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同质货币(NFT)销售的数字艺术作品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无聊猿系列作品。其销售者名为「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背后的创作团队则是Yuga Labs公司。2022年5月起,自称视觉艺术家的Ryder Ripps仿制了一模一样的无聊猿系列NFT,以RR/BAYC为名,在NFT网站上销售,故Yuga Labs公司对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图片来源:Bored Ape Yacht Club
「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
根据NFT最大销售网点OpenSea上面的介绍:「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是1万个独特的无聊猿NFT 的集合...」。无聊猿的幕后团队名叫Yuga Labs公司,有4个创始成员,外加一个兼职插画师。他们在2021年4月,推出一万张不同表情、衣服、配件的无聊猿系列。
据说他们是透过计算机,将170个不同特征作不同的排列组合,产生出1万个不同作品[1]。该系列推出后,在NFT销售市场一炮而红,为目前NFT作品市场上最有名的代表。一个无聊猿系列NFT,通常可卖超过10万美元,许多知名艺人都有收藏无聊猿NFT[2]。
无聊猿游艇俱乐部使用和申请中的商标
Yuga Labs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各种标志,包括「Bored Ape Yacht Club」(无聊猿游艇俱乐部)这个名号以及其缩写,包括「Bored Ape YC」或「BAYC」。他们目前也正申请多个商标,包括「BORED APE YACHT C LUB」、「BAYC」、「BORED APE」等文字商标,甚至也申请了「APE」(猿)这个字的商标。其均指定使用于不可下载的数字商品、非同质化商品、NFT等[3]。
除了文字标志外,原告也主张,他们自己有使用图文标志,包括「BAYC标志图」、「BA YC BORED APE YACHT CLUB标志图」,还有的「猿头骨标志图」。原告目前也对这些标志图申请美国联邦商标中[4]。
表一、Yuga Labs公司申请的图文标志
BAYC标志图 |
BA YC BORED APE YACHT CLUB标志图 |
猿头骨标志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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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笔者整理。商标图取自https://boredapeyachtclub.com/#/
这些商标除了在网站对BAYC自我介绍时使用,部分也使用在NFT作品中无聊猿穿戴的衣服或帽子上[5]。
图一、无聊猿商标使用示意图
图片来源: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COMPLAINT, at 15 (Jun 24, 2022).
被告Ryder Ripps于2022年5月推出仿制无聊猿NFT
被告Ryder Ripps自称是一位程序设计师、创意总监,以及「概念艺术家」。2022年 1月,Ripps在推特上张贴了他对BAYC创始人及其所谓的纳粹关系的研究,引发了一场争议。他甚至将 BAYC的商标图与纳粹 Totenkopf 标志进行比较,并认为二者看起来非常相似[6]。
2022年5月,Ripps更进一步展开自己的NFT计划,命名为「RR/BAYC」。其推出一系列与无聊猿NFT一模一样的NFT作品,其称为「重铸」(remint)NFT。BAYC就是「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的缩写,而RR则是Ryder Ripps的缩写。根据其官方网站所述,该乃「使用讽刺和挪用之方式,抗议和教育人们关于无聊猿游艇俱乐部,以及和 NFT之架构」[7]。
Yuga Labs 于2022年6月提起诉讼
正宗无聊猿的创意团队Yuga Labs公司,在2022年6月4日,于加州中区地区法院,对Ryder Ripps等三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起诉书主张,Ripps等人的行为,除了销售与原告NFT作品一模一样的无聊猿NFT外,在销售时,使用了「Bored Ape Yacht Club」、「BAYC」等文字商标,也模仿了BAYC的猿头骨图商标[8]。
原告也主张,被告在NFT商品销售网点OpenSea上,故意使用RR/BAYC,销售一模一样的的无聊猿NFT,作品的编号也一样[9]。下图中,左边是原告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编号1058的NFT作品;而右边则是被告RR/BAYC销售的编号1058的NFT仿制品。
图二、Bored Ape Yacht Club(图左)与RR/BAYC的NFT作品比较
来源: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COMPLAINT, at 14 (Jun 24, 2022).
指控违反商标法之各项行为
原告主张,上述这些行为,会让消费者错误以为,Ryder Ripps等人贩卖的仿制无聊猿NFT,是来自于正版BAYC所销售,或与之有关连、与之连结或为其附属企业。故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违反了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a)(1)(A)之虚假指示产品来源[10]。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时的说明,会让消费者以为从被告买到的是认证的NFT作品,与原告的NFT作品一样,且可以获得一样的会员权利。此等行为,违反了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a)(1)(A)之不实广告,亦即不实表达产品之性质、特性、质量或来源[11]。
第三,被告还自己注册了https://rrbayc.com/和https://apemarket.com/这两个网址,由于原告正在申请注册BAYC商标和APE商标,故认为被告此行为,属于商标抢注册行为,违反美国商标法15 U.S.C. § 1125(D)之抢注网址行为[12]。
被告Ryder Ripps主张是行动艺术
被告Ryder Ripps在推特上的贴文重申,其模仿无聊猿NFT及销售行为,是执行其所谓的「使用讽刺和挪用之方式抗议」,想教育消费者认清NFT架构与无聊猿NFT的本质。
被告在8月提出的答辩书,再次强调Ripps是一位视觉艺术家,其惯常采取讽刺和挪用的方式创作,而整个RR/BAYC计划,就是他的行动艺术[13]。
被告的答辩书,并没有否认使用原告的各种文字与图文商标,但主张其是一种艺术表达,可受到美国宪法言论自由保障[14],而可免于商标侵权。且其强调BAYC的商标与作品中带有纳粹与种族歧视,故被告的行为艺术与公共议题有关[15]。
为何不控告侵害著作权?
对这个案例,更多人关心的是,既然被告模仿了一模一样的一万张无聊猿图片,为何Yuga Labs公司不控告被告侵害著作权,而只提告侵害商标权?[16]
这涉及了NFT产品的本质。NFT强调是在网络上无法复制、独立无二的数字产品。但著作权到底是谁的?购买NFT作品的人,有无同时买到著作权?或获得专属授权?倘若没有同时买到著作权,表示创作者仍握有著作权,那如何保证创作者不会另外授权,如何保证该作品在网络上独一无二?[17]
一般认为,Yuga Labs公司不以著作权提告,就是想回避「无聊猿图像之著作权在谁手上」的问题[18]。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个人认为非常显而易见,当然构成侵权,且无法主张艺术创作豁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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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ès Tribouillet & Dr. Jonathan Alexander Kropp, Yuga Labs v Ryder Ripps - Franco-German cross-analysis of the copyright aspects of the case, Sept 12 2022, https://www.taylorwessing.com/en/insights-and-events/insights/2022/09/yuga-labs-v-ryder-ripps-franco-german-cross-analysis-of-the-copyright-aspects-of-the-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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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COMPLAINT, at 7 (Jun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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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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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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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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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CTV18, Yuga Labs Inc vs Ryder Ripps: A landmark cas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ul 13, 2022, https://www.cnbctv18.com/cryptocurrency/yuga-labs-inc-vs-ryder-ripps-a-landmark-case-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14120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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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COMPLAINT, at 28-29 (Jun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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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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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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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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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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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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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ga Labs v Ryder Ripps, (2:22-cv-04355), C.D. California, MOTION TO DISMISS, at 1-9 (Aug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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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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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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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ès Tribouillet & Dr. Jonathan Alexander Kropp, supra not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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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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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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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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