公司转而与LB公司联系,并买下MEMOJI的相关权利,包括申请中的权利。这项交易于2018年5月完成,并向专利商标局登记。
随后在6月4日,苹果电脑宣告从LB公司买下了MEMOJI的权利,并在6月25日发行了一个包含Memoji程序的新操作系统的公开测试版[2]。
Social Tech公司加速开发并仓促推出程序
在2016年提出商标申请之后,Social Tech公司曾经在内部讨论一商业计划,想要对潜在客户和投资者营销其Memoji应用程序,但招募投资上并不顺利,故在2017年1月,只有在其网站上宣传其有Memoji 应用程序。
在2018年6月苹果电脑宣布之前,Social Tech的一名员工愿意投资10万美元,并与程序开发商初步讨论合作开发Memoji手机程序,但在苹果电脑正式宣布之前,并没有真的开始撰写程序代码[3]。
但6月4日苹果电脑宣布之后,Social Tech公司加快开发步调,并在三个礼拜后的6月28日,在Google的Play Store推出自己的Memoji手机应用程序。二天后,Social Tech公司向专利商标局提出使用声明,并于9月18日正式获得注册登记,商标字号为No. 5,566,242。
苹果公司请求撤销Social Tech公司注册的MEMOJI商标
2018年9月17日,苹果电脑推出新版的iOS 12操作系统,将苹果的Memoji软件纳入所有苹果电脑的硬件产品中[4]。
2018年9月26日,苹果电脑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程序」(cancellation proceeding),要求撤销Social Tech公司注册的MEMOJI商标。
不久后,Social Tech公司则向地区法院对苹果电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双方都申请即决判决。
地区法院做成即决判决,认为没有理性的陪审团会认为,Social Tech公司有对MEMOJI标志为商业上的真实使用。因此,地区法院判决,苹果公司有权撤销Social Tech公司所注册的MEMOJI标志。Social Tech公司不服,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5]。
美国联邦商标法要求真实的商业上使用
所谓「商业上使用」,根据第1127条之定义,指:「标志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的真实使用,而非仅是为了保留对标志的权利。...[6]」
在过去的案例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要构成联邦商标法的「商业上使用」,必须符合二要件:(1)真正使用(actual use)要件;(2)展示(display)之要件[7]。
第九巡回法院指出,商标法第1127条的定义,强调「真实」使用,以及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使用,是为了避免「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亦即,不能仅是为了保留商标权而为使用。若仅是采用商标,但并没有在商业上真实使用,并不足以联邦商标法的商标权[8]。
其次,单纯意图在商业上使用,并不会获得商标权。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商业上使用,乃足够公开之方式,让公众的适当成员,能够辨识或区别该被标志的产品。如果公众没有看过该标志,没有来源识别功能,则不该受到商标保护,除非其公开使用,能让消费者对该标志和商标权人之间产生某种连结[9]。
第九巡回法院指出,在判断是否有在商业上真实使用,要考虑各种因素,但「没有销售活动」(non-sales activities)具有关键的影响[10]。
2018年6月4日之前的活动不够公开
法院认为,在Social Tech公司于2016年提出商标申请之后超过两年,都没对Memoji程序撰写过任何一条程序代码,也没有任何销售。在苹果电脑于2018年6月4日宣布要使用Memoji之前,Social Tech公司对MEMOJI的活动,只有维持一个网站,里面放了一个宣传影片、早期商业计划,一个员工的内部投资10万美元,以及对外部投资者的不成功的招募活动。法院认为,这些活动都不够公开,不足以支持其商标权,不论Social Tech公司进行这些活动,是否真的出于「将来打算于商业上使用」之意图[11]。
而且,没有证据能证明,有任何外面的消费者,在苹果电脑于6月4日宣布之前,能够将 MEMOJI与Social Tech公司产生联想。虽然上述Social Tech公司的活动,也许可以证明,该公司有想要在商业上使用MEMOJI 标志,但是,「单纯商业上之意图」,并不足以获得商标权[12]。
2018年6月4日之后的活动纯粹是为了保存商标权
2018年6月4日苹果公司宣布要推出Memoji程序后,Social Tech公司才急着加速与外面的程序开发商合作,加速开发,并紧急在三个礼拜后就将程序上架,然后才向专利商标局提出「使用声明」,希望完成注册登记。
法院认为,由于联邦商标法所讲的商业上使用,必须是「真实」使用,且不能「仅为了维持商标权利」之使用,亦即不能是象征性的使用[13]。
除了加速开发、发行低质量产品之外,最关键点在于证据显示,Social Tech公司的负责人与程序开发者的email通信内容中,明确指出,是想要赶紧完成注册登记程序,以便于向苹果公司进行诉讼,获得赔偿。因此,法院认为,这些行为很明显是为了维持MEMOJI 标志之权利,并想以此为基础控告苹果公司[14]。
Social Tech公司主张,其Memoji程序推出后有5000次下载,应足以产生事实争议。但法院认为,重点不在于下载次数,而在于Social Tech公司是否是真的想要为真实商业使用而去开发Memoji程序。所有证据都显示,Social Tech公司急着开发与推出程序,并非真的想要在商业上使用该程序,而是想要维持其权利进而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15]。
法院最后总结,虽然Social Tech公司一开始于2016年采用「意图使用」程序申请商标时,具有商业意图想要开发Memoji程序;但等到2018年其提出「使用声明」时,却只是单纯为了维持其商标权,其只是利用象征性使用,完成商标注册登记程序。由于这违反了联邦商标法的第1127条之规定,因而,苹果电脑确实有权要求撤销该商标[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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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Technologies LLC v. Apple Inc., 4 F.4th 811, at 814 (9th Ci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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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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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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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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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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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U.S.C. § 1127 (“The term “use in commerce” means the bona fide use of a mark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and not made merely to reserve a right in a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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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Technologies LLC v. Apple Inc., 4 F.4th at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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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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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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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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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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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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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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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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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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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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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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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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