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期
202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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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之产品外观是否取得后天识别性?
2022年第九巡回法院P&P Imports v. Johnson Enterprises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国的P&P公司于2016年底推出一款大型庭院式四子棋产品,在Amazon上成为最畅销玩具。不久后,另一家公司推出大小、配色都一样的产品。P&P公司主张自家的产品大小配色之产品外观,属于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而控告对方侵害商标权。双方在法院争执,此种大小配色之产品外观,是否取得次要意义(后天识别性),而可主张商标保护。

庭院大型屏风式四子棋产品

P and P Imports公司(以下简称P&P公司),以GoSports这个品牌销售户外玩具产品。其在2016年12月起推出「大型四子棋」(Giant 4 in a Row Game)这款玩具品,该产品将一般桌游的屏风式四子棋版本,改为较大型的庭院游戏产品。P&P公司透过Amazon和eBay销售这款产品,并在Amazon上成为户外游戏产品的销售冠军[1]

2017年间,Johnson Enterprises公司(以下简称Johnson公司)想拓展其户外游戏产品项目。其先做市场调查,发现P&P公司是Amazon上这类商品的最热销产品,故将P&P公司样品,寄给中国制造商,请其生产类似产品,并于2017年10月开始销售与P&P公司产品几乎一样的产品。Johnson公司的产品与P&P公司的产品,在颜色、风格、大小,几乎都一样,只有产品上方印的品牌不同。请见下图一。

图一、P&P公司与Johnson Enterprises公司的大型四子棋产品

图片来源:P and P Imports LLC v. Johnson Enterprises, LLC,46 F.4th 953, 957(4th Cir. 2022).

P&P公司主张大小配色受到产品外观保护并控告侵权

2019年3月,P&P公司控告Johnson公司侵害其「产品外观」(trade dress),亦即未注册商标,而违反联邦商标法第1125条(a),另外也违反加州不公平竞争法。

P&P公司主张,其产品外观的内涵主要为「纯白色游戏板,带有圆形切口,和扁平的圆形红色和蓝色圆币。」[2] P&P公司主张,此款特别的产品外观,已经广为消费者认识与辨别,而取得「次要意义」,亦即具有后天识别性。其主张,Johnson公司乃意图欺骗公众关于其游戏产品之来源,想从P&P公司的四子棋产品的商誉中获利[3]

地区法院认为不具次要意义

地区法院一审时,Johnson公司请求即决判决,驳回P&P的主张。

关于未注册的产品外观之侵权,原告必须证明:(1)该产品外观不具功能性;(2)该产品外观取得次要意义(后天识别性);(3)原告和被告产品有混淆误认之虞[4]

地区法院关心的重点,主要是该产品外观是否取得次要意义(后天识别性)。地区法院认为,P&P没有提出取得「次要意义」的证据,因为在其所提证据中无法证明,消费者会将该产品外观,特别链接到P&P公司(地区法院引用了第九巡回法院2011年判的Fleischer案[5]的见解),故驳回P&P之请求[6]

P&P公司不服,上诉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做出判决,推翻一审判决。

次要意义不需要连结到具体的公司名称

第九巡回法院首先指出,一个产品的设计,包括独特的名称、品牌、包装、标示,都可能发展出「来源辨识之外观」。只要发展出识别性、具备「来源辨识」能力,该产品就可以获得产品外观保护,制造商就可以根据联邦商标法第1125条(a)的未注册商标,提起侵权诉讼[7]

当「在公众心目中,商业外观的重要性是识别产品的来源,而不是产品本身」时,就存在「次要意义」。地区法院引述第九巡回法院Fleischer案,认为消费者必须将P&P产品外观特别链接到P&P这家公司名称,而非其他任何一个不知名公司,才具有次要意义[8]

但第九巡回法院指出,Fleischer案不能推翻第九巡回法院长期以来对于次要意义的定义。过去判决认为,次要意义乃指消费者可连结到一个来源,即使是不知名的来源。也就是说,消费者不用知道所连结到之来源的具体名称,只要知道其来自某一个公司好了[9]

推定存在次要意义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判断是否取得次要意义时,法院应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直接消费者证词;问卷调查证据;商标的专属使用情形、方式和使用期限;广告的数量和方式;销售额和客户数量;在市场上所建立地位;以及被告故意复制的证据。」[10]

由于地区法院是采取即决判决(尚未证据开示、未召开陪审团),故所能获得的这些事实证据有限。本案中,原告至少证明了其中二项证据,包括(1) Johnson公司故意模仿;以及(2)消费者问卷调查。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在即决判决程序中掌握的事实信息有限下,能提出这二个证据,就已经够充分了[11]

意图复制

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若能证明「意图复制」这项证据,可强烈推定,对方产品已取得次要意义。亦即,若有公司故意复制竞争对手产品,很可能就是想要利用已经存在的次要意义。本案中,Johnson公司在市场调查时先研究了P&P的产品,并订购一个寄给中国制造商,几个月后开始销售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这项证据,强烈地推定,Johnson公司乃故意复制 P&P的游戏产品[12]

Johnson公司则主张,这些产品特征全都是功能性的,同业间彼此模仿,并不当然就可认定对手产品具有次要意义。只有证明被告意图模仿原告产品,乃是「意图混淆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其产品来自于原告」,才能认为对手产品具有次要意义[13]

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是否有「意图混淆消费者」,是在混淆误认判断时才要考虑的。至少在第九巡回法院管辖区,有意图模仿,就可推定对方产品有次要意义[14]

就算真的要求「意图混淆」,从其他证据来看,也可认为被告有意图混淆。本案中,被告除了复制产品设计,还复制营销方式。Johnson公司在其产品描述上,复制了许多P&P公司的产品描述,例如「游戏板是由『优质木材』制成的、代币由『永不破裂』的『耐用塑料』制成」等。此外,其一样透过Amazon销售产品,消费者会在同一销售管道上看到二个几乎一样的产品。因而,除了产品上印的品牌不同外,其余都太过接近,均可推定被告乃意图混淆消费者[15]

消费者问卷调查

P&P公司委托专家所进行的消费者问卷调查显示,63%的受访者回答,此款大型四子棋游戏产品来自于单一来源/公司。该专家认为,此强烈推定,P&P的这种产品外观已经取得次要意义[16]

Johnson公司认为此问卷有问题。因为这个问卷是在Johnson产品上市2年半后才做的问卷。因此,此问卷无法反应,Johnson产品于2017年10月推出时,消费者对该产品外观的认知[17]

但第九巡回法院认为,P&P 公司不需要在还没有诉讼产生前,就提早做消费者问卷。而且,法院过去也都允许,在侵权使用已经发生之后多年才进行的问卷[18]

当然,消费者虽然回答该产品外观来自单一来源,是否来自于原告公司还是其他公司,则要在正式审判时进一步探究,但至少在即决判决阶段,就现有问卷结果已经足以推定,原告产品具有次要意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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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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