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期
2023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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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货物侵权,亚马逊购物网站可能要负责:
欧洲法院2022年Louboutin案判决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当网上平台卖家侵害商标权时,网上平台是否要负责任?各国法院过去认为,只要平台是被动提供服务,不积极介入,侵权的只是卖家,平台无庸负责。但是当平台所提供服务越来越多,平台仍不需负责?欧洲法院2022年12月22日做出C-148/21- Louboutin案判决[1],认为亚马逊(Amazon)可能要为卖家的商标侵权负责。

亚马逊的混合商业模式

亚马逊商城是全球知名的网上商城,除了贩卖自有品牌商品外,也允许第三方商家在其商城上贩卖商品。

亚马逊采取的是一种「混合模式」。一,其本来是自己的网上销售网点(online sales website),以自有名义贩卖商品;二,后来扩充了电子市集(online marketplace)功能,让其他第三方卖家也可在此网站上销售;第三方卖家销售产品时,亚马逊提供平台与相关服务,包括储存、配送商品、商品退货等[2]

原告红色高跟鞋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

本案原告是法国知名的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其特有的设计就是将红色「18–1663TP色号」使用于高跟鞋底,在2005年注册了卢荷比区的商标,2016年申请到欧盟商标[3]

亚马逊网站上所销售商品,常常出现侵害其红色鞋底商标的产品。因此,Christian Louboutin分别在卢森堡和比利时法院提起诉讼。卢森堡法院和比利时法院对于亚马逊此种混合模式,亦即,暨经营自家网上购物网站,又同时提供第三方卖家销售的电子市集平台服务,是否要将第三方卖家的业面当成亚马逊自己的「商标使用之侵权」感到困惑。因而申请移送欧洲法院,解释欧盟商标规章(Regulation 2017/1001)第9条(2)的商标使用的概念[4]

Louboutin主张,这些产品在亚马逊网站上的销售页面,就是一种广告,构成了商标之使用,且未得到他同意。其认为,亚马逊对整个交易的参与扮演了积极角色,且商品页面作为广告,也是亚马逊商业通信(commercial communication)的一部份[5]。此外,亚马逊也替第三方卖家库存、寄送、配送商品,也属于商标之使用[6]

欧洲法院2011年L'Oréal and Others案和2020年Coty Germany案

过去欧洲法院对于网上平台的商标侵权问题,曾做过二个重要判决。

第一个判决是2011年的L'Oréal and Others v. eBay案。该案中,网上平台在Google上帮第三方卖家打广告,由于自己有扮演积极角色,就不能主张平台免责。

在本案中,亚马逊并没有帮第三方卖家打广告,若套用L'Oréal and Others案的见解,亚马逊似乎不用负责。在本案的问题是,第三方卖家在亚马逊网站的商品页面,和亚马逊整个网站相结合,这样的商品页面,算是亚马逊在打广告吗?

第二个判决是2020年Coty Germany案,该案告的就是亚马逊。当时欧洲法院认为,若只是单纯库存,而没有提供寄送服务,则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Louboutin主张,亚马逊并非单纯替第三方卖家储存,还替第三方卖家配送货物。欧洲法院说明,2020年Coty Germany案,当时乃尊重德国法院的认定,认为亚马逊只有储存没有配送[7]。但是在本案中,如果各国法院对于事实有不同认定,可能有会出现不同结果。

欧洲法院的关键判准

欧洲法院指出,欧盟商标规章(Regulation 2017/1001)第9条(2)的商标使用,表示要有积极行为,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第9条(3)所例示之各项使用行为[8]。法院认为,第9条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商标权人侵害排除请求权,既然如此,所提告的对象,必须能够直接或控制那些行为,才能够停止那些行为继续出现[9]

欧洲法院也指出,所谓的商标使用,必须被告将商标使用于「商业通信」(commercial communication)[10]。因而,在2011年的L'Oréal and Others案中,法院认为,原则上第三方卖家在网上平台服上的销售信息,并不算是网上平台务提供者在「使用该商标」,因为第三方卖家的销售信息,不算是网上平台自己与消费者的「商业通信」[11]

一般知情理性消费者的认知是关键

欧洲法院认为,如果一个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商标的使用方式会让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该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间存在某种连结(establishes a link),就是该服务提供商自己在使用该商标[12]。也就是说,在判断是否为电子市集营运者自己的「商业通信」,必须要从一般知情与理性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否对该网上平台服务与系争商标被使用的情况,认为存在某种连结[13]

由于亚马逊网站既是网上购物网站,又是电子市集平台,判断关键在于,一般知情理性消费者看到亚马逊网站上第三方卖家的销售页面使用到系争商标时,是否会认为第三方卖家的销售页面已经整合进亚马逊网站的商业通信的一部份?消费者是否会认为二者存在一连结,是亚马逊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在贩卖系争产品?[14]

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是亚马逊在使用商标

欧洲法院自己已给出初步答案。

一,由于亚马逊在页面设计上,不论自家商品的呈现,还是第三方卖家的呈现,都以一致的呈现方式,并且将自己作为知名配送者的logo放在每一个销售页面,这会让一般知情理性消费者难以区分到底商品来自于谁,或会认为都是亚马逊自己在营销该产品[15]

二,亚马逊对第三方卖家所提供服务,还包括储存、寄送货物、退货服务等,都会让一般知情理性消费这认为,这些货物是亚马逊以自己名义、为自己利益所提供,因而让消费者认为,这些服务与系争商品、商标有连结[16]

欧洲法院提出标准后,将此案发回卢森堡和比利时法院去做事实认定。但从欧洲法院所提出上述标准,法院很可能会认定,亚马逊的混合方式不容易让消费者区分是单纯与第三方卖家交易。也就是说,亚马逊的此种方式,很有可能要为卖家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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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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