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期
2022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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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国人不会念的中文汉字在欧盟申请商标?
欧盟普通法院2022年 Castel Frères v EUIPO - Shanghai Panati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用中文到欧盟注册商标,欧洲人看不懂中文,读不出这个商标,也记不住这个商标,这样的商标还具有识别性吗?2022年10月欧盟普通法院做出Castel Frères v EUIPO案判决,对于欧盟最大酒商卡斯特酒庄所注册的「卡斯特」中文商标,认为法国人看不懂,在酒瓶上只是一种装饰图案,最后废止该商标……

中国「卡斯特」商标战

法国葡萄酒生产商卡斯特酒庄(Castel Frères,以下简称卡斯特酒庄),不但是法国最大酒商,也是欧洲最大酒商。在中国,其与烟台张裕公司合作代理进口,并使用「张裕卡斯特」为名进行销售,但却没有注册商标

其中译名「卡斯特」,在中国大陆却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目前由商人李道之与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持有。

2009年起,李道之在中国提告卡斯特酒庄及其中国代理商,到2016年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三审均判决卡斯特酒庄使用「卡斯特」字眼侵害了李道之的商标。为此,卡斯特酒庄在2013年时,将中文的音译,全面改为「卡思黛乐」。

进一步到欧盟主张撤销卡斯特商标

卡斯特酒庄在2008年时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一图形商标,将Castel的中文汉字「卡斯特」注册为商标,指定使用于静态葡萄酒(still wine)。

图1:欧盟第006785109号商标

图片来源:EUIPO商标检索

2018年5月,李道之拥有的上海卡斯特酒业的前身,上海的班提(Panati)酒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请求废止卡斯特酒庄拥有的中文字「卡斯特」这个商标。主张废止的理由是,该商标已经连续五年以上没有真正使用[1]

2020年4月,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部门决定废止该商标。卡斯特酒庄提起救济,2021年3月,欧盟知识产权局救济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卡斯特酒庄实际使用的商标与系争的「卡斯特」商标有所不同,已经改变了「卡斯特」商标的识别性,故支持废止该商标[2]

卡斯特酒庄不服,上诉到欧盟普通法院。欧盟普通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做出判决,仍判决卡斯特酒装败诉。

商标需保持原识别性才算是使用原商标

欧盟商标规章第18条(1)要求商标需在注册后五年内使用;而第18条(1)(a)规定,下列情形亦构成商标之使用:「(a)使用有部分元素与原注册商标不同,但未改变已注册欧盟商标识别性,不论该商标之使用样态是否已依商标权人的名义注册;...」[3]

也就是说,实际使用商标若与注册商标不完全一致,但仍须保持原注册商标的识别性。这与台湾商标法第64条讲的「依社会一般通念并不失其同一性者」不一样,重点在于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认知的识别性是否有改变。

相关公众之范围

欧盟知识产权局救济委员会认为,葡萄酒的相关公众(relevant public),就是一般大众(general public)。但法国的一般大众,没办法念出该商标的中文「卡斯特」,因而无法记忆。由于「卡斯特」在整个酒瓶上和其他英文标志合并使用,会被认为没有意义、抽象符号,或是装饰性元素,故识别性低于一般商标的识别性[4]

卡斯特酒庄主张,相关公众的消费者,应该限于在法国的60万华人消费者。因为有使用汉卡斯特商标的酒,只会在法国的中国餐馆销售,因此会看到这款酒瓶的消费者,多数能讲中文或了解中文;故这些消费者会将酒瓶上的「卡斯特」看作商品来源之指示,而非单纯的装饰[5]

但法院认为,从该商标注册说明,看不出只锁定特定的华人消费者[6],且该款印有中文「卡斯特」的酒瓶,并非真的只在中国餐馆销售,也在其他通路贩卖[7]。而且就算在中国餐馆,该款产品也会卖给不会讲中文的消费者[8]。既然该商标指定使用于「静态葡萄酒」,没有特别限定,那么相关公众应该指一般大众[9]

实际使用的商标

图2为该款酒瓶上印的整组商标图案,酒瓶上合并使用多个文字与图案。救济委员会认为,在这整组图案中,最具识别性、主要部分的文字,为「dragon de chine」,以及龙的图案,因而这样的使用下,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识别性[10]

图2:系争的卡斯特葡萄酒实际的酒瓶上的标志

图片来源:T-323/21 - Castel Frères v EUIPO - Shanghai Panati, ECLI:EU:T:2022:650, para 43.

救济委员会认为,批发商在销售这款酒的发票上写的「KASITE wine」,和卡斯特酒庄卖这款酒给批发商的发票上写的「KASITE wine」,指的就是这款印有「Dragon de Chine KASITE」的葡萄酒。此外,卡斯特酒庄从没单独使用过「卡斯特」于酒瓶上,总是与「dragon de chine」或「kasite」和龙图案合并使用。如此的使用方式,已经改变了「卡斯特」商标的识别性[11]

法院支持救济委员会看法,认为在整组商标图案中,中文字「卡斯特」总是比较小,而其他英文字比较大。由于「Dragon de Chine」字非常大,是整组商标中最醒目的主要部分。因而,消费者容易将这三个中文字看成是一个装饰性元素,而非产品来源之指示[12]

法院认为,卡斯特酒庄实际使用的整组商标图案,有下图所示的四种方式(如图3)。这四种方式,与原注册的「卡斯特」商标,不算具有实质同一性[13]

图3:中文「卡斯特」商标实际使用的四种方式

图片来源:T-323/21 - Castel Frères v EUIPO - Shanghai Panati, ECLI:EU:T:2022:650, para 54.

卡斯特酒庄主张,法院认为在整组商标中,消费者不会注意到「卡斯特」这三个字,是立基于一个前提,就是他们不会读中文。卡斯特再次主张,相关公众的范围,应该限于在法国的60万华人,而非一般大众[14]

但法院除了强调,救济委员会对这个前提的认定并没有错误。且就算分消费者可以读出这三个中文字,在整组商标图案中,最醒目的主要部分仍然是「Dragon de Chine」和龙图案,故此合并使用,也仍然改变了原注册商标「卡斯特」的识别性[15]

因为欧盟商标规章第18条(1)(a)规定,商标实际使用若有改变,不能改变其识别性;故欧盟普通法院支持救济委员会决定,认为该商标识别性已经改变,故废止该商标。

启发

这个案例似乎意味着,在外国注册「中文商标」,因外国人不会读中文,最后会被废止?倒也未必。这个案例同时出现了几个条件,才导致此结果。
    1.注册中文字做为商标时,没有指定是特别卖给华人的商品,则「相关公众」的范围会被放大到「一般公众」。而一般外国人因为不会阅读中文,导致该中文商标被认为属于装饰图案。
    2.商标权人使用时只是将中文商标附带使用于外文字商标旁,成为附属角色,故被认为「改变了该中文商标的识别性」。

由于上述二个条件,导致欧盟法院认为该注册商标没有被使用,最后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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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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