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标识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是否获准,往往受制于商标审查法制及实务差异而有不同结果。惟核驳与否,其实某程度也透露出主管机关与法院评价证据时所抱持之观点。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本案[1]原告美商玛斯公司(Mars, Incorporated)于2009年以单一紫色(色号为Pantone 248C,如下图所示,后称系争标识)向台湾智慧局(TIPO)注册商标,并指定使用于当时商品及服务分类表之第31类「猫及小猫用饲料及非医用饲料添加物」商品,惟经TIPO以欠缺先天及后天识别性为由核驳。原告不服,遂向台湾智财法院(下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系争标识
系争标识不具先天识别性
法院首先表示,单一颜色在消费者认知中多属装饰性质,故通常不具先天识别性。至于颜色组合,若在颜色之选择或比例配置上有独特性,自然较可能具先天识别性,但相较于一般图形设计,往往仍须证明获得后天识别性。
原告虽声称,系争标识系其与Pantone,Inc.共同调制之特别颜色并取名为「WHISKAS Purple(伟嘉的紫色)」,且其猫食产品不分类别、口味或型态,均采用系争标识作为外包装之识别颜色,以此证明该标识并无指示产品特性、功用、性质之要素而属于任意性商标。
然法院认为,紫色系常见颜色且经常作为外包装底色或背景色,纵使存在各种紫色,但在一般观念中,仍认为均系紫色而不会详查其间差异,故不具先天识别性。况且,原告承认由于输出纸质及机器不同,或多或少会产生些微色差[2],该色差是否影响系争标识之独特性或能否以资与其他紫色区辨,不无疑问。再者,在实际使用上,产品包装除系争标识之颜色外,尚搭配其他颜色,且将「WHISKAS」、「伟嘉」等商标置于包装中央,足使消费者认知「WHISKAS」、「伟嘉」方为识别来源之标识,相形之下,系争标识反倒成为装饰图案或底色设计。
系争标识亦不具后天识别性
为证明系争标识之后天识别性,原告提出多项事证,包括:
- 长期严格要求所有猫食产品包装、网页背景及海报广告统一采用系争标识,并佐以「WHISKAS」、「伟嘉」、美国短毛银色虎斑猫形象等重要标识。
- 每年支出巨额经费制作电视广告,且其所显示之商品、整体色调、文字颜色均使用系争标识,并以系争标识之颜色作为广告结尾。同时,各种宣传与商业活动(包括官方网站、广告海报及文宣、货架、车厢广告、促销活动简介等)亦大量使用系争标识,其中,当众多猫食产品展示于同一货架时,系争标识可形成整区块之视觉效果。
- 2002至2009年间,相关商品之总销售金额高达6亿多元,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此外,其销售通路遍及全台宠物用品店、量贩店与超商。
- 系争标识已于多国注册商标。
法院指出,相较于颜色组合,单一颜色通常也较不易透过使用而获得后天识别性,除非可证明该颜色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系属极为例外或非比寻常之情形。尽管颜色之使用量及期间长短、销售情况、广告支出、消费者调查报告等,皆是判断识别性的考虑因素,但若能于广告营销时特别强调颜色,教育消费者将该颜色作为指示来源之标识,将更有助于证明识别性,例如「请认明这个特殊颜色」、「寻找某色的盒子」等。
惟观察原告提交之数据,除部分未标示日期外,使用上多将银色虎斑猫图形、紫色猫形外框图形、白色「WHISKAS」或「伟嘉」中外文字置于系争标识上一并使用,况且,该等文字标记有代表注册商标之Ⓡ符号,赋予消费者「文字为识别商品来源之标识而颜色为背景或底色」之印象。至于销售金额、销售通路、市占率调查报告等资料,均以「WHISKAS」或「伟嘉」作为品牌对象,无法得知是否包含系争标识。
纵使原告强调外包装长期持续采用系争标识之颜色,但法院认为,业者营销产品时多有使用固定颜色之包装以增加美观的情形,再加上原告于产品包装、网页背景及海报广告并未特别强调特定之颜色(教育并强化消费者认知),亦未举证若剔除前述中外文字或与猫相关之图形后,消费者仍能仅凭单一之紫色而认知为原告猫食产品。综合而论,原告就后天识别性之举证尚不充分。
其他国家怎么看——以澳洲为例
尽管原告声称系争标识已在欧盟、英国、荷比卢、法国、德国、意大利、新西兰、南非等国获准注册,毫不意外,本案法院以属地主义原则与各国商标审查法制不同为由拒绝援引。其后,澳洲法院与俄罗斯法院对「WHISKAS Purple」注册争议之决定也是肯否不一。
以2010年澳洲联邦法院判决为例[3],有两点判断即与本案判决相当不同:
- 证据显示,Mars Inc已广泛宣传「WHISKAS Purple」与Whiskas之关联性。该颜色系Mars Inc精心挑选且专为Whiskas创造强大品牌识别之标识,鉴于Whiskas猫食产品包装以此作为主要颜色,因而在超市等场所展示时,能够产生更强的货架阻隔效果(shelf-blocking effect)。
- 尽管先前曾有厂商在宠物粮食包装上使用紫色,但并未证明为商标使用。再者,「WHISKAS Purple」注册并不会禁止竞争者将紫色或粉紫色作为描述性、非商标使用,例如以此颜色表明特定产品种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WHISKAS Purple」在欧盟获准注册(No.005646815),但Mars Inc实际上提交申请的标识并非单一颜色而是颜色组合,亦即紫色(Pantone 248C)加白色(如下所示),且被认定为具先天识别性——此点也呼应了本案法院的看法:颜色选择或比例配置有独特性的颜色组合,较可能具先天识别性。
Mars Inc.在欧盟注册的「WHISKAS Purple」商标
备注:
- 台湾智财法院2012年度行商诉字第179号行政判决
- 例如判决附件所示图样,在屏幕上显示几乎已是红色。
- Mars Australia Pty Ltd (formerly Effem Foods Pty Ltd) v 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SA [2010] FCA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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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许慈真 |
学历: |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
专长: |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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