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商业使用」(use in commerce)是美国商标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不论请求的基础是美国商标法第1114条的注册商标,或是1125条的未注册商标,原告都必须举证被告之行为构成侵权使用;亦即,被告未得原告同意,实际商业使用其商标。就商标权之取得,美国法奉行先使用原则,商标权归属于首先将商标实际商业使用于特定商品之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若实际商业使用该商标为申请基础,需提交实际商业使用之证据。若申请人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而以意图使用为申请基础,则需宣示具有实际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bona fide i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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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第1127条将「于商业中使用」一词定义为,「对于商标在通常交易过程中的真实使用,而不只是为了保留商标的权利」。就商品而言,必须符合两项条件:(1)商标以任何形式置于商品、商品容器、或相关陈列品上,或黏贴于商品吊牌或标签。若因商品性质致前述布置方式无法实行,则得置于与商品或其贩卖相关的文书上;(2)该商品在商业中贩卖或运送。
前述定义的适用范围,向来为美国商标法上的争议问题。此定义适用于商标注册程序所要求的使用,固无疑义。但是否适用于侵权判断所要求的使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2019年VersaTop Support Systems, LLC, v. Georgia Expo, Inc.案[1],对此问题作出响应。
本案背景
VersaTop Support Systems公司生产及销售用来区隔空间的模块化组件,其产品可以用来组装商展摊位、帷幕隔屏或临时护栏等。VersaTop的结构组件联结装置获得第9,211,027号发明专利。VersaTop自2011年起即以PIPE & DRAPE 2.0™ 及 2.0™商标销售其产品。Georgia Expo是VersaTop中的竞争对手。Georgia Expo于2015年9月发送的传单及手册中使用了VersaTop的产品照片及名称(如图一),并表示正在开发自家的「Pipe & Drape 2.0」产品。
图一、Georgia Expo的传单及手册
图片来源:VersaTop Support Systems, LLC, v. Georgia Expo, Inc., 921 F.3d 1364, 1366 (Fed. Cir. 2019).
VersaTop于2015年10月28日向俄勒冈地区法院提起商标及著作权侵权诉讼,并于12月21日追加起诉专利侵权。Georgia Expo则否认所有侵权指控。经证据开示程序后,双方当事人皆提出即决判决之声请。
地区法院作成有利被告Georgia Expo的判决
俄勒冈地区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成有利被告Georgia Expo之判决,并驳回原告VersaTop请求。地区法院认定VersaTop为PIPE & DRAPE 2.0及 2.0的商标权人。Georgia Expo对于其2015年的手册上使用VersaTop产品照片及商标的事实并未加以争执。但地区法院最终却认定Georgia Expo并未侵害VersaTop的商标权。其所持之理由为,Georgia Expo并未于商业销售或运输时将VersaTop的商标黏贴于自家的商品上。因此,不符合第1127条对实际商业使用之定义,不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从而法院无须进一步审酌其使用是否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之虞。
CAFC废弃有利Georgia Expo的判决并作成有利VersaTop的判决
VersaTop不服地区法院判决,先向第9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通知,随后再依28 U.S.C. § 1631之规定,请求将上诉案移转至CAFC。依28 U.S.C. §§ 1292(c)(1)及1295(a)(1)之规定,本案涉及地区法院对于专利法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因此CAFC具有专属管辖权。另外,由于本件所要审理的是商标而非专利争议,CAFC须适用俄勒冈地区法院所属巡回区,也就是第9巡回区的法律。
在本件上诉案中,Georgia Expo承认于2015年9月散发的传单中表示其「Pipe & Drape 2.0」正在开发中,预计于2016年第1季问世,并于其手册中使用VersaTop的产品照片及名称。另外,Georgia Exop对于商标权归属问题不加争执。Georgia Expo提出的唯一抗辩是并未实际商业使用VersaTop的商标,原审的法律见解正确无误。
CAFC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判决。在判决中,CAFC认为地区法院对于侵权使用的法律见解错误,因此废弃其对Georgia Expo的有利判决。另外,由于CAFC认定Georgia Expo对于VersaTop商标之使用确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应成立商标侵权,因此作出有利于VersaTop的判决。
第1127条之定义不适用于侵权使用
CAFC认为,商标侵权之使用为「任何类型之使用」(use of any type)。第1127条实际商业使用之定义,仅适用于商标注册,于本案无适用余地,地区法院之见解实属错误。CAFC提出以下三点主要理由:
首先,CAFC指出,商标法于1988年修正时,于既有的实际商业使用注册基础外,增加了以意图使用注册基础,并修改了实际商业使用一词的定义。立法记录明确显示,修正定义的目的在于消除实务上为保留商标权所采用的象征性使用(token use),其适用范围仅及于商标注册事项。立法记录同时说明,商标侵权之使用为「任何类型之使用」(use of any type),不受此定义拘束。
其次,CAFC认为地区法院的见解违背第9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先例。在解释「实际商业使用」一词的意义时,第9巡回上诉法院向来区分「侵权使用」与「注册使用」,第1127条的定义仅适用于后者。例如,在2011年的Network Automation Inc. v. 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 Inc. 案中,法院认为,以他人商标为搜索引擎关键词,触发自己产品广告之行为,符合侵权案件对实际商业使用的要求。
最后,CAFC引述商标法权威J. Thomas McCarthy的见解。McCarthy指出,第1127条的定义是用来界定联邦商标注册要求的使用类型,不得以之作为限缩商标侵权使用类型的依据。
有致混淆误认之虞
在认定构成侵权使用之后,CAFC进一步对是否有混淆误认之虞进行判断。CAFC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商标相同,产品具有竞争关系,再加上营销管道重迭,足以认定Georgia Expo之使用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美国商标法第1127条实际商业使用之定义的适用范围,向来是美国商标法上的争议问题。多数意见认为,此定义只适用于商标注册所要求的使用,不适用于商标侵权使用。商标侵权使用应涵盖任何类型之使用。有些学者特别将商标侵权所要求的使用称为「可诉讼的使用」(actionable use),以凸显两种使用的区别[2]。
备注:
- 921 F.3d 1364 (Fed. Cir. 2019).
- 例如,Mark D. Janis, Trademark and Unfair Competition in a Nutshell, 3rd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021) p. 231; Barton Beebe, Trademark Law: An Open-Source Casebook, version 5.0/2018-07-18, p.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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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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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思原 |
现任: |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
经历: |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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