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商标近似与否,是以外观、意涵及读音呈现给相关消费者之整体印象来进行判断;不过商品销售及服务提供的方式会影响商标在形、音、义上近似判断的比重,如一般于商店贩卖的商品,消费者仅会看到带有商标的产品原始包装,故外观会被赋予比重较重之考虑,而商标外观的呈现,通常包含图形、文字及记号,一般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除非商品本身具专业性或价位较高,例如药品、汽车,都是施以一般注意力选购,不会细究商标组成元素,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比对的商标上有明显不同的设计,商标上的字母跟数字亦可能造成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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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商标审查基准,当一商标包含图案及文字两者元素,相较于图案或设计,文字原则上会给予消费者较深刻之印象,因为一般消费者不会去特别分析商标,对他们来说,描述商标上的设计不如以文字去辨识商标来的容易,故即使商标上有别致的设计,消费者还是会以文字元素去辨识商标。
以下两个案例可供参考:
SENSEI v. 5ENSI COFFE. FOOD. S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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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争商标 |
系争商标 |
申请日:2004年1月23日 申请号:4062882 |
申请日:2016年9月12日 申请号:015846521 |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欧盟商标「5ENSI COFFE. FOOD. SENSES」 (申请号:015846521)异议案做出裁决,基于「5ENSI COFFE. FOOD. SENSES」与在先申请法国商标「SENSEI」 (申请号:4062882) 存在混淆误认之可能性,最终裁定系争商标「5ENSI COFFE. FOOD. SENSES」与在先申请注册「SENSEI」商标相冲突的商品不予注册。
审查委员指出,系争商标虽有明显异于据争商标的设计,但根据上述欧盟商标审查基准,文字给予消费者的印象冲击较大,故会忽略设计元素。论及系争商标,其上有两行字符串,「5ENSI」为此商标之主要部分,此字符串中的每一字母包含前缀的数字「5」皆以同等字体及字号呈现,与据争商标在字体上无太大差异,所以系争商标之数字“5”及据争商标之字母“S”在外观上的差异微乎其微,又双方商标的字符串排列组合相近,为“ENS*I”,两者整体外观呈中度近似;基于外观的近似,审查委认为消费者倾向将「5ENSI」念成“SENSI”,故两者读音被判定为中度近似;再者,双方商标在第11类之指定商品皆包含照明仪器,商品呈高度类似。综合上述,双方商标在外观、读音及商品上皆有中度以上近似,审查委员认定系争商标可能会导致部分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而驳回其在第11类中照明相关商品之注册。
TFI SÉRIES FILMS v. T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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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争商标 |
系争商标 |
申请日:2018年1月15日
申请号:4419734
(主张摩纳哥优先权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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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2017年11月7日
申请号:0174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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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TFI」 (申请号:017440926)遭法国企业以其法国注册「TF1 SÉRIES FILMS」(申请号:4419734)商标提出异议,审查委员最终裁定驳回系争商标「TFI」与在先(优先权日较早)申请注册「TF1 SÉRIES FILMS」商标相冲突商品/服务之注册。
审查委员于判决中指出,据争商标与系争商标虽字符串长度不同,亦各有别出心裁之设计,但主要部分分别为「TF1」及「TFI」,经比对,双方商标中的数字「1」及字母「I」的呈现令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外观属中度近似;基于此,在发音上,消费者有很大可能性会将「TF1」念成「TFI」,或是将「TFI」念成「TF1」,故读音被认定为高度近似。再者,双方商标提供之商品及服务均有类似之处,目标客群重迭,审查委员认为此有致相关消费者购买时,可能会有所混淆而误认两商品/服务来自同一来源(公司),或不同来源但其中有所关联(母子公司),意即误认系争商标为据争商标为之副牌,而其图样为据争商标之延伸变化。
综观上述两案例,双方商标即使都有截然不同的设计,但根据欧盟审查基准,若商标包含图文,基于消费者挑选商品时倾向以文字辨识,因而商标近似之审查会着重于文字的比对,故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前做检索时就要放宽检索条件,商标中若包含拉丁字母,检索时除了做字母的对比外,亦须注意一下是否有跟数字近似的可能性,抑或是自己商标中的字母经设计后,是否有近似数字之可能性,或是相反的,数字经设计后有近似字母的可能性,以避免遭到他人异议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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