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期
2022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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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的fireTV机顶盒侵害色情影片串流服务FyreTV商标?
2022年第11巡回法院Wreal, LLC v. Amazon.com, Inc.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亚马逊网站在2014年4月推出「fireTV」机顶盒产品,但美国一家色情影片公司Wreal在2007年就推出了一个色情影片在线串流服务「FyreTV」,并且推出了专属的色情影片串流机顶盒,且Wreal在2007年就申请注册「FyreTV」商标。原告Wreal从2014年就对亚马逊提起诉讼,认为亚马逊 「fireTV」产品与原告的「FyreTV」会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是「逆向混淆」。2022年6月28日,第十一巡回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本案就逆向混淆存在事实争议,应进入陪审团审判。

Amazon Fire TV with remote.JPG
图片来源:Wikipedia

Wreal公司的色情影片串流服务FyreTV

Wreal公司是一家设在迈阿密的色情影片公司,从2007年开始,学习Netflix这种在线影音串流服务,推出一个在线色情影片串流服务,并使用「FyreTV」和「FyreTV.com」等标志[1]。其并在2007年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了「FyreTV」和「FyreTV.com」这两个商标。

Wreal公司也推出自己的专属机顶盒称为「FyreBoXXX」,让消费者可以直接在电视上联机到「FyreTV」服务。不过,「FyreBoXXX」机顶盒只有在FyreTV.com网站上销售,并没有在其他的实体商店或网络商店销售。在2012年10月到2014年4月之间,Wreal公司暂停销售「FyreBoXXX」机顶盒。最慢在2012年底,Wreal公司不再于实体、广播电视营销其「FyreBoXXX」和「FyreTV」,只保留在其他成人网站上广告营销这两个商品[2]

不过,Wreal的消费者,也可以从另外两个机上串流设备,苹果的Apple TV和Roku的电视棒观看FyreTV服务[3]

图一、原告的产品

图片来源:Wreal, LLC v. Amazon.com, Inc., No. 19-13285, 2022 WL 2312071 (11th Cir., June 28, 2022).

亚马逊网站的机顶盒产品fireTV

本案被告则是亚马逊网站(Amazon.com)。其从2011年开始,使用「Fire」这个标志在自家的Kindle平版上,强调可以用平版串流网络上的影音。最慢到2012年底或2013年初,亚马逊打算推出自家平版、手机、机顶盒,并决定使用「Fire」这个品牌[4]

在讨论机顶盒品牌时,亚马逊知道Wreal公司和其FyreTV产品,但仍决定使用「Fire」这个标志。其在2014年4月推出了「fireTV」机顶盒产品,并开始在全球进行营销。该机顶盒可以连上许多影音串流服务,包括Netflix、Prime Instant Video、WatchESPN等[5]。 

亚马逊的fireTV串流的影片,不会有任何硬蕊色情片,但在fireTV上连上「Showtime」和「HBO GO」这两个服务时,这两家服务都有提供软蕊色情片。至于亚马逊自家的「Amazon Prime Instant Video」影音服务,透过机顶盒联机时原则上不会出现硬蕊色情片,但有纪录显示,还是有成人片曾经出现在片单中。不过,亚马逊没有在任何色情网站广告或销售fireTV产品[6]

图二、被告的fireTV机顶盒

图片来源:Wreal, LLC v. Amazon.com, Inc., No. 19-13285, 2022 WL 2312071 (11th Cir., June 28, 2022).

原告主张逆向混淆

本案原告Wreal主张,亚马逊的使用「fireTV」行为,构成了「混淆误认」,侵害其商标「FyreTV」。但并非典型的正向混淆误认,且是「逆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亦即,消费者并非将亚马逊的fireTV误以为是原告的商品或与原告有关连;而是倒过来,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原告的FyreTV商品是被告亚马逊的商品或与亚马逊有关连。

原告Wreal公司从2014年就提起诉讼[7],到2019年7月时,佛州南区地区法院做成即决判决,认为就现有证据来看没有事实上的争议,并不会构成逆向混淆[8]。但Wreal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6月28日,第十一巡回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本案就逆向混淆存在事实争议,应进入陪审团审判[9]

混淆误认7因素

一般正向混淆误认,在第11巡回区下,采用七因素检测法。法院审查以下因素: (i) 商标的识别性; (ii) 二商标的近四程度, (iii) 二商标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 (iv) 双方销售管道、消费者客群等的相似性; (v) 广告方式的相似性; (vi) 被控侵权人取用原告商誉的意图; (vii) 消费大众中是否存在实际混淆[10]

地区法院的即决判决对逆向混淆,采用上述七因素检验,并认为消费者不太可能混淆 FyreTV和Fire TV 标志。但第十一巡回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存在「逆向混淆」时,与一般正向混淆案件的七因素检测,存在「几个重要差异」[11]

商标之识别性

第十一巡回法认为,在审查这一因素时,必须考虑「原告商标的概念强度(conceptual strength),和被告商标的相对商业力量。」「后使用者商标的相对强度越大,后使用者就可以『称霸』市场,从而降低先使用商的价值。」法院认为,鉴于亚马逊在 fireTV 商标上取得的「压倒性的」成功,以及 Wreal商标的概念强度,这一因素「完全有利于 Wreal」[12]

商标的近似程度

上诉法院认为,商标近似程度的判断,在正向混淆与逆向混淆并没有不同。不过,地区法院的认定有错误。

地区法院认为,由于字体和拼写不同等因素,这两个商标「FyreTV」和「fireTV」并不近似,并且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方式不同。

上诉法院不同意地区法院的观点,指出「火」(fire)是这两个商标中唯一赋予商标观念的文字,使这两个商标在读音上、观念上都完全相同[13]

另外,与正向混淆中有一点不同。如果是正向混淆,被告在系称商标旁加上公司主要商标,有助于消费者区分二商标;但在逆向混淆时,亚马逊在使用fire TV标志时,是与主商标「Amazon」一起使用,由于「Amazon」太有名,反而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亚马逊是Fyre TV商标的来源[14]

商品服务之类似程度

在审查这一因素时,第十一巡回法院特别检视了几项证据:

  1. 消费者能够在fireTV上透过HBO和Showtime等内容提供商播放软蕊色情内容;
  2. 消费者可以在亚马逊自己的流媒体服务Prime Instant Video上串流软色情内容;
  3. 亚马逊在 Amazon.com网站上销售硬蕊色情DVD和杂志;
  4. 双方设备的相似性——带有小遥控器的电视机顶盒;
  5. 亚马逊在主流机顶盒的直接竞争对手,如Roku和Apple TV,都已经提供了对硬蕊色情内容,包括提供FyreTV[15]

法院指出,关键问题是上述证据是否对一般谨慎的消费者而言,是否会预期亚马逊会想办法「补上」目前产品之间的「差距」,亦即软蕊色情片和硬蕊色情片,甚至提供专门用于串流色情内容的机顶盒。法院认为答案为肯定,并认为这一因素有利于Wreal[16]

销售通路或消费客群是否近似

上诉法院指出 fireTV 随处可见,包括在世界各地的多个在线网站和实体商店。另一方面,FyreTV只能在FyreTV.com上购买,前提是买家证明其年龄超过18 岁并有兴趣购买色情内容。法院认为这一因素有利于亚马逊[17]

广告的近似程度

上诉法院认为,这一因素也非常有利于亚马逊,因为它其在「amazon.com」主页、电视、印刷媒体和店内」投放Fire TV广告, Wreal公司只在色情网站或类似媒体投放广告[18]

亚马逊采用该商标之意图

上诉法院认为,有证据支持,亚马逊在推出fireTV之前知道Wreal的商标注册,并且证据表明,其试图「向市场投放大量广告,以降低消费者对Wreal同名商标的认知度」。法院认为,这一因素非常有利于Wreal[19]

真正混淆误认之情事

上诉法院表示,在此阶段,「在评估对原告有利的认定所需的实际混淆量,即使是『非常少』的实际混淆量,也有高度证明力。』 Wreal 记录了两个客户明显混淆的案例,故这一因素对Wreal 有利[20]

综合以上说明,第十一巡回法院主要认为,亚马逊在采用商标前已经知道Wreal商标的存在,还采取类似发音的商标、推出类似的产品,且以亚马逊的商业实力与大量广告,试图降低消费者对Wreal产品的认识。而且,原告Wreal确实提出二位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真实情况。综合上述重点,第十一巡回法院撤销即决判决,认为本案需要进入陪审团审判[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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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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