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维亚康姆集团(Viacom) 制作的真人实境秀节目《Floribama Shore》,在2017年第一季播出之前, Flora-Bama酒吧就寄发警告信,认为节目名称侵害其商标。2022年11月底,美国第十一巡回法院判决,该节目名称构成对该商标之艺术创作使用,而受言论自由保护。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原告为美国知名海滨酒吧
在美国东南方的佛罗里达州和亚拉巴马州的交界处海边,有一家酒吧取名为「Flora-Bama」(Flora-Bama Lounge)。Flora代表佛罗里达州,Bama代表亚拉巴马州。MGFB公司为酒吧经营者,并拥有「FLORA-BAMA」之联邦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于酒馆和餐厅服务。其对这个词亦取得佛罗里达州和亚拉巴马州的州商标注册[1]。原告的商标如下图一。
图一:原告实际使用的FLORA-BAMA商标
图片来源:MGFB Properties, Inc. v. Viacom Inc, 2022 WL 17261122, at *4 (11th Cir., 2022).
被告真人实境秀节目名称
被告是制作真人实境秀节目《Floribama Shore》的制作公司「495制作公司」,以及发行片商维亚康姆CBS集团(ViacomCBS)。被告在2009年到2012年成功制作了六季度的真人实境节目《泽西海滩》(Jersey Shore),并在MTV频道上播放,该节目强调20多岁年轻人在某个海滨地区的次文化[2]。
2016年起,被告等想要制作同类型的海滨实境秀节目,并选择美国墨西哥湾沿岸(Gulf Shores)地区,从佛罗里达州的巴拿马市,延伸经亚拉巴马州,到密西西比州比洛克西市。制作规划提到,在这一区中,Flora-Bama酒吧是一家有名的露天酒吧,但也有人用「Florabama」来描述该地区。其综合了美丽、轻松的佛罗里达海滩,与亚拉巴马州南部的乡土气息[3]。
最后制作团队决定使用「Floribama Shore」做为节目名称,在佛罗里达州的巴拿马市拍摄该节目,该地与佛州与亚拉巴马州交界处的Flora-Bama酒吧距离100英里以上[4]。
双方商标近似
495制作公司很早就知道原告这家知名的酒吧,曾在该酒吧进行演员试镜,也曾询问过是否可在原告酒吧中拍摄节目等[5]。因此被告确实知道,Flora-Bama这个词最早来自原告酒吧及其注册商标。
2017年10月,被告开始广告宣传此一全新实境秀节目。其使用的节目商标如下图二。除了沿用之前《泽西海滩》的Logo的红外框之外,也在前面冠上「MTV」音乐电影台的logo。
图二:Floribama Shore的logo(图右)和《泽西海滩》的Logo,表示乃同一系列。
图片来源:MGFB Properties, Inc. v. Viacom Inc, 2022 WL 17261122, at *4 (11th Cir., 2022).
节目尚未开播前,原告就寄发警告信给被告,主张该节目名称侵害其商标,要求其更改节目名称。但被告拒绝,认为其乃是艺术创作,纵使使用到原告商标,也受到保护[6]。
2019年,在该节目播完第二季后,原告决定提起诉讼,控告被告违反联邦商标法和佛罗里达州商标法,主张被告在节目名称使用「Floribama Shore」,与原告商标近似并产生混淆误认[7]。
本案毫无疑问商标构成近似,且确实产生混淆误认。但被告主张,其属于艺术表达使用,受宪法言论自由保护,而可豁免于商标侵权。
地区法院接受被告主张,判原告败诉[8]。原告不服,上诉到第十一巡回法院。
Rogers案的艺术创作使用检测
虽然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宪法也保护言论或艺术创作自由。故若是为了艺术表达创作而使用商标,可免于商标侵权。
此种案件最重要的判决先例,为1989年第二巡回法院的Rogers v. Grimaldi案[9]所建立的二步骤检测法,用以判断是否可主张艺术表达豁免。该案二步骤检测法为,艺术作品的标题不会违反联邦商标法,除非(1)该标题与基础作品本身没有任何艺术相关性(artistic relevance),或者(2)如果其具有某些艺术相关性,除非标题明确误导(explicitly misleads)作品的来源或内容,才会违反商标法[10]。
具有艺术相关性
第十一巡回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选用Floribama这个标题,很明显与该标题具有艺术相关性。因为,前半部的Flori,表达佛罗里达州的海滩文化,后半部的bama,表达亚拉巴马州的南方文化[11]。
原告主张,应该只有在作品「必须」(necessary)使用该商标时,才能作此使用。但法院认为,所谓艺术相关性,并不需要达到必须的程度。且被告对该商标的使用,也不需要与该商标的原始意义一样[12]。
没有明显误导
第二步骤「是否有明显误导」,则是要问,(1)被告是否公然「推销」该创作作品是商标权人「推荐」或「赞助」,或者(2)「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该创作作品与商标权人有关联[13]。
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有强调该节目受到商标权人的推荐或赞助,被告也没有明确表示,该节目与商标权人有关联。法院认为,被告在自己的节目logo上,加上了「MTV」这个主商标,以及「shore」这个节目系列名称,以凸显示自家的节目系列[14],以此强调与原告没有关联。
原告认为,确实有相当部分群众认为「Flora-bama」是指该酒吧,且会误认为「Floribama Shore」与该酒吧有某种关联。但法院认为,有民众误认并不是此处讲的「明显误导」。明显误导必须是被告的积极行为所导致的才算数[15]。
法院也指出,虽然被告的节目名称确实是模仿了原告酒吧的商标,但单纯的模仿本身,不能算是此处讲的明显误导[16]。最后第十一巡回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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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FB Properties, Inc. v. Viacom Inc, 2022 WL 17261122, at *1 (11th Ci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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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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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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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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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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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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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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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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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 v. Grimaldi, 875 F.2d 994 (2d Cir.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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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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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FB Properties, Inc. v. Viacom Inc, 2022 WL 17261122, at *8 (11th Ci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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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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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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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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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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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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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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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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