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期
2022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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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HF翻玩Vans经典帆布鞋主张商标戏谑仿作?
2022年Vans, Inc. v. MSCHF Product Studio, Inc.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纽约的MSCHF公司与说唱歌手Tyga合作,模仿知名帆布鞋Vans公司的经典鞋款,打算于2022年4月推出限量恶搞商品。Vans公司紧急向纽约法院申请初步禁制令,禁止该商品销售。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产品经过修改,与原告产品不同,但仍有多处特征构成近似,会让消费者混淆误认。至于被告主张其属于戏谑仿作(parody),法院则认为,戏谑仿作必须传递出评论、讽刺等讯息。

滑稽模仿的免费图片
图片来源:Pixabay

被告MSCHF Product Studio公司的创意恶作剧

本案被告MSCHF Product Studio公司,是纽约一群行动艺术家所组成,其名字源于英文单词「Mischief」的缩写,有「淘气」和「恶作剧」之意[1]。他们常推出许多创意商品或创意艺术,并高价销售引起风潮。其中一个系列,就是与不同领域名人合作,将知名球鞋进行仿作或恶搞,推出限量版的球鞋。

之前引起较大风波的,是其与说唱歌手Lil Nas X合作,模仿Nike的运动鞋Air Max 97,设计出一款「撒旦鞋」(Satan Shoes),并在气垫中使用真正人血,限量666双引发热潮[2]

Nike公司认为此举已经让人误会,这款鞋乃由Nike授权制造销售,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初审法院同意初步禁制令,但此鞋因为限量销售,在法院命令时已销售一空[3]。而后Nike与MSCHF公司达成和解,此案因而结束。

没想到,2022年MSCHF公司与另一名说唱歌手Tyga合作,打算于2022年4月推出另一款模仿鞋,名为「Wavy Baby」,限量4306双[4]。其乃以Vans公司出品的经典帆布鞋、滑板鞋款Old Skool为模仿对象。

Vans公司帆布鞋的商标与外观特征

Vans公司是专门制作帆布鞋的公司,其最经典的商品就是其Old Skool鞋。Vans公司主张,这款鞋的经点造型,已经成为重要的商标外观(trade dress),也就是著名商品之外观特征[5]

图一、Vans公司的经点鞋款Old Skool鞋

图片来源:Vans, Inc. v. MSCHF Product Studio, Inc., Case 1:22-cv-02156-WFK-RML,原告起诉书 (E.D. New York.).

Vans公司为Old Skool鞋注册并使用多个商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鞋侧的条纹标志,注册了多个美国联邦商标

表一、Vans公司鞋侧弧线的注册商标

 

美国商标注册号

注册日

指定使用商品

2,177,772

August 4, 1988

 

Class 25: Footwear

2,170,961

July 7, 1998

Class 25: Footwear

2,172,482

July 14, 1998

Class 25: Footwear

Vans, Inc. v. MSCHF Product Studio, Inc., Case 1:22-cv-02156-WFK-RML,
原告起诉书,at 24(E.D. New York.).

Vans这个字,并不专属于Vans公司。但Vans公司在鞋底上,使用了特殊的纹路,称为「华夫鞋底」(Waffle Sole),并就鞋底纹路注册了多个商标。另外Vans公司在鞋跟上,注册并使用了白底红色的「Vans “OFF THE WALL”」商标。

表二、Vans公司在鞋底与鞋跟注册的商标

 

美国商标注册号

注册日

指定使用商品

1,244,537

April 12, 1983

Class 25: Footwear

2,830,071

April 6, 2004

Class 25: Clothing

6,309,462

March 30, 2021

Class 25: Footwear

6,309,463

March 30, 2021

Class 25: Footwear

图片来源:Vans, Inc. v. MSCHF Product Studio, Inc., Case 1:22-cv-02156-WFK-RML,
原告起诉书,at 27-28 (E.D. New York.).

Vans公司也将此一「Vans “OFF THE WALL”」商标,使用在鞋盒上。由于鞋盒是纸箱色,所以在使用时,以纸箱色底、红字呈现。其主张这也是受保护的商品外观特征。

图二、Vans公司的鞋盒外观

图片来源:Vans, Inc. v. MSCHF Product Studio, Inc., Case 1:22-cv-02156-WFK-RML,
原告起诉书,at 29 (E.D. New York.).

此外,在鞋垫上,Vans公司则使用一个白底黑字的「Vans」标志,虽然没有注册为商标,但其主张已大量使用,也是其受保护的商品外观特征。

图三、Vans公司的鞋底标志

图片来源:Vans, Inc. v. MSCHF Product Studio, Inc., Case 1:22-cv-02156-WFK-RML,
原告起诉书,at 30 (E.D. New York.).

Wavy Baby鞋侵害Vans商标与外观特征

在MSCHF公司正式开始销售这款Wavy Baby鞋之前,Vans公司就向纽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这款鞋侵害Vans商标与鞋子的商业外观特征,请求初步禁制令,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同意下达初步禁制令[6]

原告Vans公司声称,Wavy Baby 鞋和相关广告侵犯了原告以上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商品外观特征。其指出,被告MSCHF公司的Wavy Baby鞋,有下列五个面向的问题。

  1. Vans公司原有的标志,是经过设计的「Vans」,而MSCHF公司设计Wavy Baby标志,将「Wavy」设计为特殊字体,与「Vans」商标也有若干近似。
  2. MSCHF公司对Vans公司鞋侧的弧线条,修改地更加接近波浪。虽然线条不同,但是原告主张,线条的头、尾近似。
  3. MSCHF公司也模仿了鞋跟的红色商标。
  4. 鞋底部分,虽然MSCHF公司的鞋底为波浪状,是否真的能穿着行走可能是个问题。但鞋底都用了华夫鞋底的纹路。
  5. 在鞋垫部分,MSCHF公司的鞋垫一样使用了类似Vans的标志。

表三、Old Skool鞋与Wavy Baby鞋之比较

 

Vans公司的Old Skool鞋

MSCHF公司的Wavy Baby鞋

1.标志

2.鞋侧线条

3.鞋跟

4.鞋底

5.鞋垫

图片来源:

法院判决首先讨论被告的Wavy Baby鞋,是否侵害了原告Vans公司的商标和商业外观,构成混淆误认?纽约所在的第二巡回法院,采取Polaroid Corp.案[7]的八因素判断。其中,法院认为:(1)二者的商标和产品外观在外观上构成近似;(2)二商品都是帆布鞋、滑板鞋,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3)确实有消费者出现真正混淆,误认为被告商品乃与原告公司合作;(4)就买家对商品的专业程度,由于这些商品都可以由一般消费大众自己在网络上购买,没有店员解说,所以一般消费者确实会因为在没有解说的情况下被混淆;(5)被告商品的鞋底为波浪状,可能不能行走,或会让穿着者受伤,这样会让被混淆误认之消费者,误以为Vans公司产品的质量不好,伤害Vans公司的商誉。法院认为就上述五个因素来看,都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8]

法院认为不符合戏谑仿作

对MSCHF公司而言,其行动的一贯理念就是恶作剧,故其主张Wavy Baby鞋属于讽刺、讥讽、玩笑或娱乐,是一种戏谑仿作,或是一种艺术表达(artistic expression),而可受言论自由之保护[9]

纽约东区法院引用第二巡回法院2016年的My other bag案判决[10],认为要构成戏谑仿作,除了要模仿原作品但与原作品不同外,最重要的,需要传达出一些讯息,包括讽刺、嘲笑、开玩笑或娱乐(satire, ridicule, joking, or amusement)。而且,一个成功的戏谑仿作,应该清楚地向普通观察者表明「被告与目标商标之权利人没有任何关系」[11]

纽约曲东区法院认为,被告的Wave Baby鞋,虽然传达了它们与 Old Skool 鞋的相似性,但这些鞋并没有充分表达「讽刺、嘲笑、开玩笑或娱乐的元素」,未能向普通观察者清楚地表明被告「与目标商标的权利人没有任何关联」[12]

虽然被告将原告商标作了修改扭曲,但整体产品的相似程度太高,盖过了商标标志的修改。虽然被告在促销产品时有一个宣言,强调创作理念,但是鞋和包装本身却没有传达出讽刺讯息[13]。最重要关键在于,由于被告所卖商品就是帆布鞋,与原告产品属于同一商品市场,所以影响了戏谑仿作的判断[14]

结语

MSCHF公司已经多次被控侵害他人商标,故其必然要争取法院认同,其商品可构成戏谑仿作。因此,MSCHF公司对本案已经向第二巡回法院提出上诉。未来如何发展,值得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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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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