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期
2022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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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百事公司使用「Rise」名称销售能量饮料?2022年第二巡回法院RiseandShine Corporation v. PepsiCo, Inc.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21年3月,百事公司(PepsiCo)旗下的品牌「激浪」(MTN DEW),推出一款「MTN DEW RISE ENERGY」水果口味罐装能量饮料。但美国有一家罐装饮料咖啡公司,主要注册及使用的商标含有大大的「RISE」字样,认为百事公司的罐装能量饮料,会与自家的罐装咖啡产生混淆,故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纽约地区法院认为,二商标图样近似,且二罐装饮料有类似,有混淆误认之虞,禁止百事公司使用该标志。但百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结果2022年6月第二巡回法院做出逆转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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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Mountain Dew

原告RiseandShine公司的罐装氮气冷萃咖啡

本案原告是RiseandShine公司,经营上使用Rise Brewing名称,销售罐装氮气冷萃咖啡和罐装茶饮。其自2016年起推出第一款罐装氮气冷萃咖啡,目前销售遍及全美主要卖场,包括沃尔玛、连锁超市Kroger等。其在2016年、2017年陆续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了「RISE BREWING CO.」的文字商标以及图形商标。图形商标请见图一。

图一、RiseandShine公司之美国商标,注册号5,333,635。

图片来源:USPTO

该商标图中,「RISE」以很大的红色、大写呈现,背景则以淡黄色细线呈现放射状,好像太阳光。「Brewing Co.」则是放在「RISE」下面,以很小的字体、简单的方式水平摆置。实际使用上,这个图形商标在铝罐的上面1/3,如图二。

图二、RiseandShine公司实际使用商标情形

图片来源:RiseandShine Corporation v. PepsiCo, Inc., 41 F.4th 112 (2022).

被告百事公司的水果口味罐装能量饮料

被告百事公司旗下的碳酸饮料品牌「激浪」, 2021年3月推出一款名为「MTN DEW RISE ENERGY」的水果口味的罐装能量饮料。中间使用了「RISE」这个字。

这款罐装能量饮料的商标,如图三所示,利用各种颜色对应各种水口果位。罐子的上方三分之一,用很大的特殊字体写上「RISE」这个字,在右边则是由下到上,直列的呈现「energy」这个字,但相对非常小。在「RISE」的上方,则放上品牌名激浪的英文「MTN DEW」,左下右上协列在「RISE」文字之上。「RISE」下方是由几何碎片组成风格化的狮子标志。

图三、改版之前的MTN DEW RISE ENERGY的外观

图片来源:RiseandShine Corporation v. PepsiCo, Inc., 41 F.4th 112 (2022).

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核发初步禁制令

原告在百事公司推出商品前,就发函警告百事公司不得在罐装饮料上使用RISE做为商标。但百事公司不予理会。故在百事公司一推出商品后,原告立刻于法院起诉。

原告请求法院发给初步禁制令,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使用或展示含有「RISE」的标置于饮料罐上。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确实可能与原告产品构成混淆误认,且原告很有可能会胜诉,故裁定下达初步禁制令[2]

因而,百事公司在诉讼期间只好改变这款饮料的包装,将大大的「RISE」直接以「ENERGY」取代。但百事公司仍不服,对此初步禁制令提起上诉。

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一审决定

原告RiseandShine公司主张,二产品的相似商标会构成混淆误认,且因为被告百事公司的激浪是大品牌,故会构成「逆向混淆」,亦即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原告的RISE咖啡产品,是与被告激浪品牌有关联。

第二巡回法院就混淆误认采取Polaroid Corp案[3]的八因素判断,包括原告商标的强度、两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产品的接近程度、原告新增产品而弥合差距的可能性、实际混淆,被告是否善意采用自己的商标、被告产品的质量,以及购买者的专业程度。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就原告商标的强度,以及二商标在实际产品使用上的的近似程度,有错误评估,故推翻地区法院的初步禁制令。

原告商标识别性强度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商标的强度取决于其识别性,在购买者眼中该商标指示产品来源的程度。具体而言,应根据二点判断:(1)该商标先天识别性之程度 ,或者(2)其在一般公众取得后天识别性的强度。

地区法院认为原告的商标为「暗示性商标」,「RISE」这个字,暗示早晨、清醒的印象。 第二巡回法院同意RISE相对于咖啡产品属于暗示性商标。

但是,暗示性商标中,识别性也有强弱之分;有的暗示性商标识别性较弱,可能接近描述性商标。第二巡回法院认为,「RISE」暗示起床、清醒,与咖啡之间具有强烈逻辑关联性。另外,「RISE」也与能量有直接关系,因为一般人摄取咖啡因后,能量就会被「提升」(rise)。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暗示性商标的识别性强弱,主要要看这个词对应产品的哪些特质。由于咖啡就是要让大家清醒和提升能量,故「RISE」这个字对一般大众而言,是咖啡的重要特质,故该暗示性商标的识别性比较弱。

虽然原告是将「RISE」做为产品的最重要标志来使用,但是被告也提出超过一百个例子,其他销售咖啡、茶、瓶装饮料、能量饮料、咖啡馆等,都曾使用RISE作为某种标志。

例如,原告当初注册商标时,原本 想注册「RISE COFFEE CO.」,但专利商标局认为,这会与之前其他人注册于咖啡产品的「Rise Up Coffee Roasters」和「Rise Up Organic Coffee.」等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故不准予注册。故原告修改申请商标为「RISE BREWING CO.」,才获得注册。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既然在咖啡产品中,都已经有多个含有「RISE」而可同时存在,那么,被告将「RISE」标志使用于非咖啡产品的能量饮料,也应该可以与原告的商标共存于市场上。

后天识别性?

原告主张,就算RISE标志先天识别性弱,但是其短短几年投入了1750万美元在营销这款罐装咖啡,已经在消费者间取得后天识别性。

但是,被告百事公司却主张,既然原告主张的是逆向混淆,认为消费者会误以为原告的产品,与被告这间超大公司有关联,这就表示,原告的商标后天识别性仍然不足。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本案的情况确实非常特殊,但在此程序中不需要进入事实调查。只能说原告并没有证明,其已经取得了够强的后天识别性,而主张其商标强度够强。

商标的近似程度

地区法院认为,二家公司的罐装饮料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而有混淆误认之虞。地方法院指出,在双方的产品上,「RISE」字样均以「大字体、全大写字母、浅色背景下的鲜艳色彩,占据铝罐的上方三分之一,为其主要特征」。

但第二巡回法院认为,由于RISE这个字识别性弱,二者相似之处只有大大的RISE这个字。但若看到整体设计,二者的不一样之处大于相似之处,并不会让二者构成近似。

这两个铝罐在尺寸、比例、风格、颜色和艺术设计上都不同。「RISE」这个字也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呈现。在原告的铝罐上,它以简单的无框线字体出现——它的「R」和「S」均匀弯曲。相比之下,被告的铝罐使用有棱角和锯齿状的字体。此外,原告铝罐上的「RISE」写在水平线上,但被告铝罐上的字母排列成弧形。

除了「RISE」这个字之外,铝罐的整体外观非常不同。原告的七盎司铝罐不到被告十六盎司铝罐的一半。原告铝罐采用暖色或中性色,与被告铝罐明亮、大胆的颜色形成鲜明对比。被告铝罐上的「RISE」字样在顶部被显眼的母商标「MTN DEW」部分覆盖。最明显的是,原告铝罐下半部在平静、统一的背景下显示简单、规则、白色的文字,但被告铝罐下半部分描绘了一个大的、风格化的狮子头,由锯齿状碎片组成,与铝罐的角字体相得益彰。因而,第二巡回法院认为,两铝罐的外观几乎不会向消费者暗示它们来自同一来源。

第二巡回法院指出,地区法院之所以下达初步禁制令,乃认为可能为构成混淆误认,且认为原告商标识别性强,二商标使用构成近似等理由。但第二巡回法院指出了上诉错误,故认为原告胜诉可能性不高,故驳回地区法院所下达的初步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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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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