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期
2022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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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NFT数字作品侵害商标?
纽约南区地院Hermès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22年5月18日,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判决了世界上第一起NFT(非同质化代币)销售涉及侵害商标的案例。该案中,爱马仕(Hermès)控告一名艺术家,他创作了一系列的爱马仕柏金包的各种画作,取名为「MetaBirkins」系列,以NFT在网络上销售。该艺术家请求直接驳回该诉讼,但法院裁定认为应受理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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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艺术家创作MetaBirkins系列数字创作

这起案件名为Hermès International, et al. v Mason Rothschild案[1]。自称为Mason Rothschild的画家,以爱马仕经典款柏金包(Birkin)的外型,换上毛茸茸的材质,搭上不同配色,创作了一系列数字画作。他将这些数字画作命名为MetaBirkins系列,每一幅画作有一个编号,并以NFT的方式,在NFT的销售网点OpenSea上贩卖[2]。以下是该网站销售的截图。

图一、OpenSea网站上销售的MetaBirkins系列商品。

图片来源:OpenSea网站

爱马仕主张侵害其Birkin商标

爱马仕主张,Rothschild销售这些名为MetaBirkin 的NFT,侵害并减损(diluted)了爱马仕的柏金商标,错误指示这些NFT的来源,让人以为这些是爱马仕授权的数字商品,伤害且减损了爱马仕的商誉。另外,爱马仕也主张,Rothschild使用metabirkins.com这个网址来销售这些NFT数位画作,构成了不当的网址抢注册行为[3]

被告主张属艺术创作豁免,请求法院直接驳回该案

被告Rothschild则请求直接驳回该诉讼(moved to dismiss)。其理由主要是,他使用「MetaBirkin」做为画作名称,构成了商标的艺术创作使用,符合第二巡回法院1989年Rogers v. Grimaldi案[4]的标准。

第二巡回法院在1989年的Rogers v. Grimaldi案,建立了艺术创作豁免侵害商标的标准。该案的原告是一个著名演员,他主张自己的名字有形象权(或称肖像权),并主张电影公司制作的电影《Ginger and Fred》侵害了他的形象权。Rogers案建立了二步骤检测法。第一步骤,是看该商标对被告创作,是否具有「最低程度的艺术相关性」(minimally artistically relevant);第二步骤,如果具有某些艺术相关性,则在看该创作对商标的使用,是否会明显地误导(explicitly misleads)消费者,让他们混淆该作品之内容、作者、赞助者、背书者[5]

Rothschild主张,他的系列作品《MetaBirkins》使用Birkin这个商标,与他想探讨的时尚产业虐待动物和奢侈和价值的本质,有最低程度的关连性。而且他的使用并没有造成明显的误导,不论某些观看者是否真的产生混淆。

爱马仕认为不符合艺术创作豁免

爱马仕则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使用,乃过度的商业性使用,包括创造「MetaBirkins」这个卷标,以该卷标销售数字产品,经营数字店面,用该名称进行营销宣传等[6]。爱马仕也强调,有证据可支持,有部分消费者和产业观察者对该《MetaBirkins》系列的NFT来源和授权产生混淆误认。另外,爱马仕也引用该艺术家自己在Yahoo! Finance上报导中讲的话,他说《MetaBirkins》是一个数字商品,并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疯狂的手提包」,或「现在」「能够透过这些标志性的NFT将其带入虚拟世界」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并抱怨人们销售假冒的《MetaBirkins》NFT与他的NFT竞争[7]

爱马仕主张,第二巡回法院的Rogers案的艺术创作豁免,并不适用于商业上销售的「商品」(commodity),例如本案的NFT数字作品。其认为,就算可以适用Rogers案之艺术创作豁免,法院仍需要根据混淆误认之虞判断的Polaroid案八因素[8],评估「MetaBirkin」这个标签是否会对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之虞[9]

被告Rothschild的响应则是,其坚持《MetaBirkins》NFT是艺术作品,应可适用Rogers案之艺术创作豁免,且对作品本身,和销售作品的宣传,都应平等对待。被告并主张,倘若可以适用Rogers案之艺术创作豁免,则不需要再进行混淆误认八因素检测,因为在Rogers案的标准下,只需要问其使用是否「明显地误导公众」,而不是要问是否有混淆误认之虞,或是否有真正混淆误认的情况出现[10]

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法院裁定受理本案

本案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法官Jed S. Rakoff于2022年5月4日听取双方口头辩论,于5月5日裁定驳回「被告不受理之请求」,并于5月18日公布「备忘命令」,说明其裁定之理由。

NFT数字创作有机会适用艺术创作豁免

Rakoff法官认为,手提包的数字图像,也可以构成一种艺术表达形式,所以可适用Rogers案之艺术创作豁免[11]。Rakoff法官指出,Rothschild使用NFT以认证这些图像,并不会「改变艺术创作豁免的适用,因为 NFT 只是指向数字图像所在位置并验证图像的代码,因此使用 NFT 来验证图像并允许可追踪的后续转售和转让,不会使图像成为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商品』(commodity),就像出售实体绘画的有编号的副本一样,不会使其成为『商品』而无法适用艺术创作豁免。」[12]

是否真的具有艺术相关性?

Rakoff法官指出,Rogers案所建立的艺术创作豁免的二步骤检测中,第一步检测的「艺术相关性」标准很低。不过,爱马仕主张,被告使用MetaBirkins这个标识,完全就是想要跟爱马仕的Birkin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连结,而非只是因为艺术上的关连性。Rakoff法官引用被告自己对媒体的说明,其提到,他努力「让该数字商品创造出与柏金包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的那种幻觉。」因此,到底使用「MetaBirkins」这个词是否具有艺术关连性, 法官认为需要进行审判才能加以判断[13]

已经对公众产生明显误导

至于第二步骤,是否对公众产生「明显的误导」,Rakoff法官认为,爱马仕已经适当地主张,MetaBirkin这个标签确实有明显地误导[14]

被告主张,第二巡回法院下的法院,在判断Rogers案检测标准下的「是否有明显误导」时,不应该进行Polaroid案之混淆误认八因素的判断。Rakoff法官明确指出,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在判断有无明显误导时,应该进行混淆误认之虞的多因素判断[15]

此外,Rakoff法官认为,爱马仕乃适当地引用Polaroid案下多因素中的某些因素,支持被告使用的MetaBirkin 标识是误导的[16]。即便被告主张此时不应适用混淆误认八因素判断 ,Rakoff法官强调,仍然应该受理本案,因为爱马仕已经适当地主张足够的实际上混淆情事,以及被告误导公众的足够努力,包括被告自己对媒体的发言等[17]

本案可能是NFT数字创作引发的商标侵权争议,由法院做出的第一件判决。后续发展值得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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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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